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不是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期所面临的特殊问题,而是一个全球化的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严峻挑战,其他国家在其发展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历史阶段和食品安全责任监管制度屡受社会公众指责的过往。但值得欣慰的是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在经过长时期的变革和完善之后,到目前已经基本上能够达到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期望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也大为减少。现在,中国正处于社会各项制度的转型变革期,在这方面则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有益的理论思想和成功的做法,从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安全食品市场的需求,而其中欧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尤为可圈可点。
(一)欧盟发展模式——统一规则,统一管理
1.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在1980年欧共体颁布实施了《欧洲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对具体的食品安全细则进行规范和界定;2000年欧盟理事会又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成为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要求制定以控制“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要求食品安全严格控制和有效预防相结合,从而将现行各类法律、法规加以体系化。
2.统一的监管部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
1996年疯牛病爆发,欧盟委员会就开始整合其下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的职能和权力,将委员会中所有和食品相关的委员会都归并于该总署进行管辖,有效缓解了食品安全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整合了食品安全监管资源。为了应对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进一步统一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2005年正式成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在此框架之下欧盟各国又对原有的监管责任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动,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以期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3.可追索的食品安全产业链条
2006年欧盟再次颁布《新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更是涵盖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供应链。实现了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对食品添加剂、动物饲料、植物卫生、食品链污染和动物卫生等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大大强化了召回制和市场准入资格”。在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责任的基础上,引入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
4.讲究程序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在一些在总的框架之下,欧盟还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结果公开和食品企业信用评级等制度。在面对风险管理时,欧盟的食品安全风向管理制度要求先进行风险评估,再进行风险决策,然后强制进行风险交流,将风险评估结果和政府的风险决策转达给利益相关人,获得反馈作为下一次风险评估和决策的备用信息。
(二)日本发展模式——精细管理,社会参与
历史上,日本也曾面临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1955年,日本森永奶粉公司由于采用非食品原材料导致产品砷超标,导致了超过万名儿童发生腹泻、肝肿大、皮肤黑化的现象,最终导致130名儿童死亡的重大恶性事件。不同于欧盟的统一监管,日本的监管机构设置采取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主要包括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1.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高标准
监管上细化分工,但是日本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却是统一的,作为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机构,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各种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物的限量和标准,也负责对进口食物进行检查,制定各类食品安全的政策。日本食品安全制度体系较为健全,而且比较明晰地划分为法律法规和标准两个有机体系。除了颁布《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又针对不同领域颁布了《家禽传染病防疫法》、《植物防疫法》等,同时辅之以《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2.自由生长的社会规范
在食品安全规范方面,日本以严格的政府为主导,但是同时他并没有把行业和社会公众排除在外。2003年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日本政府就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两个原则——食品安全监管公众至上和地方政府与公众协同参与。明确了日本行政机关在方针制定中需要大量吸纳公众的意见,发表意见的必须含有一定的公众份额。司法层面,2007年,日本开始实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消费者团体可以代表消费者对其进行维权,在这个制度下,日本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保障的热情高涨,而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非官方组织迅速发展起来。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转型与完善
以上通过对我国目前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制乏力监管和国外先进做法的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制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对发达国家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借鉴留有很大余地。从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看,近些年学者着重讨论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创新监管方式等意见和共识已经开始有所体现,但是贯彻风险管理原则、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还需要加强。
(一)整合监管主体,调整监管思路
1.食品安全经营许可的聚合一体化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仍然分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有关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并没有被采纳。分头执法的结构并没有转变为联动一体化的模式,不符合行政高效的原则。事实上,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流通往往具有联动性,三类许可业务中的两个被一个经营者同时进行的不在少数,将分别审批的监管汇总为一个行政许可既符合当先减少行政审批的法律思路,也防止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个审批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
2.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评估机制
将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估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效率高低的重要指标,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评估需要进行持续性评估和标准化评估。而关于评估体系也不应该限于政府监管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评估和内部风险控制,消费者、专家和媒体等第三方组织应该有合适的行政听证程序参与其中。
3.推进监管者队伍的外延扩大
新型食品监管应当推进监管队伍的扩大化,落实社会公众、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建立危机信息的发布和沟通机制,对于披露食品安全问题的应该给予奖励。地方和行业应当推进消费者保护维权团体和食品行业协会的建立,纳入到监管者队伍中,对于优秀的地方行业自律协会,应当由地方政府进行补贴。建立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4.重视企业公共利益教育
我国目前的监管责任体系“重管理、轻引导”,把企业作为处罚的对象,而否定了企业本身的主观能动性,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和效率,也未必能收到良好的监管效果。政府应该同时着力培育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引领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满足社会整体利益和自身长远利益,对于长期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应当予以鼓励支持和进行政策偏向。
(二)细化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标准
1.统一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当前食品安全规范标准的漏洞,很大一部分在于法律规定和语言描述上直接就存在问题。一是描述上的漏洞,不够清楚可执行,类似《食品安全法》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就应当辅助以规则再对“无毒、清洁”制定具体的标准。二是统一部门法之间,中央与地方规定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法规冲突,防止地方主义保护和监管竞次现象的出现。
2.补充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食品安全法》处于核心地位,在某些时候甚至担当了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偏重于责任的划分,区分食品标准和技术法规,额外需要建立一套更加完善以国家标准体系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未更高要求和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形成一套法律、技术法规和标准三个层级构成的体系。
(三)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国家层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面对日益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建立食品安全快速预警系统,针对不同影响力和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划分等级,补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具有不同的风险测评和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案件分级处理。规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对于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制定相关的危机公关制度。
2.食品企业层面:建立追溯管理制度和召回制度
建立追溯管理制度,是方便找出食品生产出问题的具体环节,对食品的生产、包装和加工运输进行明确规定,使得每个环节出问题都能找到责任人。比如规定食品标签中必须详细记载原材料和原产地,食品生产要求建立档案记录生产和加工过程。当食品出发现问题而尚未造成后果的时候,食品供应者应当遵照特点法律、按照既定的程序,对已经进入流通和消费的食品进行召回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