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为意思表示或为给付与给付约定等,都必须以讲求真诚、恪守信用为基本准则,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实现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其特点有三方面,一为补充性即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充适用,二为不确定性,三为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表现为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其次,它表现为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公平诚信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间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作为“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a、行为准则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b、审判准则的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法条有限,人事无限。当出现某种纠纷而法律又未作规定时,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这就有必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以及时、公平地解决纠纷。
c、演进法律的功能。完善立法机制,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解释或补充法律、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功能的法律规范,因而该原则也常常被称为解释法或补充法。这主要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确定,本身就是以维护社会活动主体合法的预期利益为出发点的。
d、解释合同的功能。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义词句不当,未能浮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者因为懂得的法律知识少,没有完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约地的习惯等,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正确、合理地解释合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一般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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