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继承
[摘要]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以及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制度并为继承领域的两大制度 . 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 , 法定继承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 人们大多习惯让法律来处理自己的身后事。而遗嘱继承更便于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与法定继承制度相比, 遗嘱继承制度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随着经济的发展 , 遗嘱继承制度越来越体现出其实用性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 优先性公证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同时,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性,即在立遗嘱人立有遗嘱的情形下,应当优先按照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来进行遗产分配,这是对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的重要体现。在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
一、我国遗嘱继承的主要形式
1、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遗嘱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一项民事活动,遗嘱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体现立遗嘱人的自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制度正是这一宗旨在继承法中的体现,遗嘱在这一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遗嘱的形式有多种,而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体现的效力也不同,本文讨论的便是其中效力最高的遗嘱———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细则》确定了其定义。之所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法律依据在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继承法意见> 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遗嘱公证的程序
涉及公证遗嘱,公证程序以及公证机关负有的义务对于影响着公证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我国《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遗嘱公证细则》等规范是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以下程序方面的问题。
( 一) 公证员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办理。而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其审查范围包括对管辖权、立遗嘱人身份等事项的程序性审查。同时,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也应当对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实质上的审查,从而保障公证遗嘱的效力。
( 二) 公证员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告知
对于立遗嘱人而言,他或许并不清楚申请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因此,在办理遗嘱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应当依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尽到其所规定的告知义务。而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公证员告知义务的范围主要含自然人对于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同时还包括该遗嘱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效果。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公民滥用申请公证的权利,从而节约公证资源,同时也保障公证事项的权威性。
( 三) 公证人员对某些事项应当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之规定,公证人员在与年老体弱、为重伤病人、聋哑人等遗嘱人进行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何为“年老体弱”? 何为“重伤病人”? 这就需要公证人员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判断。笔者认为,究其根源,公证遗嘱的意义仍在于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由,因而,在存在如“年老体弱”、“重伤”等特殊客观情形之下,应当着重判断这些客观的特殊情况是否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特殊情况是否导致立遗嘱人受欺骗或者胁迫,从而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自由。
( 四) 公证员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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