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收益时,要正确区分非法收益与合法收益的界限,属于依法追缴范围的一律予以追缴。
3、其他
毒品犯罪是一种地域范围跨度大、流动性强的犯罪,因此在采取金融措施时,必须注意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毒品犯罪分子逃避追缴。
(四)、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发现有关毒品犯罪线索的前提下,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按照毒贩事先计划或约定的贩毒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交付毒品。这项侦查措施可以使禁毒侦查部门控制毒品贩运的全过程,并以此发现所有的贩毒人员并将其一网打尽。控制下交付是国际上常用的而且非常有效的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措施。[李仁尚.浅议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诱惑侦查[J].法制与社会,2018(02):243-244.]
控制下交付分为国内控制下交付和国际控制下交付、毒品控制下交付和代用品控制下交付以及打入型控制下交付和外围控制下交付三种形式。实施控制下交付应首先经过研究讨论后作出实施决定,然后制定有关方案。
毒品犯罪的侦查方法和侦查途径有内线侦查、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在毒品侦查时,要依照合法的程序,程序合法,结果才有合法的可能。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四、对当前毒品犯罪的防治
针对上述笔者总结的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防治建议:
(一)、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
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毒品犯罪案件因其性质特殊性,在实践中很难收集证据,往往易形成一对一的单边证据,特别是对影响案件性质的证据。例如: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刑可判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到底是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上犯罪分子常有辩解。笔者认为,对毒品犯罪案件应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严格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现实一些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对实体刑偏轻,重罚金,能交出罚金的往往能减轻实体刑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充分体现公诉权,在庭审中对量刑提出建议,以利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加大对前科人员的管控。
从实际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的再犯率是非常高的,本市去年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70%为累犯或者为吸毒前科人员。所以公安机关在对前科人员的管控工作中要善于发现涉毒犯罪线索,当有发现后要做好信息的研判经营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行统一收网。前科人员抓获归案后,要注意实体证据的收集和审讯技巧。因为前科人员都具有很强的反侦察心理,如何拿下口供具有意义。[周磊.毒品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及讯问策略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04):54-60.]不过更应该收集实体证据,去年侦办的案件中40%的嫌疑人是零口供起诉的。
(三)、注重切断毒源。
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本着“堵源截流”的指导方针,着重于对走私、运输、贩卖大宗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务求打毒枭、破大案、多缴毒,切断毒品流入的通道。各基层派出所应尽量掌握吸毒人员的数量,与居委会、村委会、家属联合开展社会的帮教等形式,打击管界内的吸贩毒窝点。并尽可能地控制吸毒人员的滋生,将吸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口管理,与当地缉毒部门配合,在全市(或省)甚至公安部的统一管理、情报信息共享的领导下,上下联动、相互配合,以达到切断毒源、净化国土的最后目的。 [吴红湖.新时期我国毒品犯罪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6):170-172.]
(四)、加强各部门、各警种的合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除上述四种毒品犯罪外,其他毒品犯罪都要求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些违法人员,有必要运用治安处罚手段予以制裁。毒品犯罪因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刑法上规定最高刑可判死刑。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 持之以恒把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因此,对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在不能用刑事进行制裁时,用行政手段作辅助,对那些蠢蠢欲动、心怀叵测的人能起来震慑和预防的作用,同时也能向社会表明我国政府对禁毒的决心。
(五)、出台相关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
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在2018年3月22日印发浙高法[2018]40号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中明确的规定哪些居间介绍代购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该纪要的出台对现在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大的指导推动作用。
(六)、加强监管场所建设
规范戒毒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身对社会有其违法的一面。因此对吸毒者,当地公安机关应登记,并要求强制戒毒。戒毒所对前来戒毒的吸毒者,要求登记其真实真份,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函接。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管理,决不能让戒毒所内有毒品的存在。据闻在一个戒毒所里,一名被强制戒毒人员让所外的人员从戒毒所的屋顶上用鱼杆钓毒品,以供其吸食。可见吸毒人员的狡猾和戒毒所的漏洞所在。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全民文化生活及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
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给予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便他们生活安定,自食其力,隔绝过去的毒品环境。扩大和巩固戒毒成果,从而遏制住吸毒人员的增长,防止形成吸贩毒窝点,大大降低吸毒人员刑事犯罪率。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对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有目的的、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文化活动,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同时,在媒体引导生活的今天,充分利用媒体,引导人民的意识和生活,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
(八)、加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穷则思变”,怎样变?如何变?针对当地的具体情况,引导农民、下岗工作等走上致富之路,则应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在向小康社会前进的今天,加强地方经济的发展,将尚不富裕的人民引上小康之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是禁毒肃毒的重要举措。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禁毒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禁毒工作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在学习研究、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根据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侦查打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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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磊.毒品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及讯问策略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04):54-60.
[10]吴红湖.新时期我国毒品犯罪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6):17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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