单亲的监护人往往需独自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肩负的压力与体力付出过大。巨额的家务劳动时间支出及体力付出,耗费了单亲家庭监护人用于从事经济收益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单亲家庭的收入,成为单亲家庭易贫困原因之一。另,单亲家庭面对日益高企的教育抚养成本,相较于健全家庭的夫妻收入共同支出,经济压力独担。
普遍认知中,离异是单亲家庭主要成因,借用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的《单亲女性的福利及其社会政策课题组》的《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及其政策思考》的调研结果来说明一下我国女性单亲家庭目前的处境:
一是众多研究所证实——婚姻解体或多或少会降低当事人的福利水平。主要表现在:
生活质量下降——自美国学者韦茨曼在她的《离婚革命》一书中,揭示了离婚后妇女与孩子的生活水平平均下降了73%而丈夫平均提高了42%等事实后,经济收入被用作度量单亲家庭福利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一些研究都证实,女性在成为单亲后,经济状况变坏或陷入贫困线以下的概率明显高于男性(Weitzman, 1985; Morgan,1989),而经济资源是影响单亲家长生活适应的最重要因素,收入较低者肩负较重的生活压力,适应情况较差,也往往较多地产生子女教养等方面的困扰(Gove et al.,1989;Grief et al.,1990)。有学者将女单亲家庭经济条件的恶化,归因于社会经济结构对女性的歧视,女性较少有就业训练的机会,多集中于低职位、低薪金、不稳定的职业,致使其在满足家庭需求和子女教养负担上倍感艰辛(Arendell,1986)。
二是心理困扰——大多数当事人或多或少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心理痛苦和压力,如产生沮丧、焦虑、寂寞、不快乐等负面感受,酗酒及其他偏差行为(Goode,1956; Weiss,1976)。有研究指出,由于女性单亲家长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加上她们更多地将婚姻视作生活的重心,因此在婚姻失败后的心理困扰更多且持续时间更久(Wood et al.,1989; Kurdek,1990)。而女性主义学者则认为,由于女性在家庭中受压迫,一旦会摆脱了不幸婚姻,自然会得到更多的满足和快乐(Wattereng et al.,1979; Kissman,1991)。还有研究显示,社会支持会降低单亲女性的心理困扰(Gerstel,1988;王孝仙,1992)。但也有文献表明,由于社会规范鼓励女性表达情绪,而男性则往往过于压抑,也不善于寻求外界支持,因此,他们的沮丧、寂寞等情绪往往难以排解,离婚后的心理适应难度更大(Bloom et al.,1981; White et al.,1981; 林万億等, 1993)
三是社会适应障碍——由于社会至今将单亲家庭视作残缺的、非常态的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这就使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必须忍受来自社会的歧视压力,并为躲避他人的偏见而减少了正常的人际互动(Wattereng et al.,1979; Rlemchman,1982; 徐良熙,1986)。有资料表明,在传统文化的双重标准规范下,单亲男子较少受社会对离婚负面评价的影响,还常被鼓励再婚及发展人际关系,而单亲女性不仅将更多地忍受他人的疑虑或排斥,同时还需防备异性的觊觎,她们受到性骚扰、性侵犯的概率显著高于男性(Katez et al.,1985; Orthner et al.,1976; 林万億等,1992、1993)。Doherty等人(1989)的研究还发现,刚离婚的单亲者往往产生较多的适应障碍。但是两到四年内,单亲家庭逐渐抚平情绪,适应性大幅度提高。此外,有研究显示年龄较大的丧偶者要比年龄小的适应好,因为对于年老者来说,死亡是预料之中的事。相反,对离婚来说,年纪越轻适应越好(Blakwell,1981)。但是Gove和Shin(1989)的研究却发现无论是丧偶还是离婚都是年纪轻的适应困难,不论男女都是年龄大的适应更好,生活满意度更高。
单亲家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保障政策的挑战
首先教育功能弱化。家庭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而且是主导教育,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更能塑造孩子的个性和价值观念。单亲家庭的一个较大问题就是“教育功能欠缺”或“教育功能不全”。对子女的教育其实是父母双方的责任,缺少一方有些作用是难以代替的,而且父母双方都在身边给孩子带来的安全感和情感满足,是单亲家庭所不具备的。其次对子女行为特征的不良影响。有调查显示单亲家庭子女的行为特征按其表现可粗略分为以下几类:沉默不语类——自卑感强、不主动诉说自己的烦恼;散漫类——我行我素、自控能力差、缺乏上进心;霸道类——由祖辈抚养,缺乏监管教育能力的单亲家庭孩子易属于这一类;脆弱类——以自我为中心,承受挫折能力差;渺茫类——生活中容易失去明确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单亲家庭孩子都会有上述五类行为倾向。相反有些孩子还是能和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甚至更优秀。第三社会的隐性负担。为保障单亲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社会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首先需要教师、儿童和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单亲家庭子女提高学习能力。其次由于单亲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在性格上有缺陷、行为上也可能会出现不健康的倾向,需要社会工作者来帮助他们提高社会交往能力。第三部分离异家庭的孩子往往需要社会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这些都会增加社会的负担。
我国单亲家庭社会保障缺失现状
目前,针对于单亲家庭的相关社会支持机制并没有建立或不完善,单亲家庭仅能领取微薄的资金救助,难以获得其他方面的扶助。
现行的单亲家庭保障政策及缺口。目前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各地政府,均没有具体成体系的针对单亲家庭的福利政策。
为验证,本人亲自向街道家委会进行了咨询,获得的回复是针对单亲家庭目前并无相应的福利政策、扶助项目,可根据单亲家庭的健康问题、经济收入情况、住房问题,按条件申请对应的补贴或公租/廉租房项目。转而咨询街道社工站,得到的回复也是没有对应的专项支持,也没有幼儿托管类照料服务。
在本作者日常生活中,亦有3个女性单亲家庭:
女性单亲家庭
成因
子女
日常照料者
收入水平
居住条件
A
孩子父亲因病离世
1名,未成年
孩子奶奶协助照料了几年,也离世。目前依靠孩子妈妈。
全职工作。高于申请低保水平
寄住已离世奶奶名下房子。
B
孩子父亲因意外离世
1名,未成年
孩子外婆(患重疾)协助照料,主要依靠孩子妈妈。
全职工作。高于申请低保水平
寄住外婆家。
C
离异
1名,未成年
日常寄宿学校,周末假期离异夫妻轮流照料。
全职工作。高于申请低保水平
居住在未完成分割房产中。
以上例子均符合女性单亲家庭的定义条件,分别属于3种情况:未成年子女的照料无亲属可依靠、未成年子女依靠老迈病患亲属照料、离异夫妻轮流照顾未成年子女。
在经济收入方面——
她们共同之处是,目前都有一份全职工作,收入高于困难、低保家庭申请补助线,但在支付日常开支、孩子现阶段的教育费用后,剩余资金难以负担聘请专人看护照料未成年子女。离异家庭的抚养费用问题,也是常见的无法监督落实支付,追讨难度大、成本高、落实难。
所幸,三个家庭的妈妈和孩子目前无身体健康方面的开支压力,且孩子都脱离需要全面看护的婴幼儿时期,有一定的自理能力。
三位单亲妈妈都有尝试解决住房问题——
A家庭,寄住于孩子奶奶(已离世)名下的房产。奶奶有多位子女,离世前无明确产权分割,目前各方未就产权达成协议,且单亲妈妈在其中并无份额,仅年幼的子女有资格参与分割,她们不时要面对相关利益方的施压。
B家庭,去年成功申请了一套2房一厅政府公租房,约40平方米,每月租金约1300。公租房位于另一个辖区,与孩子目前就读的学校需1个小时交通时间,同样远离单亲妈妈的工作单位,妈妈的工作有时需要晚上、周末加班。目前,该公租房除了每月支付租金,沦为周末假期度假小住,不过在当前高企的房价面前,这套公租房给了这位妈妈一点心理安慰,感觉自己和孩子还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
C家庭,因利益分割及房价因素,一直未完成房产分割。男方目前未再婚,房子目前让给女方居住。
由此可见,单亲妈妈即便没有失业有一份经济收入,孩子脱离需全面照顾的婴幼儿阶段,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单亲,在日常生活所遇到的困难主要还:经济收入、未成年及非健全子女的抚养照顾带来的压力。
以上述3个身边的单亲家庭为例,她们除了能参与到部分住房项目中(暂不论,所获这种跨区,脱离申请者生活的住房实际产生的作用),并不能再获得任何实际的帮助、补贴。目前在全国部分地区,妇联有牵头去开始建立一些“单亲家庭”服务项目,但基本靠各地自己去设立、推动。虽然名称、形式略有不同,内容大致相似以上述3个身边的单亲家庭为例,她们除了能参与到部分住房项目中(暂不论,所获这种跨区,脱离申请者生活的住房实际产生的作用),并不能再获得任何实际的帮助、补贴。
目前在全国部分地区,妇联有牵头去开始建立一些“单亲家庭”服务项目,但基本靠各地自己去设立、推动。虽然名称、形式略有不同,内容大致相似。
我国单亲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现实困境
我们指出单亲家庭在日常生活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经济收入、未成年及非健全子女的抚养照顾带来的压力。经济收入有主观、客观因素影响,客观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学历、技能、能力和时间精力等,但抚养压力无可避免且直接作用制约单亲抚养者的经济收入创造。所以首要解决的是未成年及非健全子女的抚养照顾问题。
而我国的单亲家庭的子女抚养照顾仍是依靠社会,依靠亲属网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在家庭模式巨大变化,新的社会价值冲击下,这种传统只依靠社会自发的救助模式已经不再有效,迫切需要国家建立起有针对性、体系的福利政策。目前,我国的社区服务仍在起步阶段,虽然部分网点成立了一些俱乐部或互助网络,但缺乏延续性可流动的公用资源。
完善我国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机制的对策
国外现有的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政策
以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单亲女性的福利及其社会政策课题组》的调研《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及其政策思考》所提供的分享:
如日本的都道府县福利事务所都设母子咨询员,主动对单亲家庭进行访问、调查,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接受涵盖家庭生活全方位的咨询,尤以母亲就业、子女教育、福利贷款等为主。母子寮、母子福利中心等也提供各种健康、育儿知识、家庭生活等咨询和指导。单亲家长因一时伤病或日常生活有困难,可申请派遣服务人员协助照顾婴幼儿(根据收入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1989年起同住祖父母的伤病亦为服务对象),因疾病、生产或意外事故等暂无法养育孩子也可申请入儿童福利机构如育幼院或委托认养家庭接受临时援助,实施主体是都道府县,费用由中央补助二分之一。父亲因工作需要的经常性夜归,其子女也可由福利机构或认养家庭提供用餐、入浴之照顾及生活指导等服务(日本厚生省儿童家庭局,1991;日本厚生省,1989;余巧芸,1995)。 香港的一些非政府社区组织如香港单亲协会强调同伴支持和单亲家庭的互助,通过热线电话向有需要的单亲提供信息、建议、情感支持和辅导等,为单亲提供非正式的社会资源和支持,同时在正式社会资源与单亲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单亲分享到正式的社会资源(Lin,1996)。
香港家福会为单亲家庭还特办刊物《亲》,对诸如单独亲职的知识和技巧、扩大社会网络的方法、加强人际关系的技巧、再婚等问题进行讨论,设专栏供单亲父母分享他们自己在战胜困难和重建家庭方面的经验,真实地表达他们内心深处的需要,并借此增进普通公众对单亲的理解,从而尽力使单亲家庭达到社会大众的广泛理解和接受,消除对他们的标签观点和歧视(Hong Kong Family Welfare Society,1991) 。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以生活教育作为服务理念,主要以教育的手段提升单亲父母的独立自主观念,辅以培训辅导增强其各方面的技能,走出单亲的阴影。目前香港单亲协会等5家单亲家庭服务机构已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每年向每家机构将获得香港社会福利署156万港币的拨款,使单亲家庭的社区服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韩晓燕,2002)。
对我国现行单亲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
通过上述可知,现行缺乏系统的、针对单亲家庭的扶助福利体系。单亲家庭首要解决的是,单亲抚养者在未成年或非健康健全子女的抚养方面能获得政府的帮助,包括看护照顾、托管及教育保障。
经济保障
首先经济保障。在物质方面,我们可参考国外的政策经验,推出积极的福利制度,以孩子为先为本的原则,对孩子处于不同阶段的单亲家庭发放满足基本生活学习需求的食品/用品券/教育券;对于需要全面照看的婴幼儿,组织辖区内闲置劳动力对接照看,以解放单亲抚养者,帮助其投入社会生产,避免产生消极等待救助。并为单亲家庭的抚养者、孩童提供心理辅导及定期追踪。当然,福利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单亲家庭全部问题,适度的福利制度可减轻贫困程度,但不可能消除贫困,但能给弱势家庭提供支持,帮助其获得改善的机会,避免因预期不能获得支持,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
其次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一是妇联、共青团和志愿者。妇联作为妇女的专门组织,多年来在“三八”妇女节、母亲节、儿童节期间,经常发起为单亲困难成员捐赠救助款和各种生活用品。但这些资助时有时无,尚无法形成制度性力量。共青团应主动及时地反映有关青年的情况,帮助党政及有关部门了解并照顾青年的实际需要和利益。此外还应在青年求学就业和婚恋等方面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二是社会公益组织。近年来慈善事业开始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但慈善组织在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组织运行上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开展活动有时会得不到社会的支持,法律法规也应赋予其适当的地位。生活中的志愿者服务、代理家长等都是很好的典范,他们能给单亲家庭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然而据国家民政部统计,我国目前有志愿者约 1000 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 8%,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志愿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三是社会环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教育单位不仅要对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给予教育补贴还应对单亲家庭孩子表现出来的不同性格和行为倾向,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此外教师应高度重视单亲家庭学生心理变化。由于受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影响,单亲家庭在社会生活中常受到各种异样待遇。社会舆论不应歧视单亲家庭成员,而应给予他们理解和关爱。心理健康协会等组织应帮助单亲家庭成员解除内心的困惑迷茫、减轻心理压力、宣泄不良情绪。
自我保障
第三自我保障。单亲家庭在接受外界帮助的同时也应切实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单亲家长应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好以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单亲子女们在生活上要自立自强,经得住挫折和磨练。此外单亲家庭之间的互助也应予以重视。可通过成立单亲家庭互助协会之类的组织来实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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