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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工作法规政策思考——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为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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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14年国家出台了新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但安徽阜阳地区没有根据新政策对原有家庭寄养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因为机构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福利院家庭寄养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没有专业社工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介入,无法对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前、中、后等阶段开展标准化评估和匹配。使得家庭寄养能力与寄养儿童需求不匹配,寄养儿童需求等不到应有的满足。寄养儿童在成长中遇到的问题也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缺少服务评估体系,寄养家庭家长积极性不高。
(二)寄养家庭政策发展现状分析
1、以儿童发展为本作为新政策制定的主线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与《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突出以儿童发展为本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新办法第一条就明确地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儿童为本的理念贯穿全文。如在选择寄养家庭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儿童的感受和尊重儿童的选择权。新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再如新办法还指出需要医疗康复等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等,可见新办法突出强调了儿童发展为本的基本理念。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点。有利于充分保障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的基本权益。
2、新政策扩充了寄养儿童实施范围
老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家庭寄养儿童仅仅包括孤儿和被遗弃儿童。
新办法规定寄养儿童不仅包括孤儿和被遗弃儿童,而且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寄养儿童范围之内。扩展了家庭寄养儿童的范围。使得更多需要家庭寄养的儿童能够受益。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显可见,寄养儿童范围的扩展有利于保护更多社会弱势儿童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
安徽阜阳地区已经开始接受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儿童,并送入家庭进行寄养服务。
3、新政策提高了寄养家庭进入条件
新办法,为保证需要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进入到稳定、健全、和谐的普通家庭,最大限度促进寄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不但对寄养家庭及成员在常住户口、居住面积经济收入、身体状况、道德品行、邻里关系、照料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经验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而且强调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鼓励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同时,新办法对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的数量限制也提高了。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降低2 人。并且该家庭无未满 6周岁的儿童。 以保障寄养家庭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寄养儿童。
以安徽阜阳为例,这一现状还没有得到改善,寄养家庭超过2名儿童的现象很普遍。
4、新政策规范了家庭寄养工作程序
寄养家庭的选择和关系的确立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第一步,是保障寄养儿童能否在适合的家庭实现寄养的关键。原有的暂行办法对家庭寄养关系的确立程序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新办法对此明确做出明确规定:家庭寄养关系的确立必须经过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五个程序。并对各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这些相对严格的、具体的的程序促使家庭寄养关系的建立更加规范化,为寄养儿童选择适合寄养的家庭提供了重要保障。
5、新政策用寄养融合期代替了试寄养
原有的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试寄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而新办法将寄养融合期改为了试寄养。使得新办法更加专业化、人性化。并明确规定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设置寄养融合期能够充分保障儿童与家庭之间的磨合时间。有利于为儿童选择更加适合的寄养家庭,对于促进儿童在合适的家庭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6、明确了家庭寄养工作专业化方向
新办法赋予具有专业养育知识家庭优先寄养权。对寄养家庭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寄养儿童。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明确规定儿童福利机构要聘用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职工作人员,并要求在评估、解除寄养关系贯环节中发挥专业社工的专业评估、心理疏导的等专业作用。促进家庭寄养服务专业化。强化和控制寄养服务过程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
新办法对寄养每个环节的设计都尽量做到专业保障。增加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培训职责。强调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此外,儿童福利机构还要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以及变更后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保障家庭寄养的专业性水平和养育质量。
8、明确了家庭寄养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寄养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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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6 0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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