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随着现代社会进步,法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一个具有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最高人民法院综合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将现有法官中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淘汰,这样法官数量减少,这就意味着法官原来承担了大量 工作,需要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来承担,法官助理的出现就成为必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不仅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为程序法律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加快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本文试就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及职责两个视角对次进行探讨。 一、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法官助理顾名词义是法官的辅助人员,是与法官相对应的协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具有法律职业知识的法院工作人员。给法官助理定位,关键问题是要解决是“法官助理”还是“助理法官”的问题,解决法官助理是否有审判权的问题。考察域外的法官助理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司法辅助人中,不论是法务助理,还是司法公务员,他们都有不是法官,只是从事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不享有审判权。这是决策部门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原因。我们认为,法官助理不应该享有审判权,因为专门的法律程序,除了经国家权力机关授予专门资格的法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享有此项权力,法官助理也不例外。对于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在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模式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法官无疑居于核心地位。要使该系统高效、有序在运转,法官助理作用非常重要。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二)、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要庭前无法接触到当事人,也并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只能通过庭审查明。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凸显了其特定的独立价值,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程序性公正。 (三)、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依附均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有观点认为,为树立法官的权威性,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存在一种利益牵制。不利于法官助理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应主要由法院相应的考评部门进行考评,法官的意见只是考评依 论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与职责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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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法官 助理 法律 定位 职责 | 2013-02-12 14:59:18【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