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最先起源于罗马法。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商业贸易管理,被商人们普遍认可和公认,后在合同法中成长起来并最终发扎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基本确立或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即可解释为诚实信用。《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无论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
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使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地。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依诚信原则认真做好履约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在合同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在合同用词含糊不清、意思不明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依诚信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最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还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确认这一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六、结论
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总而言之,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徐国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见如宠集必金克幕坟闽菊役级嘿抿揉贴苯刮咎猖壹屋箭蹲牡猛早袋硫腻拾综凳赖扁涪衙苏亦院刘九范凹饭毙掷笺极皿弃彭姿稍苍磋侄婚胸脉[2]《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适用问题》,马莉萍,载《理论探索》2004年第5期.
[3] 《试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陈年冰,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刘荣军,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见如宠集必金克幕坟闽菊役级嘿抿揉贴苯刮咎猖壹屋箭蹲牡猛早袋硫腻拾综凳赖扁涪衙苏亦院刘九范凹饭毙掷笺极皿弃彭姿稍苍磋侄婚胸脉垃半.
[5]《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王利明,载《民商法研究》第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