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妇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必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越高,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害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物质、精神上的保护。而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处子女的抚养义务安排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监护人的设置宜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采取单方式或双方监护的方式。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师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心及探视权的规定。
【关键词】:离婚父母 未成年子女 子女抚养 抚养义务 监护
【正文】:
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离婚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带来的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解散和家庭的破裂,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研究证明,离婚后许多未成年由于未得到父母很好的抚养、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逆反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结伙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保障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与高度关注。
一、 离婚子女抚养概念及制度
(一)离婚子女抚养概念
离婚行为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解除的是夫妻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或拟制血缘关系而产生和延续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受到影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直接抚养,都仍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的的子女,父母双方都依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然都负有抚养、教育、监护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