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条指出:“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目前,我国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团妇、民主党派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模糊了公务员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有点向传统的“国家干部”模式回归,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职位分类不尽科学,未发挥其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作用。
(四)专业化公务员的称谓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没有对专业化的公务员作出称谓上的界定,同时我们在国家人事部的网站上同样无法找到专业化公务员等更加细化的概念,但是在国外类似这样的称谓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滞后。
(五)公务员培训与教育制机严重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专门就公务员的培训作出规定,具体培训内容包括对新录用试用期的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前或者任职一年内的培训、对专业化公务员的专门培训与继续教育、对全体公务员的知识更新和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等。但是法律对公务员究竟怎样培训只字未提,看来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或者部门章程来规范了。与此同时,目前对公务员的培训主要由各级行政管理学院承担,而这些行政学院的教育模式与教学理念还大多是从党校直接套用过来,单是课程内容一看便知与党校相差无几,根本没有什么创新可言。
(六)公务员队伍专业化考核手段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专章就对公务员的考核作了规定,但是该法的规定过于笼统与原则。该法第三十五条指出:“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从总体上说,这样的考核方式与工厂中对工人的考核方法、学校中对教师的考核方法没有什么两样。这种“从书面到书面”的陈旧考核,大量存在着“平时工作做一套,年终总结另一套”的积弊,而且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又较多带有个人主观性,不乏个人情感与好恶色彩,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公务员的真正工作实绩。许多公务员在谈及不足时每年都在说“忙于具体事务,学习抓得不紧”、“思想不够解放,步子迈得不够大”,很少谈及或者不谈及自己实有的工作失误、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因而,这种搔痒式的自我批评个人总结与“该同志工作认真”的模糊结论的不良现象长期得以充斥着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如果我们在公务员年度考核表中增设“是否有贪污受贿索贿情节”一栏,估计还是远比目前过于粗放的表式设计要强上数十倍!
我们在年度考核量化、规范化方面虽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努力,取得了一些积累与经验,但目前考核标准与方式还比较笼统模糊,定性缺乏定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不能有效地避免考核中凭“印象、关系”进行评鉴的现象。从而造成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影响了考核的效果,不能充分发挥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作用。
四、我国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措施
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我们培养和选拔人才、领导干部,不是着眼于少数,而是“一大批”、“成千上万”。他期望:“哪一天中国出现一大批三四十岁的优秀政治家、经济管理家,我们也希望中国出现一大批三四十岁的优秀的科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和其他各种专家。” “我们向科学技术现代化进军,要有一支浩浩荡荡的工人阶级的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大军,要有一大批世界第一流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 他说:“陈云同志提出,选拔中青年干部不是几十、几百,是成千上万。成千是个形容词,上万是实质,实际上是一万、两万、几万。”
(一)建立与健全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法律体系
应当说,我国迄今为止,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法律体系,它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人事部人发〔2001〕65号文发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事部人发[1997]23号文发布)、《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事部人发[1996]48号文发布)、《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人事部人外发[1995]110号文发布)、《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77号文发布)、《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37号),但是专门涉及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法律文件还是一个空白,因而当前抓紧建立与健全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视,因为它是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
(二)增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专业化建设的内容
2003年8月13日,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在北京联合召开纪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贺国强在会上讲了话。贺国强指出,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10周年为新的起点,继续推进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工作。在谈及完善管理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时,贺国强强调指出,要完善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凡进必考”,把社会上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各级党政机关中来。积极探索政府机关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新途径。大力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研究公务员队伍科学分类管理的办法。 应当说,党和政府已经高度关注了国家公务员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相信随着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专业化内容的不断建设与完善,必将有助于国家公务员专业化队伍建设。
(三)强化国家公务员录用相关专业化知识的考核
人事部有关规章就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内容与方式作了专门的规定: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我们在录用诸如国际经贸、通信技术、航空航天、生物生命科学、金融、计算机网络等专业性化的国家公务员时,必须加大所属专业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知识的考核与考查,不能仅仅看看学历证明、学校或者教授推荐来代替对他们的专业化知识的考核与考查,从源头上杜绝南郭先生的再次产生。此处,不妨举一个例子,某涉外旅游管理部门招聘一位公务员时明确需要应聘人员英语必须达到某种程度,结果许多表格上自报英语几级、自我描述“良好”的人,一进入面试场合,面对着主考官全过程一口流利的英语对话,大多傻了眼。
(四)认真把握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准入环节 我国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分析(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