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想要不容易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一.“加班费”在当今社会里已成为劳动报酬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劳动报酬的结果要化为经济结算,而工资就是劳动关系维持、延续、终止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当今社会里加班的经常化、普遍化,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更是成为企业与劳动者密切相连;但是却又常常被劳动者忽略,或是由于种种的原因不能到手。也就是说:劳动力是付出了,但是回报却遥不可及。 为什么呢?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劳动者也希望多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是企业在安排加班加点的同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尤其在现实社会里,有许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清楚甚至不知道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比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降低;单位自定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以调休的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错误折算加班工资等等的恶劣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尚不健全,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不少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进行加班费的计算,国家、各省、各市标准都不统一,现实应用起来难以操作。 二.我国《劳动法》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其实,国家早就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方面的问题,在《劳动法》里已经作出限制,对劳动者来说加班加点原本就非自愿的。工作时间立法斗争史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的历史,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就表明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和争取合理的休息时间。在我国,劳动法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在调整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方面,就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另外,国务院和劳动部都相继地颁发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定,以明确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加班工资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造成加班费难以“到手”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就真的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吗?现在常见的现象却是:企业为了生产需要需要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者为了经济利益或者是想“保住”工作而不自愿地加班加点。就是这样,劳动者与企业都与加班加点密切相连了。潜移默化地,企业觉得让工人加班加点是应该的,而且是普遍的,发加班费是一种恩赐,不发加班费是理所当然的;在劳动者意识里,加班费是多余的利益,就像是一种福利一样,是老板额外给的,没有反而是理所当然,敢怒不敢言。这些现状很明显地与当初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而争取来的劳动立法背道而驰。尽管如此,但是企业还是必定要依法执行加班费制度的,并且要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这算是对加班加点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按照法律的规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间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间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 加班费想要不容易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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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加班费 要不 容易 | 2013-02-16 14:05:53【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