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一个准共同犯罪,即“片面共同犯罪”的问题。这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欠缺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如甲暗中协助乙杀丙,甲能否成立乙故意杀人的共犯?这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刑法无此规定,在理论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本文认为肯定说比较适宜,因为若采用否定说,则类似于甲的行为独立的看待,很可能因为不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而失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以上例,对乙以单独犯罪论处,对甲以乙所犯罪的片面共犯论处;即将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共同犯罪的行为以片面共同发最论处,是很有必要的。
1.3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4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
1.4.1 主犯
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4.2 从犯
从犯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从犯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所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3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胁从犯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4 教唆犯
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但教唆犯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办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和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这应当按照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及间接实行犯。
结 语
综上,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它不是多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因此,共同犯罪犯罪事实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而且更为充分地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中缺一不可,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产生着不可磨灭的影响。由于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一个法律现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呈现出其多样性,因此它的量刑问题还有许许多多需要进一步去进行探讨的地方。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一个法律现象,中间还有许许多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进行探讨,上述观点仅仅是本人通过查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即平时在法律学习当中遇到的一些问体,讲讲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望老师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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