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从国内来看,与人民调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和发展,主要有 1989 年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确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法原则、自愿原则和不限制诉权原则等三大原则,奠定了人民调解与法治相亲和的基础,成为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分水岭;2002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使人民调解正式纳入了法治化轨道;201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上进入了新纪元。目前,国内与该课题相关的研究,主要有苏力教授等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王铭铭教授、王斯福教授等对乡土社会秩序、公正与权威的研究,强世功教授、季卫东教授等对中国调解制度的研究,还有江伟教授、廖永安教授对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与效力的研究,王亚新教授、傅郁林教授等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研究,范愉教授等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等,取得了不少成果。同时,实务界也有课题组就特定地区农村纠纷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了不少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化建议。此前的专家学者们在关于人民调解这一问题上,综合归纳起来主要着力于对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和评价,性质、类型、范围的界定,存在困境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与农村纠纷解决的机制建构均有密切关系,可以借鉴和利用。但是,当前的农村人民调解研究主要是对农村纠纷解决在法社会学方面的客观性描述,对农村人民调解机制建构缺乏法学上的理论性概括和具体的制度性建议。
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来看,调解已不再仅是中国“专利”,调解制度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重视和发展。日本和美国的民事调停制度和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其本国已经较为成熟,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诉讼外调解进行了立法,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如美国制定的《解决纠纷法》,鼓励地方成立民间的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日本 1951 年颁布的《民事调停法》,规定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相同;挪威制定的《纠纷解决法》,规定了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可以强制执行;瑞典民事纠纷依靠调解(包含诉讼外和诉讼内)解决的比例高达 95%;澳大利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成立“全国非诉讼调解理事会”,职责是协助政府制定调解相关政策和指导调解工作;菲律宾将调解作为诉讼的前提,纠纷调解不成的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递交法院审理;此外,日本学者对我国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如高见泽磨的《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运用大量媒体素材探索中国农村纠纷解决的一般结论;滋贺秀三等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从法律史和法律文化方面对中国纠纷解决进行研究,等等。西方国家在法社会学、法人类学中有关社会冲突和争端解决方式的丰富理论,国内一些学者也做了许多专门介绍和研究,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方法上的启示及一定资料来源,有助于本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高度工业化、农村城镇化,而早期西方国家的农业现代化过程又以城市工业对农业的掠夺为主,加之其法制建设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对农村纠纷的解决也缺乏专门性理论研究,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对此有一定研究,但较为零散,因而在农村纠纷调解机制建构方面并无现成的经验可循。
论文提纲
一、前言
(一)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二、乡镇人民调解机制现状
(一)乡镇人民调解的组织和现状
(二)乡镇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
三、现阶段人民调解和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的法律权威还不被群众充分认可
2.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适应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诉讼存在的问题
(三)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互动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必要沟通,解决问题的标准不一
2.关系未理清,指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3.调解效力低,严重制约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积极性
四、人民调解与诉讼的优势互补
(一)诉讼的正统地位及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价值
(二)人民调解对诉讼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的作用
五、改善乡镇人民调解与诉讼有效互补的法律建议
(一)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工作力度
(三)拓宽人民调解的业务范围
(四)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大调解”格局
六、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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