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在庭审中是职权主义国家,在庭审中,法官有一定的主动性和控制权,因此法官要熟练运用法律程序,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居中冷静地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引导、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确保庭审依法有序进行,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特别是调解,虽不是法定的司法程序,但它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艺术地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要把依法裁判和说服调解两者结合起来,努力成为审判和调解的多面手,所以法官还要增强诉讼调解的技巧、艺术和能力。[3]裁判文书写作之关键在于增强裁判的说理能力。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法官必须是一个业务精通的人,他才能辩明是非,查明真相;最后法官必须是一个品德优良的人,他才能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只有做到这些,法律才能通过法官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二)法官素质对于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官素质是蕴于法官独立中的价值判断。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公平的使者。[4]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但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再好,实施的如何则取决于法官,其根本原因还是取决于法官的综合素质。所以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法官素质的提高才是最切实的保障,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当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同时司法改革也能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二、目前我国法官素质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是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条件。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高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较高,但越往基层,法官的素质就越低,总体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甚理想。法官队伍人员成分复杂,素质偏低。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法官的任职设置准入标准较低,往往是通过法院内部的一个简单的资格考试就可以成为法官。并且法官来源复杂,不少法官是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理念和诉求的差异性也很大,并且不具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往往这些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这就造就了这支司法群体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良莠不齐。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形势下,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法官的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法律功底薄,法律知识更新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法官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是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条件。从各级法院法官的来源来看,我国法院法官的成分极为复杂。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来的,有的从行政机关调入的,有的是教师改行调入的,有的是经地方考试录用的,有的是转业军人安排就业的,更有以前的是以工代干转正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其中素质不高的人员中有的已退居二线,但有的虽年龄已大却位高权重,仍然掌握着法院某部门的主要职权。这些人员中文化素质也参差不齐,有的是大学或大专毕业,有的军转干是中专、高中甚至初中毕业,参加工作以后才自修的大专文凭,学的专业也是五花八门。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只占较小的比重。这么多成分如此复杂的人组合在一起,由于文化程度不同、所学专业不同、经历背景不同,必然导致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的差异,在法律意识、专业知识、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他们之间更难形成职业共同体。[5]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法律功底薄,法律知识更新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有的媒体说我们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许多法院已经达到 90%以上。[6]如果单从数字看,法官的素质还是说得过去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应当看到这些 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科班毕业生,其他大多数是参加工作以后在职参加业大、自考、函授等各种专业毕业的。当然,其中也有少部分人通过这种自学方式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学历教育的功利性,因为大部分人是为文凭而学习,而不是为知识而学习。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法官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却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语言逻辑不清,让人看了不知所云。有的大白话充斥庭审,撰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千篇一律。可见这种业余的学历教育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十分有限的,文凭和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综上所述,目前法官思想道德和文化等素质还没有达到根本性的提高,法官的素质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二)队伍管理不够完善,监督不力,易滋生司法腐败
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队伍管理靠的也是制度。合理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权力缺乏公正而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必然导致腐败,也就是说,法官行使审判权不能离开一定的监督机构,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目前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力量主要有几个,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是检察机关,四是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强度仍不够,措施仍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监督被弱化为“领导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仍不闻不问,有些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挂个名而已,以致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尽管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工作监督有所加强,但法官腐败的案例仍屡禁不止,继湖南高院、武汉中院的一批法官落马后,深圳中院原副院长、执行局执行二处处长等5名法官又涉嫌犯罪,这些案件都令人触目惊心。几乎媒体对司法中腐败现象的每一次曝光,都会唤出一片切齿之痛的叫骂,同时引来一片改革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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