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处浙西南,在浙江属于欠发达地区,外来人口较少,所以很多毒品犯罪人员都是累犯、惯犯。他们因先前被抓获打击过,对于民警的侦查有一定的认识,已经在改造中和监友的交流,所以再犯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他们不再见面交易,或者见面交易时毒品都不随身携带,这些无疑给我们的公安缉毒工作带来十分巨大的困难。
(三)、犯罪手段隐蔽狡猾、智能化趋势明显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是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犯罪。一方面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毒品犯罪的巨大暴利对他们有着无法抵挡的诱惑,据了解,本市的毒品来源主要是隔壁的福建、广东等省,毒贩从上家进货的价格在50-70元一克,而在本市贩卖的价格基本上在400元-500元一克,二三手之后基本上是500-600元半克;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打击对策是“严惩、严查、严禁”。所以,毒贩往往想既得利又保命,他们就往往采取更加狡猾、更加隐蔽的手段来进行智能化贩毒,可谓机关算尽、花样翻新。例如在交易毒品的时候,采取异地结算、赊货交易、毒款分流等方式;在藏匿毒品的时候采用货物夹带、人体藏毒等方式;在运输毒品的时候采用伪装邮寄、雇人携带、改装车辆、人货分离等手段。[于姗姗.中国毒品犯罪现状及打防对策研究[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06):83-87.]
(四)、网络贩毒情况严重
随着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事,也给贩卖毒品提供了渠道。据本市近年来侦办的案件上来看,网络贩卖占比非常大,贩毒方式基本上为微信联系,线上转账后毒贩将毒品藏匿在某处后,再告示对方自信去取货。这类犯罪双方很多时候都不曾见面,更不知道对方真实信息。对公安机关侦办,查清案情增加了难度。[贾宗平,沙万中.网络毒品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3(04):99-101.]
(五)、居间贩毒行为突出
因本市吸毒人员多为本地人,吸毒者之间经常存在着相互介绍毒源或者帮忙购买。居间介绍、帮忙购买中的获利情况难以查证,抓获嫌疑人后,基本都称自己只是居间介绍,并未获利,对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造成严重影响。[魏汉涛.分歧与定性:毒品交易中的居间行为[J].云南社会科学,2017(06):104-111+186.]
(六)、特殊群体对此犯罪肆无忌惮
从近年来我市抓获犯罪嫌疑人看,很多惯犯因长期吸毒身体亏损严重,伴随着很多严重疾病,比如癌症、肺结核、艾滋病等。此类特殊人员,存在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被抓后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羁押,对其取保候审后继续作案。例如先前办理案件中的银某,他患有鼻咽癌晚期,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但是因为身体原因不宜收监,采取监外执行。但是他一恢复自由之后,立马重操旧业,开始贩卖毒品,2017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而已贩毒数量急剧上升,成为本地毒品的源头。[董宁.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2017(18):66-67.]
(七)、毒品犯罪地方化、家族化
毒品因其高额的利润,成为犯罪分子的追求目的。例如从先前破获的以吴某新为首的“3.17”特大贩毒团伙案件,全案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5人,缴获K粉100.66公斤,辅料24.93公斤。该案件抓获的15名犯罪嫌疑人就是一个家族式团伙,其用于贩卖毒品的200万元资金也是家族资助的。截止抓获时,该犯罪团伙已经贩卖K粉100公斤,获取利益500万元。就是如此高额的利润,促使一个家族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二、当前毒品的类别及毒品犯罪的量刑
毒品的种类很多, 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毒品分为八大类:吗啡类、巴比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西胺类、柯特(khat)类和致幻剂类。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①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待因、海洛因和罂粟植物等最危险的毒品;②可卡因和可卡叶;③大麻;④安非他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⑤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⑥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剂等十类,其中海洛因占据第三、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的“三号海洛因”、“四号海洛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洛因,而一号、二号海洛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最新通过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新型的不同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数量认定标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当前毒品犯罪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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