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还只是一个初步的阶段性的成果, 要取得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最后胜利,仍然任重而道远。就改革而言,虽然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还很不规范,特别是企业经营机制尚未根本转换;就发展来看,虽然大多数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为盈,但这主要还不是由于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的增强,而是国家宏观政策和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作用的结果。如一些企业的扭亏和增盈主要是债转股等措施减少企业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的结果。特别是原有的亏损企业大多数扭亏了,但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亏损企业。尽管如此,它仍然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正确确定国有经济的分布和控制领域,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调整,但仍然存在着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这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有经济分布过宽,一方面会分散国家有限的财力、物力,影响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发展,从而造成国有经济整体素质不高;另一方面,在那些不适合国有经济发展的领域建立大量的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且还会使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困难,因为这些领域里的国有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进一步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所谓明晰产权,决不是要把国有资产量化到自然人头上,而是要使国有资产有明确的代表机构或出资机构,以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应该有行政的主管部门,但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下,如果其他所有制的资产都有明确的出资人,只有国有资产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明晰产权,对国有资产来说,首先是明晰出资人所有权,即明确谁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进行专门讨论。此外,明晰产权,还要明晰企业法人财产权,即要明确界定企业法人财产的产权边界。在明晰产权的同时,还要正确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能,以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这些权能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权、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权、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 2.加快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所谓公司,从其本来意义上讲,就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法人。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经济的需要,在一些国家也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即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把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但国有独资公司不能搞得太多,因为它不利于出资人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不利于实现政企分开;不利于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不利于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一般说来,除前面已经提到的少数特殊行业的企业外,都应建立或改造为投资本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论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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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阶段 国有企业 改革 发展 | 2013-02-18 08:42:3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