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仅是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经常遇到的问题,但存在许多困惑和障碍。 因此,对其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由于与国防问题有关的案件引起了全民的关注,“正当防卫”的判决也越来越多。 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作为保护人民,社会,国家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它已逐渐突破了过去的执行壁垒,并得到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当满足五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说到最近几年关注度较高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人们都会想到昆山纹身哥案,和赵宇案及涞源反杀案,这些案例在整个过程中得到了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公众的高度参与。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件的起因和后果以及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检长文重点包括:1.可以预见有人打算伤害自己,随身携带一把刀和其他自卫武器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假设医生A因医疗纠纷被患者的家人B骚扰。 B在骚扰中提到他想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实际上存在而不是毫无根据,因此A在工作中会携带硬物,例如小刀或棍棒。 后来,B确实完成了威胁并给A造成了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了他随身携带的武器,击伤甚至杀死了B。在这种情况下,过去很有可能将其视为“防卫过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篇长文中表示,A的做法本身不会影响对正当防卫的确定。 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事实,那么A也属于“正当防卫”,并且不承担刑事责任。2.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拿刀向他砍回去。在最初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比较双方的伤害是否相等。 如果防卫方的伤害显然比伤害方的伤害轻,那么他很可能会防卫过当。例如,歹徒A用刀砍了一个无辜的过路人B,B抓住了这把刀,用刀刺了A三刀,使其当场死亡。 在过去,它被认为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解释原则是,它不是基于抗辩过度的结论,而是基于暴力手段的使用。 只要暴力手段是等效的,就可以确定合理的辩护是合理的。因此,歹徒A用刀捅行人B,行人B用刀捅回歹徒A。 暴力手段是平等的,即使结果是严重的和不平等的,也被认为是适当的防御措施。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注意,如果“歹徒A”只给您两条飞腿,您拿一把匕首刺穿他是不行的。您可以对哪种暴力程度做出反应? 这很关键。3.其他人用刀割伤您,您抓住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逃走,如果您感到不安全,可以继续追逐砍他。这个案例很经典,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当时,“社会我龙哥”扬言要用剑舞砍死于海明。 由于他在训练刀技能方面的疏忽,他意外掉下了地。 于海明迅速拿起龙哥丢弃的那把刀并砍了下来。 龙哥逃跑了,奈何酒色掏虚了身子,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警方最初确定,于海明拿起刀后,龙哥失去了继续伤害的能力。 于海明的做法被怀疑具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察官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确定为正当防卫,理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可能会在逃跑时。回到车上准备拿枪,所以他追上了车,砍了几刀,因为他有意识地感到不安全,是正当防卫。此案的积极意义是,将来适当的防卫时间可以大大延长,直到肇事者远离现场或根本无法对受害者构成威胁为止,适当的防卫的合理性将不会解除。4.只要侵略者表现出发动袭击的可能性,受屈方就可以抵制袭击。例如,江湖大哥A用大砍刀威胁B,说如果B如何如何,他就会杀死B,他甚至在B面前用刀指着B,甚至用刀背触碰着B敏感的皮肤。或许 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B,而又不想实际砍人。 如果是过去的话,B会直接抓住江湖大哥A的刀并砍死A,这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但是将来这是正当防卫,因为B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并且他不需要弄清楚A的真正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御。
正当防卫的意图包含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首先防卫认识是要认识到存在不发侵害防卫意志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统一,其意图带着正当性,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时,认定正当防卫的意图存在三个易错误区。1、防卫挑拨:是指以寻衅谩骂等方式激怒对方,想方设法认识那个对方伤害自己,自己则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对对方实施侵害行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的恶意,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甲与乙是世仇。某日在某超市偶遇,甲对乙谩骂不停,还叫嚣着你打我呀,乙气急,伸手大向甲的后背,甲则伸手将乙胖揍一顿。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主观所持为故意伤害的意图,构成故意伤害。2、互相斗殴。双方持着故意伤害的目的,记性持续性斗殴行为,主观意识都是故意伤害,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乙越好在家门口胡同打架,甲先动手,乙随之动手,则乙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乙主观上持故意伤害的意图。3、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持侵害故意去侵害他人利益,而被侵害人恰巧在侵害第三方利益,虽然在客观表象上符合正当防卫的表象,但行为人持的是故意侵害的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甲扔石头砸死乙,恰好乙当时正在对一位女士实施抢劫行为,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主观上所持的是故意杀人的意图。
正当防卫的制度取向不是鼓励公民“用暴力来控制暴力”,而是希望公民在与违法者斗争时能够勇敢地拿起合法武器并且没有法律上的忧虑,以使正义不会屈服于邪恶。适当正当防卫的适用应坚持对受害者和辩护者的倾斜保护。 最终目标是遏制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促进社会诚信。司法部门不能单方面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成为破坏社会正义的帮凶。确定是否建立适当的防御并不复杂,但是要把握必要的防御极限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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