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现状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一个好的方向发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大规模、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逐渐淡出视线,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和监管滞后方面。
1.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中国食品领域的信息不对称,体现在卖方市场掌握了大部分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而作为食品市场主体的另一方——消费者却掌握了较少的信息。这使得中国大部分食品安全漏洞都需要媒体来挖掘“黑幕”或者消费者去“偷拍”,由于信息披露不畅,生产者一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消费者却难以获取和评价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食品市场的市场失灵。消费者无法通过自主选择来淘汰掉那些食品安全有漏洞的企业,而那些由于不重视食品安全而降低成本的食品企业反而大行其道。随着移动互联网潮流的兴起,一系列软件的出现使得食品质量的信息获取难度大为降低,但是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仍然浮于表面,对于原材料等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环节几乎没有知情权,不能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2.食品安全有效监管仍然滞后
从今年最近的七月份的百度外卖自营餐厅食品卫生不达标被曝光,再回顾到2013年山东潍坊农户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湖南省攸县3家大米厂生产的大米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查出镉超标,以及2014年上海电视新闻记者卧底调查上海福喜食品公司,发现该公司竟存在将过期肉类原料重新加工的问题。我们发现,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媒体总是走在了监管前面,现在的监管呈现出一种以事后处罚为主的模式,往往在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造成大范围后果再进行处罚,但是危害后果和恶劣已经造成,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下,监管整体表现滞后。
3.监管机构效能遭诟病
关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2013年3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作为回应此前发生的恶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2013年10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表明改革后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分工:
部门 负责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食品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组织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国务院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这种监管模式的变化重点在于较大程度上“改分段式监管为食品安全全程一体化监管,消除此前村的监管部门过多、全责不清的弊端”。
但是根据2015年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第4条,我国仍然实行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负责为主,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管食品三个阶段的监管模式。
部门 负责内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务院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种模式被认为是平行分段、上下分层的监管架构,多受诟病,“国内外多年执法实践显示,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衔接不畅,无法有效地整合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权限模糊,监管责任难以落实;地方、部门利益保护严重,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执法效能低下”[9],面对当前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国的食品监管显得滞后。
二、食品安全监管乏力的问题分析
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非偶然,其中既有企业的责任也有相关制度不完备、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当然还有监管乏力的弊端。我们关注近几年来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一些拥有正规资格证的食品企业或餐厅,这些藏着光鲜美丽背后的非法勾当竟然成为了行业内的“秘密”,而曝光这些事情的往往还是媒体而不是中国具有监管职能的监管部门,这充分暴露出了我们的食品监管体制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缺乏有效协调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是以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为基础,以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拓展,兼有国务院各个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监管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这个模式多年来没有发生变化,“一些具体的监管技术规范、标准上存在不统一、不完整及与国际不接轨等现象,各省的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法规、规章还存在不完善、不配套之处”,随着几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这一体系内大的原则性问题上暂时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从数量上讲,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部门规章已经超过300部,但是对于法律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规定比较模糊,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上,缺乏一个衔接选择,是采用同步进行互相重叠还是不重复赔偿没有一个规定。另一个缺乏协调的地方在于处罚标准上也有缝隙,比如对于同样的案件,《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就不一致。
(二)执法层面: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执法问题,主要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体现。横向上是指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等多个机关单位,这些机构对食品生产销售的供应链条进行分段管理,几个部门之间的关联是脆弱的,既有监管真空又有职能重叠。在上述监管部门中,有的隶属于中央财政统一管理,有的在中央机构与省级机构之间形成上下级关系,混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本身就缺乏一个协调和统筹机制。而纵向上则体现在中央和地方,地区和地区之间的不协调问题。由于食品监管在很多时候涉及到一些地方上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导致很多地方监管部门为了地方税收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面对市政府的压力,从不想管到甚至不敢管,有大量学者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时候就认为存在地方政府保护现象[10]。“三鹿集团在知道其生产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后,进行了自查并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匿名检测,后又上报石家庄市政府,但市政府决定通过换货等方式而不公开此事件”[11]。可见食品安全监管在执法上造成了诸多消极后果。
(三)监管对象:缺乏食品安全保障主动性
虽然在市场中,食品生产厂家首先是亚当•斯密描述的“经济人”,在行政领域,也出现了滥用和盗用公共利益之名义来徇私牟利的现象,但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利益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保障的利益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大多数成员的利益,食品企业应当具有主动保护社会利益的动力。但是当处罚力度不够的时候,劣质企业成本下降就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而当处罚力度够大的时候,违法成本变高,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意愿就会相应提升。现在食品安全处罚金额和力度畸轻,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没有起到威慑的作用,市场参与主体对食品安全保障的主动性不高,仍然乐于与监管机构玩猫鼠游戏。
(四)监管主体:监管主体局限性太强
近年来持续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曝光,都可以看到除监管部门之外的社会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力量参与其中,并且对安全问题的发现和调查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公众参与是近30年由法治国家发展起来的非常有效的民主形式,其概念和理论约于1990年传入中国。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化解政府决策失误引发的社会矛盾……”,运用“公众参与”理论补充政府部门监管的缺位和不足则可以大大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而我国目前在该制度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政府部门监管一头独大,把民间力量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另一方面也存在者政府监管常常失灵和民间公众参与力量混乱、无序,有待整合的问题: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政府长期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因缺乏“群众基础”而显得人手不足。
三、域外视角——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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