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物的财产 虚拟物是网络衍生出来的一项重要产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给我们带来超时空便利的同时,也日益突显出一些让我们无法预料但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近几年,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随着针对“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并威胁到了网络公民特别是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网络领域的“虚拟财产”纠纷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法律问题。 一、 “虚拟财产”的共性及个性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游戏等虚拟服务而出现的一种新现象、新词汇,关于其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这种狭义的定义把“虚拟财产”仅限于网络游戏当中,限制了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外延,很多网络游戏之外的财产被排除出虚拟财产的行列。财产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在法律上,财产是指属于某一定人的一切权利及权利关系的综合,财产首先应当有经济价值,即能满足人们经济上的需求,且可以用金钱估计其价格;其次,财产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即与权利主体的结合而成为财产权。财产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包括无形物 。而“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当中的数字化、无实体物的无形财产 。同其它财产相比其具有如下特征: 1、虚拟性,“虚拟财产”是由网络游戏开发商等以三维图像、图片、个人空间等形式提供的,其依靠网络而存在。在这虚拟的网络空间内,用户和环境及物品都是虚拟的,用户一般为玩家虚拟的人物形象和性格;环境及物品多是由游戏开发商等以数字化的技术设计而成,玩家对这些虚拟的人物、环境及物品所享有的利益只存在于网络游戏或其它形式服务器上的一小部分存储空间,这些空间上记录的数据形式仅起到载体的作用。玩家对这部分财产的享有以网络为平台,脱离了这一平台。然而“虚拟财产”又不同于一般的无形财产,无形物是无法为人们看见的,但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就像有些学者所言“其是可人为控制的” ,只要不脱离网络环境,其就是有形的可以感知的。 2、价值性。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其不仅凝结了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了一种稀缺性,“虚拟财产”的获得除了在网络游戏中通过自己不断的练级,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外,还可以通过付出技术和劳务等形式获得。从本质上讲,这三者无异,用户为获得如账号、装备、货币、宠物等虚拟价值,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还有许多无形的付出,如时间、精力、情感等,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并且这种价值在玩家和开发商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确定上网时间、费用,确定账号申请费用,确定账号维护、升级及购买装备、宠物等费用以及估算精力和情感的付出等诸多因素,由专门的机关来评估。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其存在给人们提供了便利或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对于游戏账号、装备、宠物而言,其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使人从现实生活走进网络生活,人的许多愿望、想法在网络游戏中得到满足和实现,或者通过网络交往和游戏达到了逃避和对抗现实社会的主观心理,从对“虚拟财产”的使用中用户得到了利益; 论虚拟物的财产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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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虚拟 财产 | 2013-02-20 12:24:19【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