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12]它由经过特定的途径训练培养的具有特定职业素养的职业法官组成。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更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东西。法律信仰会对法官的内心产生一种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职业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树立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博大胸怀,做到任尔东西南北风,献身审判事业不放松;才能使法官树立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奉献精神,做到面对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都能保持司法操守和司法独立性。法律信仰既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更是法官献身审判事业的精神支柱。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素质不是很高,甘于为法献身的法官还不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确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也与我们对法官的教育有很大关系。反思以往我们国家对法官所进行的思想教育,都是照搬了党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只强调了政治性,而忽略了法律性,缺乏针对性,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在培育法官的职业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也做过一些努力,但总体上看,所下的功夫和力度还不够。我们必须遵照《2009 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把法律信仰问题的解决贯穿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的眼里,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把法官看成是国家公务员的大众化职业,导致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通过各种关系随便进入到法院队伍中来。法官如果不具有法律理论知识、职业道德、职业宗旨,就去审判案件,自然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就会滥用司法,造成各种错案。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所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有力保障。只有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且具有良好职业形象的法官队伍,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也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除了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之外,还要求法官彻底摈弃法官职业行政化意识。目前我国法官级别比照行政级别,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工资也是套用行政级别来晋升和发放,这种管理模式影响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法官法》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现实所实行的考核,仍然沿用国家机关干部的一般考核办法,而强调效率优先的行政考核办法并不能充分体现法官工作的特点,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所以必须彻底摒弃法官职业行政化意识。
此外,考虑到法官们对于在职培训的具体要求,还要切实做好以下几点:1、延长培训时间;2、加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岗位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法官对WTO规则、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法官的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以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第四,完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时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大幅度增加法官的社会待遇。从某种程度上讲,高薪养廉不能不说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物质决定精神是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我们要求法官要保持高度纯洁的思想品质而不提高法官收入,在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的诱惑力极大的时代,这种思想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官的职业虽然神圣崇高,但法官也是人,也要食人间烟火,法官职业伟大,地位崇高也要在物质上有相应的体现。因此只有大力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才能在物质和精神上确保和加速提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现代国家中法官的地位和待遇都是很高的,一是由于法官是经过严格的选任,拥有很高的素质和声誉,能够进入法官队伍的人都是精英;二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官不受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给予了较高的待遇。有这样一组数据,在美国对法官违法犯罪进行追究实行弹劾制度以来,截至1999年,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只有13名法官被弹劾,并且其中只有7名被定罪。而我国法官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都是为了金钱铤而走险。所以,对法官实行高薪待遇,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法官公正地审判,也是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法官高薪制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惯例。法官的工资福利是以法律形式来规定。例如,加拿大宪法规定,法官工资、补贴、退休金由加拿大议会确定并支付。这些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仅在于宪法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在于其现实中的严格执行,基本保证了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工作具有专职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司法独立价值的实现,这值得我们去借鉴。所以,我国法官待遇应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来落实,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并按规定发放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以确保法官待遇能得到较大提高。
(四)建立法官淘汰机制
法官是社会主义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需要很高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因此首先必须精简法官队伍,,淘汰素质较差的法官,,要使其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吐故纳新,使法官队伍成为高素质法律人才聚集的职业群体,要像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一样,进行减员和转岗分流,使一批道德品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不适应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妥善的分流和安置到其他行业中去。
十五大以来,我国对司法改革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毋庸置疑,法官队伍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队伍必须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总之,法官的专业、道德和工作素质必须提高,我们要在已经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法官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考核升迁制度、弹劾制度等后续和配套制度的改革和更新,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而在更为深入和广泛的基础上推动司法改革。
引文注释:
注:[1]曾露:《法官素质与司法改革》 ,《人民法院网》2007年7月14日
注:[2]杨康波:《法官心中的法官素质》 ,《中国法院网》2007年6月13日
注:[3]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法律快车网》2007年4月5日
注:[4]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月1日
注:[5]范愉:《司法制度概论》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3年4月
注:[6]何源:《中国法官学历考》 ,《东方法眼》2009年12月20日
注:[7]范愉:《司法制度概论》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3年4月
注:[8]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3年修订版
注:[9]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讲话2007年8月3日
注:[10]间《法律职业基本原则》第一条
注:[11]郭春雨姬忠彪,李春秋:《“绩效考评”相出千里马》,《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13日
注:[12]张文显:《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
参考文献:
1.宗河:“记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人民司法》,1997年第2期
2.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3年修订版
3.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4.覃松明:《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广西审判》第6期,第9页。
5.沈德咏. 为中国司法体制问诊切脉[J]. 中国律师.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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