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推动民族法学发展的新动力(三)
与国家法体系相配套的机制和理论方面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人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国家法(Statelaw)只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各种秩序中的一部分。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上的效力只能在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否则民众生活就会拒绝服从它;……法律的具体创新大体上是要尽其所能地只作出这样一些规定,它们在没有其他任何附加影响的情况下,发展了与人民生活现实紧密相关的习惯。” 如果我们在民族法学的研究中只知道对国家法进行研究而漠视对少数民族群众的道德风俗的研究,并且在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也采取这种简单的做法,极有可能导致国家法在民族地区丧失群众基础,最终法律将丧失其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内在属性,进而使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心目中成为纯粹“外来”的暴力。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本大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为我们适度地将某些民族地区社会公德法律化确立了指导原则,也为公德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五、德治的光辉照亮民族法学的未来江泽民总书记曾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问题对于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并且提出了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定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所有民族统称中华民族,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一词,源出“中国诸华”,意思是“中国各族圣人的后代” .江泽民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古今中外,综合创新”的重要思想成果,把现代化的世界文明成果与中华文明优秀民族传统熔为一炉,这是中华文明21世纪现代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我国正处于全方位的社会转型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也在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声中昂首走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而在德治光辉照耀之下民族法学的推进、拓展、深化,将真正使各民族人民的社会行为都合情、合理、合法,获得“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想是建设一个不复有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只根据习惯法的处理的社会。”“只有考虑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时代才能懂得这个提法:到那时法将会消亡,将只剩下社会主义集体的生活规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人类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道德、习惯、风俗在某种意义上将取代法而成为“大同世界”的行为规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有类似的观点:当其他法律衰老或灭亡时,习惯法可发复活并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预见,在以德治国方针的指引下,包括民族法学在内的中国法学将会迎来一个辉煌的时代。注 释①据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②徐中起:《民族法研究的理论意义》,《思想战线》1994年第4期。③苏力:《再论法律规避》,《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页。④⑦《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033页、第241页。⑤《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63页。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32页。⑧[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⑨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⑩苏力:《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11.早在战国时期的魏国,就已把赘婿与商贾同等看待,作为打击的对象。1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0页。13.《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14.[法]倍松著,胡愈之译:《图腾主义》,开明书店1932年版,第2页。15.[美]马季佛:《现代国家》,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32—233页。16.《毛泽东选集》第1卷,1991年6月第二版,第282、283页。1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18.汉朝,高诱注《吕氏春秋·简选》。19.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60、261页。20.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3页。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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