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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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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六)

    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 在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及现阶段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社会条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在不改变现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科学高效的违宪审查模式。而建立单纯的立法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在我国都行不通,所以比较适合选择由专门机关为主,司法审查为辅的复合型审查模式,由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相互配合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两者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行使违宪审查。

    (二) 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具体设计

    如果想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要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出发,因此,建立单纯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在我国都行不通,所以笔者认为选择由专门机关审查为主,司法审查为铺的复合型审查模式,由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相互配合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两者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行使违宪审查。大致沿着如下思路设计:

    1. 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

    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新的职能部门——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监督,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行使违宪审查。

    这样做的优点包括:第一,维护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体制;第二,现行宪法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法律地位及其职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增设宪法监督机构不涉及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在操作上较为简便也容易被接受,而此种性质的机构法律地位和代表性较高,能够发挥较大作用以弥补目前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的缺陷;第三,作为一个常设性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监督,可以克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身组织上的局限,有利于实现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该方案不需要对现行宪法制度作较大变动,而且符合现行宪法规定和人大制度的自身发展要求,应该说它是最可能被决策层接受的方案。

    框架设想:第一,在组织关系上,宪法监督委员会是全国人大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第二,在组织结构上,宪法监督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在人数上,应该有25人,在人员构成上应该以法律学者和宪法专家为主;第三,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一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违宪行为的处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解释,对于特别重大的宪法监督问题应随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汇报,对一般性的宪法监督问题的处理也应定期向他们作综合的工作汇报; 二是对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宪法修正案和基本法律草案事先进行合宪审查,凡被出裁决与宪法基本原则和内容相抵触的,不得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三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样就可以参与对大多数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接受有关宪法实施中的控诉案件,期间任何立法和行政行为一经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宪则立即无效;四是接受并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权限纠纷;五是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采取事前审查、事后审查和异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2. 最高人民法院的违宪审查

    由于宪法监督委员会与其所属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性质上属于审议性机构而不是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审查属于抽象的原则审查而不能具体审理宪法争议案件,鉴于宪法争议案件的高度复杂性,因而在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时,必须设立一个具体审理宪法争议的宪法争议审判庭,由高素质的最尚人民法院来承担具体的宪法争议。主要审查一般行政性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受理各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出的违宪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以及由宪法委员会移送过来的案件。

    优点包括:一是此种模式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展开,是对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改良和完善,对宪法改动较小;第二,宪法争议审判庭的设立在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直接依据。第三、宪法争议审判庭可以对宪法争议进行过滤,受专业知识等因素影响,许多当时人所提出的宪法争议案件并非真实的宪法争议案件,通过宪法争议审判庭对案件进行过滤,只有确实无法在司法体制内解决的才提交宪法监督委员会,以此减轻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负担。

    框架设想:第一,在组织关系上,宪法争议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一个专门具体裁决宪法争议的机构;第二,在组织结构上,宪法争议审判庭的人员为3人,其中1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是审判员,2名学者或宪法专家是陪审员,在此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这样既能保证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又能保证判决的民主性;第三,宪法争议审判庭的职权主要有:一是审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具体宪法争议案件;二是在无法对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救济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宪法监督委员会做出违宪审查决定,并按照决定对宪法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三是甄别宪法争议案件是否违宪,做出驳回相关的非宪法争议案件的裁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定,可以直接向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直接受理;四是如宪法监督委员会确认该案件确属宪法争议案件,则宪法争议审判庭按照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决定对案件进行审判,如果不属于宪法争议案件,宪法争议审判庭可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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