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承担着对本村内部事务自治管理的职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村委会排除在行政主体之外,认为其行政行为不应列入司法审查范围,这种理论不利于村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村委会的自治权不同于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基于基层人民政府委托而行使的行政权力,其中,村委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时,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此时,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成立。
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把行政主体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种,一般把村民委员会简单地列入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行政主体中。从传统行政法的角度来说,我们一般把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相对方来看,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我们才把它作为行政主体。改革开放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也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权力格局,包括村民委员会在内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开始活跃在社会上,使得公共行政的主体多元化。这种变化势必会突破行政主体的范围,对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产生冲击。而非政府公共组织出现后,我国的学者们尽可能将其向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靠拢,从从事管理活动有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能不能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角度将其纳入到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中来。就村民委员会而言,在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它从事
大量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 ,我们如何进行规范? 村民委员会不当行使 自治权力损害村民合法利益,村民如何获得救济途径? 显然,这些行为不能纳入民法调整的范围,因为村民委员会行使的是公共权力,此时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但是按照现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又不能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因为现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处于一个“两头不管”的尴尬地位。
村民委员会作为⋯种基层社会组织在促进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农村的矛盾和纠纷也呈日渐上升趋势。其中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尤显突出,村民委员会与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以及乡缴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理顺。由于受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村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村民自治组织的侵害或不满村干部违法乱纪行为时往往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极少部分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观点刁{同,做法各异,其结果是大量农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农民上访案件频繁不断。目前行政实务和司法实务中的许多问题(例如,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等)也只能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甚至违法的方式(例如乡镇政府直接任命或撤换村委会主任)来予以解决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农村社区管理体制的经验分析
1.政府主导推动与村民参与相结合:韩国“新村运动” 20世纪70年代初,韩国开始实施“新村运动”,到70 年代后期,全国基本实现了村村通车,基本公共设施全面完成,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农民的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平有显著提高,城乡得到了同步发展。韩国的“新村运动”得以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是“新村运动”加强了政府对农村的发展和管理的干预,但又不是完全包办代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切实符合农民意愿的建设项目,具体建设方式由社区内部召开村民大会自主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对“新村运动”的积极性,实现了政府主导推动与村民参与相结合;二是“新村运动”提升了政府对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新村运动”为这些传统政府官员们提供了为村民服务的机会。通过“新村运动”的实施,地方官员的管理服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三是“新村运动”促进了农村民主和民间组织的发展。通过实施新村运动,农民民主决策能力有了根本性的提高,增强了农民内部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化程度。
3.“小政府、大社会”:美国乡村社区自治模式 美国的乡村社区管理模式,主要是实行公民自治,美国乡村社区里的事务通常由社区中心进行管理。在每一个社区中心都设有一个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委员会成员是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这些人在当地通常都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威望,能普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愿,有较高的管理、决策水平,对本社区的长远发展有一定的认识。社区内重大事情实行民主决策,由社区居民自己组织社区内的各种活动,自己管理和解决社区中出现的问题,使得社区内居民和组织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乡村社区自治。从长远来看,美国的这种“小政府、大社会”的乡村社区自治模式将成为世界各国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对完善我国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中的民主参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4.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新农村建设管理模式 多年来,全面、平衡、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欧洲各国农业政策的整体目标,德国在新农村建设中也融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了提高农村生活质量,确立了“城乡等值化”理念,并自下而上,由地方社区进行引导,对土地分布的调整,农田基础水利设施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娱乐设施的配备等方面做出了整体的规划并加以实施。把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同当地独特优势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科学的进行规划,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延伸政府的公共服务到农村,使得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因此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用科学的理念引导农村社区发展的经验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二、论文提纲
引言:村民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概念
(二)村民委员会概念
二、村委会行使职权类型及权力来源
••(一) 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村委会与村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三、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界定上存在的问题
(一)首先,村委会既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其次,当村委会作为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是由向其委托的机构承担而不是由作为受托一方的村委会承担
(三)再次,村委会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不带有行政强制的行为和效力,往往是村民自愿参与,村委会的管理活动也遵循民主原则,这样的行为也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四、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一) 国家行政发展到公共行政是必然趋势
(二) 国家行政发展到社会行政是必然趋势
五、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
(一) 首先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基础
(二) 其次是基层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为村民委员会成为行政主体创造了条件。
(三).是我国《宪法》和《村组法》所提供的法律依据
六、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分析
••••(一)村民委员会握有公权力
(二)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政府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增多,出于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和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出发,政府开始有计划分权,将相当社会事务交给非政府和非营利的社会公共组织来管理,这就是当前出现的不同于国家行政的新行政方式——社会行政
七、从现代行政法角度赋予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的价值
(一)有利于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二)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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