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的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同时,宪法需要一定的制度对其进行保护,违宪审查对维护宪法的作用在于:第一,对新颁布的法律,专门的违宪审查部门会在法律颁布之前,对新法进行违宪审查,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条款清除,提高了该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第二,在实践中,对公民或法人提请的具体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对于被法院宣布合宪的法律,该法律的权威将得到增强。第三,现代法律的权威是建立在国民的共识之上的,法律在法庭上不断受到正当性拷问,这一过程是国民群众看得见并可能是直接参与其中的,这无疑会大大增加人民群众对法律正当性的共识。
2.维护人大的最高权威性,保障法律秩序的统一
近年来,国家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通常会按照局部地区的利益,制定各种部门法律,地方性法律、法规,由于有巨大利益的驱使,使得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只注重效益,立法时欠缺考虑,导致法律质量下降,法律权威受到质疑,法律条文之间互相矛盾,有的甚至还与宪法和基本法相抵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我国的法律秩序,全国人大由于其特殊地位,只有靠行使违宪审查权,对法律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消除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因此,为了提高法律实效性,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3.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功能,宪法赋予了公民选举权才、被选举权、自由、劳动、言论等基本权利。按照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来看,当有了一类法律保障的时候,就会伴随着一类法律侵害,有学者曾经提出过“有了宪法,就会有违宪”,违宪审查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就起着宪法“保护伞”的作用,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结构,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信息快捷的网络媒体唤醒公民将宪法规范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更多寄托于司法救济。宪法司法实施的特点决定了违宪审查机制是保护权利的最终途径。如果违宪审查的结果能在司法诉讼中有直接效力,成为处理民事、行政、刑法纠纷的最高标准,那么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就能被纠正,宪法保障的权利价值因宪法的适用而得到落实。
三、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从根本上讲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在中国,宪政问题的提出始于清朝末年。1906年清政府下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8月颁布《钦订宪法大纲》,制定了预备立宪期为9年的君主立宪方案,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的立宪理念。只可惜的是,这部宪法并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任何相应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迅速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此过渡时期,诞生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1978年宪法在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指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真正地在制度上健全并完善了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和宪法实施的监督。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后制定,在强化宪法实施措施、保障宪法实施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和全面地规范,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尊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2000 年《立法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地补充了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扩大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可以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可以撤销不适当的法律。另外,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如发现其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可以撤销。《立法法》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改变和撤销权,其范围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宪法监督主体上不仅仅只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法》的条文中,有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权。因为立法法规定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会批准即可。上级人大对地方法规的合法性和合宪性进行审查,同时规定了审查的期限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从实体和程序上丰富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批准未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改变和撤销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外,《立法法》规定了法规和规章等的备案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要依据宪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因此,我国釆取的违宪审查方式是一种以事前审查为辅,事后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是立法机关对立法进行审查。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