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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2015(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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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如果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您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您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您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但现实中,据司法部门了解,面对着家暴事件发现难、取证难、界定难及预防难等特点,在操作过程中很难第一时间取证到位,对身体的伤害往往还比较好确认,更难的是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侵害,无法取证。更有甚者的一种说法是施暴者也是受害者,在某医院心理医生认为,对于家暴的施暴者,也需要帮助,许多施暴者在童年时候是受害者,他们继承了家庭成员的某些行为,从而对自己的妻子和孩子施暴,破坏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使得家庭状况变得很糟糕,当他清醒时候,又拼命道歉请求原谅,有的下跪,有的写保证书,有的发毒誓……可是总会有他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时候,最终酿成惨祸,医院鉴定施暴者是一个精神上有严重障碍、分裂症的人,被送去精神病院治疗,刑事惩罚不了他。
四、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在当前中国国情下,一般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都很少上升到司法途径来解决。因此,可以建立妇女庇护所,这也是国际上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70年代初,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在伦敦首创了“妇女庇护所”,为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食宿、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权益的帮助。1985年,香港社会成立一个妇女避难所性质的“和谐”之家,专门为受虐的妇女提供庇护服务。国内民间团体组织、基层社区单位也根据当地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反家暴组织。如“家‘圆’行动——东莞市反家暴社工援助计划”是东莞市首届公益创投入选实施项目之一,自从2012年以来致力反家暴宣传和援助,为受暴者提供临时庇护场所。这类的民间组织有很多,但真正发挥作用存活下来的不多,有的反家暴庇护中心成立无人问津被迫关停,有的是经济上受阻,难以长期无偿性公益性存在。所以,反家暴临时庇护机构除了发动广大民间组织,地方政府机构应该积极投入、支持,政策予以倾斜,经济上予以支持,加大庇护机构的宣传力度,发挥民间组织的自救、互救作用,减少家暴矛盾的升级。
(二)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依法治国的理论,突出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我国也通过多年的努力,正在进行反家庭暴力法意见征求阶段,冲向立法的最后阶段,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目前,有很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条款都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没有突出家庭暴力的性质、后果以及惩罚的依据,司法部门追求责任没有法可依。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可以说它是从禁止类方面阐述,并没有划分到发生此类事情的后果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救助等法律规定的出台,应该更具体化、细则化。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最终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为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在今年全国两会拉开序幕之际,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小组主办的“2015年两会反家暴立法”会议在北京召开,数名关注两会反家暴议题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为媒体和公众揭秘和解答关于两会中反家暴议题的重点所在。中国史上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也已进入正式立法程序,有望在2015年北京世妇会20周年之际通过。反家暴法的通过,将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同时也是中国妇女权益保护迈出的一大步。
(三)建立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及时介入家庭暴力冲突中,做好证据采集,引导受害者主动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摒弃“民不告官不理”的传统思想。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新兴传媒等要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和救济的途径,把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延伸到每个社区、每个家庭,勇于将一些家暴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妇联组织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地方妇联要做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位受害人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形成社会、社区、执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四)建立司法强制干预制度。国内外家庭暴力发生都是内部事情,警察都不太愿意介入家庭争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司法强制性干预制度,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可以设立地方性法规,社区、妇联等地方组织一旦发现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发生案例后,举报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并要求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的合作,都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提交报告,必要时还要向施暴者提起公诉,最大化保护受害者。这种司法强制性介入,消除施暴者打人无人问津的嚣张气焰,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减少施暴行为发生。
(五)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发布的强制性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为某些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讯手段与申请人基础;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接近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司法官员得帮助申请人恢复对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防止相对人转移财产;允许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实施暂时监护。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可以为1至2年。它准许妇女可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它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和谐家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专著、文档集、学位文档和报告类:
[1]刘晓霞,王丽丽.反家庭暴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 卫华,王鑫.家庭暴力.济南出版社,2004.
[3] 周慧慧.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4] 蒋月,张莉.新婚姻法导读.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5]陈敏.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
(2)期刊文章:
[1] 郝东升.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学院,2009,(10).
[2] 刘付斌.家庭暴力,你能正确面对吗.中国保安,2004,(06).
[3] 李少杰.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家庭暴力.魅力中国,2009,(7).
[4]李莹,刘梦,辛欣.中国反家庭暴力二十年回顾与展望.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13,(29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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