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虚拟争议解决中心逐渐出现
除了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涉足互联网以外,许多完全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虚拟争议解决中心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逐渐出现。这些争议解决中心或是提供在线信息库,或是提供调解、仲裁和当事人自主协商等服务,所解决的争议包括域名、保险和消费者合同纠纷,同时也包括传统的货物和服务纠纷。最早的是建立于1995年的全球仲裁和调解协会(Global Arbitration Mediation Association),2000年,该网站提供了在线的仲裁员和调解员目录,内容包括这些专家的学识经验、经历以及收费情况等。全球仲裁调解协会不是一个争议解决机构,而是一个以方便当事人解决争议为目的而建立的信息资源库,为当事人提供寻找合适仲裁员的机会。
(三)调解成为虚拟争议解决中心的基本服务内容
虚拟争议解决中心并不是都提供仲裁服务,而调解则是这些中心的基本服务内容。而且,不少争议解决中心都是针对特定的纠纷建立起来的,如SquareTrade为eBay网上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争议解决服务,CyberSettle.com和ClickNsettle为保险和个人伤害提供在线的自主协商,eResolution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等机构专门进行域名纠纷的处理等。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这类争议解决中心提供网上仲裁服务,如公共资源可选择性争议解决中心(Center for Public Resource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其提供的可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中就包括了对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Squaretrade.com、Cyberarbitration.com以及Webdispute.com都提供专门的网上仲裁申请、证据提交和仲裁裁决服务。为了实现争议的网上解决,这些争议解决中心都开发了适合于各自仲裁程序的软件系统,包括受保护的电子邮件系统、交谈室和视频会议系统等。这些计算机软件系统只提供给中心的注册用户使用,一般来说是律师事务所和他们的客户。在这种模式下国际商事仲裁已不单单是信息的网上公开,由于这些争议解决中心的努力,整个仲裁过程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
二、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更满意的结果
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是由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优越性与互联网的技术特点相结合而产生的。这种结合不仅体现在优越性的“强强联合”上,还包括了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可以弥补网络技术的运用带来的问题。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基本原则,被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所确认。一般体现为: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决定仲裁的地点和语言、选择仲裁员、决定仲裁裁决的时限等。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同样可以享受意思自治。当然,由于当事人可能拥有的技术手段不同,在互联网条件下必须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表达其意愿的机会。除此之外,互联网环境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本身也包括了选择网上仲裁这种方式本身,通常情况下也更易得到满意的结果,这些都在有关争议的管辖、法律适用、仲裁耗时、仲裁费用以及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等一一得到体现。
(二)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是回避管辖争议的有效途径
由于管辖规则没有在国际上得到全面有效的统一,在一项在线交易中如果没有包含一项仲裁条款或在合同中没有涉及仲裁事项,会面临在许多国家中被提起诉讼的危险,因此就产生了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中进行诉讼的花费。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来说更是难以承担。对这一问题,欧盟管辖与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法院判决规则(E.U.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规定:允许消费者在本国对网上争议提出诉讼,但这不适用于企业,而约定将可能产生的争议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是一个回避管辖问题的很好的途径。
(三)国际商事仲裁给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最适宜的法律的机会
国际商事仲裁给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最适宜的法律的机会,同时排除了国内法律规则的适用。这在电子商务中十分重要。因为,互联网使得地域性特征处于十分次要的地位。网上交易的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争议发生地都很难准确发现,而且这些地点与交易本身的联系并不总是十分紧密。例如使用笔记本电脑完成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已经更换了多个地点,决定这些地点与交易的联系是困难的。相反,多种联系的存在也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为了保证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对所适用的法律有所预见,可以事先选择法律,在实践中通常是服务或货物提供者所在国的法律。
(四)仲裁语言有了更多的选择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允许当事人决定仲裁的语言,如果他们没有选择,仲裁员会进行选择。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避免在程序中使用外国语言对他们来说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国外进行仲裁时。尽管互联网中使用者大都使用英语,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互联网以后,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语言。
(五)网上仲裁费用相对较低,方便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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