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仲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仲裁裁决的生效需要仲裁员的签字,各国国内法对这一问题的措辞不尽相同。如我国《仲裁法》第52条和第54条规定: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都应当由仲裁员签字,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9条第2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项仲裁裁决必须在纸面上书写,并经仲裁员手书签字。由于现实加盖印章和书面的要求,事实上就排除了电子仲裁的有效性,因为电子仲裁是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相反,加拿大的不列颠和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法案第31条第5款规定:一项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并由仲裁庭的成员签署。由于没有明确签名是手书,电子签名或许能够得到承认,但未明确。
四、完善建议
(一)补充规则,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受理对象及仲裁地点和申请执行地法院的管辖,以加快争议解决速度
1、补充规则,明确什么是国际商事交易这一概念的衡量标准。
对于什么是国际商事交易,主要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上述问题的解释不一致,导致了一项国际商事仲裁在不同的国家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应该补充规则,明确什么是国际商事交易,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受理对象。如联合国《国际仲裁示范法》在其条文注释中对“商事”作了广义的理解: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投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或工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2、补充规则,明确对仲裁地点及申请执行地法院的管辖。
从避免冲突的角度出发,网上仲裁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在他们的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及申请执行地法院,以提高仲裁效率,达到仲裁应有的效果。同时制定措施,限制当事人采用拖延战术,以及当事人和仲裁员进行某一程序的时限。网络技术的应用,一方面减少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交流所花费的时间,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网站上大都提供该机构所有仲裁员的完整信息,为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仲裁员提供了便利。因此,一般来说,网上仲裁可以加快仲裁进程。但是仲裁所花费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所适用的仲裁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不相互合作,甚至使用拖延战术,程序就会很长。因此可以对规则加以补充,制定措施不鼓励当事人采用拖延战术,并且限制当事人和仲裁员进行某一程序的时限,以便网上仲裁的这种快捷的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快新技术的使用,明确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书面形式采用更加灵活的办法。
《纽约公约》在其制定之时无法预见到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新的通讯方式,但由于修改一项国际条约是很困难的,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通过对合同和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的形式要求进行一定的扩大解释以适应新的通讯手段,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是:使用“功能等同”的方法。一般而言,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如果该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要约与承诺,只要要约与承诺无论从卖方还是买方而言都是清楚明白的,那么就可以认为满足了《纽约公约》的要求。现在很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反映了对书面形式和签字要求采用了更加灵活的办法。例如,国家仲裁庭(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仲裁程序规则把“书面”和“书面形式”定义为:任何希望把记录以一定形式固定,包括字面的符号或者其他如录音带、计算机磁片、电子记录、录像记录和其他措施。
2、应确保一项数据信息产生时的完整性,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法律要求信息以其原始的形式出示或保存时,只要一项数据信息,可确保其作为一项数据电文产生时的完整性,就满足了上述要求。总的来说,各国制定的电子商务法都认为电子信息本身,不因电子技术的使用而无效。
(三)明确签章或签署的形式,确保电子裁决的效力
1、解决电子仲裁裁决有效性问题。
解决电子仲裁裁决有效性问题较为彻底的方法是在向当事人提供电子仲裁的同时,仲裁员也需要将一份手书签署的传统书面裁决送交当事人,以防止由于各国法院对于书面形式的不同解释而带来不确定性。这主要是针对整个仲裁过程都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情况,当然这也不排除为了方便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决结果,而在利用传统方式作出书面裁决以后,向他们提供裁决的电子版。
2、仲裁员以签字为目的的电子签章在内,应当成为一种有效证明。
国家仲裁庭对于“签章或签署”定义为:任何标记、符号或徽章意在通过可信赖的手段,包括以签字为目的的电子签章在内,成为一种证明。互联网环境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使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互联网上进行。互联网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也应适应潮流大胆采用新技术,网上仲裁庭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视频会议系统(conferencing systems)、自动化程序(automated software)、密码保护交谈屋(password protected chat room)、邮寄名单服务程序(listserv)及电子邮件等,将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与仲裁员联系在一起。仲裁员必须熟练掌握仲裁软件,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时提问及解决。网上仲裁庭对仲裁的全过程均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任何标记、符号或徽章意在通过可信赖的手段,包括以签字为目的的电子签章在内,应当成为一种裁决的有效证明。
五、结论
国际商事仲裁不是简单的对国际商业的促进,它本身也是国际商业服务的一部分。所有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提供众多的网上信息。许多机构修改了自己的仲裁规则,允许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书面文件,虚拟中心也尝试解决网上和网下的商事争议。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在互联网中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讲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中争议的特殊性。互联网模糊了现实的物理距离,使得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毫无阻碍地进行快捷的交流沟通。互联网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结合不但提高了仲裁的效率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花费。但是也正是互联网本身使得地域因素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成为不确定的或次要的因素,对可仲裁事项的认定造成了困难。同时由于电子技术的使用,通过电子方式制作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也存在着疑问。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基本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手段,要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在完善规则以加快争议解决速度、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费用、确保电子裁决的效力上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在现实情况下,由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还在发展中,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制定统一规则尚需时日,因此,从现实操作的角度,同时使用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和电子形式或许是最实用的方法,这样,既享受到了网络的快捷又回避了可能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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