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
[摘要]一个理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共同犯罪理论亦如此。从刑法基本原则出发论述共同犯罪是本文所进行的一次尝试。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法的指导性原则对共同犯罪具有当然的指导作用,但是这种指导作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本文的任务就是以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共同犯罪的观察点,以刑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精神、目标为价值取向,对共同犯罪的基础性问题作一详细的论证,以期达到刑法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真正得到贯彻的目的。 罪刑法定原则从本质上来讲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从这个原则的出发,文中主要论述了共同犯罪的范围问题、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片面共犯问题以及由共同犯罪中的主体问题所引发的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问题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不同的人予以平等的、无差别的待遇,从这个原则出发,文中主要论述了共同犯罪和身分的关系问题。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从这个原则出发,文中主要论述了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以及对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处罚问题。 在方法上,本文注重理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尽量避免那种缺乏理论依据,单凭只言片语的直觉式思维方式,试图给每一个问题找到理论根据。为此,文中较多的使用了比较的方法,希望通过比较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东西。
1 共同犯罪概述
1.1 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需要我们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相对统一的关系。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三是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
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是相应的犯罪,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例如,甲父为甲(未满16周岁)进银行工作虚报甲的年龄为已满18周岁。甲工作不久,因手头拮据而勾结无业人员(已满16周岁)乙、丙,让他们趁甲单独运款之际家装抢劫,而后三人将钱款私分。此案中,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抢”自己,行贪污之实;但因其年龄未满16周岁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受刑罚处罚。但乙、丙二人假抢劫,利用甲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同甲一道贪污,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立法精神,应单独以贪污罪论处(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而不与甲成立共犯。因为甲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了。
虽然共同犯罪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对二人以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如一般抢劫与入户抢劫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对“共同”的具体要求,有主观说、客观说、严格构成要件说等。
这些学说均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本文认为应采用部分共犯理论,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尽相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1.2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而共同犯罪具体构成何罪,则取决于它符合怎样的具体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是多少人,则并无限制。但这里的二人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
若是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若是单位,则应是合法成立的,并且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所以,两个以上的单位或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另外,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认为是所述前者的单独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这种情况称为“间接正犯”,是其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教唆犯。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间接正犯是正犯(或称为主犯)的一个类型,只有当犯罪行为和作为其工具的他人都是在其控制之下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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