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数据时代的介绍 ..........................................................................................31. 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32. 大数据时代的利弊探究 .....................................................................................3二.大数据时代存在的安全隐患 ..........................................................................41.大数据时代下的安全隐患 ...................................................................................42.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表现 ...........................................................5三.刑法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及现行刑法法律规划 ..........61.刑法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 ...........................................................62.现行刑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划 ...........................................6四.个人信息亟需保护以及刑法的完善措施 ......................................................71.个人信息亟需保护的原因 ...................................................................................72.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7五.结语....................................................................................................................9
内 容 摘 要
【摘要】: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一个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技术核心的全新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已经悄无声息的走进人们的生活。我们在庆幸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大机遇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因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而感到担心,当徐玉玉因诈骗电话丧失了年仅18岁的生命的事件发生后,加剧了人们对大数据时代的担忧。综观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当零散,且现有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这无疑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思考
引言
被视为第三次科技浪潮的大数据时代,正在以超出人们想象的速度来到我们身边,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消费网站记录了消费者的购物清单,搜索引擎掌握了人们每一次的搜索内容,社交网站记录了人们的社交人群,更进一步通过挖掘、关联、分析人们的购物情况、搜索记录、社交人群等大量数据,可以得到个人的身高、体重、性别、健康状况,乃至姓名、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家庭住址等各种个人信息。数字化生活的改变,在带来高速便捷的同时,也让我们的个人隐私由隐私变成显现,往往让我们不知所措。信息的泄露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提供了利益驱动。大数据时代的利弊就如同双刃剑一样,在给我们带来惊喜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后怕和困惑,并且后者往往更加严重,因为在造成财富受损的同时,甚至还会带来个人隐私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个人数据安全成为大数据时代普遍关注的重大议题,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既有现实的需求,同样也面临着挑战。
一. 大数据时代的介绍 (一) 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大数据,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对于“大数据”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在于对于海量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相比起现有的其他技术而言,大数据的“廉价、迅速、优化”这三方面的综合成本是最优的。简言之,从各种各样类型的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能力,就是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具有以下4个基本特征:
(1)数据体量巨大。从TB级别跃升到PB乃至EB级别。要知道目前的数据量有多大,我们先来看一组公式。1024GB=1TB;1024TB=1PB;1024PB=1EB;1024 EB=1ZB;1024ZB=YB。到目前为止,人类生产的所有印刷材料的数据量是200PB,而历史上全人类说过的所有的话的数据量大约是5EB。
(2)数据类型繁多。这种类型的多样性也让数据被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相对于以往便于存储的以文本为主的结构化数据,越来越多的非结构化数据的产生给所有厂商都提出了挑战。拜互联网和通信技术近年来迅猛发展所赐,如今的数据类型早已不是单一的文本形式,除了网络日志、音频、视频、图片、地理位置信息等等多类型的数据对数据的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数据处理速度快。这是大数据区分于传统数据挖掘最显著的特征。根据IDC的一份名为“数字宇宙”的报告,预计到2020年全球数据使用量将会达到35.2ZB。在如此海量的数据面前,处理数据的效率就是企业的生命。
(4)数据价值密度低。价值密度的高低与数据总量的大小成反比。以视频为例,一部一小时的视频,在连续不间断监控过程中,可能有用的数据仅仅只有一两秒。如何通过强大的机器算法更迅速地完成数据的价值“提纯”是目前大数据汹涌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 大数据时代的利弊探究
有人把数据比喻为蕴藏能量的煤矿。煤炭按照性质有焦煤、无烟煤、肥煤、贫煤等分类,而露天煤矿、深山煤矿的挖掘成本又不一样。与此类似,大数据并不在“大”,而在于“有用”。价值含量、挖掘成本比数量更为重要。
第一,对大数据的处理分析正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的结点。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交网络、数字家庭、电子商务等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形态,这些应用不断产生大数据。云计算为这些海量、多样化的大数据提供存储和运算平台。通过对不同来源数据的管理、处理、分析与优化,将结果反馈到上述应用中,将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大数据具有催生社会变革的能量。但释放这种能量,需要严谨的数据治理、富有洞见的数据分析和激发管理创新的环境。
第二,大数据是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增长的新引擎。面向大数据市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会不断涌现。在硬件与集成设备领域,大数据将对芯片、存储产业产生重要影响,还将催生一体化数据存储处理服务器、内存计算等市场。在软件与服务领域,大数据将引发数据快速处理分析、数据挖掘技术和软件产品的发展。
第三,大数据利用将成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各行各业的决策正在从“业务驱动” 转变“数据驱动”。对大数据的分析可以使零售商实时掌握市场动态并迅速做出应对;可以为商家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营销策略提供决策支持;可以帮助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和个性化的服务;在医疗领域,可提高诊断准确性和药物有效性;在公共事业领域,大数据也开始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大数据时代科学研究的方法手段将发生重大改变。例如,抽样调查是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大数据时代,可通过实时监测、跟踪研究对象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海量行为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揭示出规律性的东西,提出研究结论和对策。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弊端。
大数据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社会安全问题。 中国网民已经接近6亿,每时每刻都产生着大量的数据,也消费着大量的数据,网络的放大效应、传播的速度和动员的能力越来越大,各种社会的矛盾叠加,致使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2、个人隐私。 人们可以利用的信息技术工具无处不在,有关个人的各种信息也同样无处不在。在网络空间里,身份越来越虚拟,隐私也越来越重要。根据哈佛大学近期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只要有一个人的年龄、性别和邮编,就能从公开的数据当中搜索到这个人约87%的个人信息。3、对于国民经济的威胁。 堪称智能交通、智慧电网的国民经济运行和智能社会发展高度依赖信息基础,这些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的程度越高,安全也就越脆弱。4、国家安全利益。 网络空间信息安全、问题严重性、迫切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远远超过其他的传统安全,当今主权国家所面临的所有非传统安全威胁总是面临着沧海一粟的困境,政府要找的那根针往往沉没在浩瀚的大海中。5、秘密保护。 美国国家安全局以及网络巨头的关系正是计算能力和海量数据的结合,因此全球大部分的数据都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大量的数据在网上是没有保护的。
二. 大数据时代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 大数据时代下的安全隐患
1.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面临的隐患
1.1非结构化带来的安全问题:传统的数据库技术处理的数据对象多为结构化数据,但随着数据生成方式的多样化,非结构化数据已成为大数据的主流形式。目前已经成熟的关系型数据库无法支持非结构化的大数据信息存储,关系型数据库中的隐私保护和用户访问控制等技术也无法在大数据管理中应用。
1.2数据来源多样化带来的安全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来源多种多样,这些分散在世界各地的数据具有很强的开放性,管理员很难逐一对其进行跟踪保护。
1.3传输安全方面的问题:大数据时代,一方面在使用传统传输协议的情况下,急速增加的海量数据可能会被黑客利用协议漏洞进行攻击,发生传输过程中的数据窃取;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更加注意无线传输,具有更强的开放性,数据在这种传输环境中更易遭到拦截。
1.4存储和使用安全方面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大量数据每时每刻都会通过网络汇聚在一起,使用传统的存储和管理方式将会无法适应需求,容易导致数据管理混乱,甚至造成应用程序使用异常。
2.大数据时代下网络空间安全
网络空间安全有多个层次多个角度,其中数据安全是网络空间的安全核心内容,大数据可能被用于煽动舆情、国情势力通过网络进行监控。 (二)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表现 1.数据采集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
大数据这一概念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其数据采集手段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用户在上网过程中的每一次点击,录入行为都会在云端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录,特别是在现今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大发展的背景下,我们每时每刻都与网络连通,同时我们也每时每刻都在被网络所记录,这些记录被储存就形成了庞大的数据库。从整个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数据的采集并没有经过用户许可而是私自的行为。很多用户并不希望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数据被互联网运营服务商采集,但又无法阻止。因此,这种不经用户同意私自采集用户数据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2.数据存储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
互联网运营服务商往往把他们所采集的数据放到云端服务器上,并运用大量的信息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保护。但同时由于基础设施的脆弱和加密措施的失效会产生新的风险。大规模的数据存储需要严格的访问控制和身份认证的管理,但云端服务器与互联网相连使得这种管理的难度加大,账户劫持、攻击、身份伪造、认证失效、密匙丢失等都可能威胁用户数据安全。近些年来,受到大数据经济利益的驱使,众多网络黑客对准了互联网运营服务商,使得用户数据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大量的数据被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给用户带来巨大损失,并且极大地威胁到了个人信息安全。
3.数据使用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
互联网运营服务商采集用户行为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因此基于对这些数据分析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侵犯用户的权益。近年来,由于网购在我国的迅速崛起,用户通过网络购物成为新时尚也成为了众多人的选择。但同时由于网络购物涉及到的很多用户隐私信息,比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甚至用户购物的清单本身都被存储在电商云服务器中,因此电商成为大数据的最大储存者同时也是最大的受益者。电商通过对用户过往的消费记录以及有相似消费记录用户的交叉分析能够相对准确预测你的兴趣爱好,或者你下次准备购买的物品,从而把这些物品的广告推送到用户面前促成用户的购买,难怪有网友戏称“现在最了解你的不是你自己,而是电商”。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大数据的使用为生活所带来的益处,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在电商面前普通用户已经没有隐私。当用户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时会发现这已经相当困难。
4.数据销毁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
由于数字化信息低成本易复制的特点,导致大数据一旦产生很难通过单纯的删除操作彻底销毁,它对用户隐私的侵犯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大数据之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认为“数字技术已经让社会丧失了遗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则是完美的记忆”[1]。当用户的行为被数字化并被存储,即便互联网运营服务商承诺在某个特定的时段之后会对这些数据进行销毁,但实际是这种销毁是不彻底的,而且为满足协助执法等要求,各国法律通常会规定大数据保存的期限,并强制要求互联网运营服务商提供其所需要的数据,公权力与隐私权的冲突也威胁到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 刑法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及现行刑法法律规划 (一) 刑法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
1.对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缺乏系统的罪名体系
当前我国并未出台针对网络犯罪的单独刑法罪名,在刑法典中也未将网络犯罪设置专门的章节加以规制。虽然我国刑法典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但这种以计算机信息数据系统保护为重心的计算机犯罪体系难以适应当前大数据时代的法益保护需求。在大数据的时代话语下,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有计算机犯罪体系已不合时宜。
2.对信息安全保护缺乏系统的罪名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单独的信息法,对于信息安全的保护散见于《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民法或行政法体系当中。虽然相对于数据处理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刑法保护有了专门的章节设置,如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设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罪名体系较前者要完善的很多。但均为将信息作为法益进行规制,而是以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作为犯罪客体加以规定的。
3.个人数据保护的刑法体系不完善。
《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标志着个人数据开始受到刑法保护,但有关条文零星分布,缺乏系统性。如:侵犯个人住宅、身体、通信隐私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列在侵犯公民人身中;侵犯个人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主要分布在市场经济秩序中。我国刑法中采取法益归类标准,但是缺少个人数据保护相关内容,与大数据时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除此以外,刑法实操性不强,其规定个人信息犯罪,例如个人信息非法买卖、出售等都要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具体的裁量标准,仅由法官自主裁定严重程度,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4.个人数据犯罪处罚力度不够。
当前,虽然刑法对部分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们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诉求。公民个人数据被侵害时,通过行政、民事赔偿等手段维权成本较高,获益较少。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无法从刑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如偷窥偷拍案例,尤其是利用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机等高新技术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短期拘留者小额罚款加以惩戒,违法成本过低。近几年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仅以警告形式进行处罚。 (二) 现行刑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划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迅速增加。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式,我国近年来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犯罪增加了相应的刑法罪名。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我国刑法中首次明确了我国法律中个人信息的概念,但刑法没有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在这之前,我国只是在《宪法》中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概念,在《民法通则》中有人格权等这样一些类似隐私权的概念,在法律中一直没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的概念。
到了2014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次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并对第十七条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还规定对于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构成相应犯罪者从重处罚,并将本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七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加设“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加大对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②强化信息管理者的安全管理义务。[2]
四. 个人信息亟需保护以及刑法的完善措施 (一) 个人信息亟需保护的原因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63.4%的网民通话记录、网上购物记录等网上活动信息均遭到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被泄露,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
1.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乏力
当前,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某些行业和个人通过买卖个人信息获取不良报酬的现象也愈加普遍。目前已经出现专门窃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的网络商店,甚至房地产经纪公司、汽车销售行业、银行等颇具影响力的机构都卷入贩卖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中。在我国,收集个人信息最全面、最详尽和最齐全的当属公益机构和政府部门。然而,当前许多公共机构也已经成为了犯罪分子“糖衣炮弹”的主要攻击目标,更加剧了个人信息问题的严重性。面对如此局面,对相应行业的监管显得尤其乏力和欠缺。
2.互联网管理体制
现在互联网高速发达,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在电脑或在网络上,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受害人一般都知道谁是侵权人,通过公权力去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世界,因网络世界的侵权主体的虚拟性、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侵权范围的无限性和侵权取证的困难性,导致网络世界的侵权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都很难认定,直接为受害人行使救济带来困难[3]。网络上的取证困难,多半归因于网络的匿名,网络的匿名给人以安全的感觉,使普通人在网络上可以大胆的发表言论包括泄露他人信息,正是所谓的网络越匿名就越疯狂。网络匿名不仅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创造了条件,同时网络的匿名还给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的公民、各企事业单位、各组织机构还缺乏较强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意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还非常淡薄。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在买房、买车、买保险、办各种银行卡、会员卡、上网时申请账号、网上购物等日常行为中,经常被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可能在商家管理不善或有意义泄露的情况下而被非法使用[5]。在现代这样一个信息社会,信息不论对谁都是重要的,如果个人信息被合法合理使用,则很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就会随之而来。
(二)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1.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
技术手段是对个人信息最直接的保护方式,也是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技术保护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最主要的方式。但是我们看到现代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侵权者们的水平也迅速提高,过去的许多技术保护手段都已被一一破解,这给我国的信息产业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国家和社会各界应该充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创新开发,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2.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
行业自身的相互监管监督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最有效也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涉及大数据的企业成立相关的行业组织了,并制定行业内部的标准或公约,以及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并为这些行业组织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3.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
在发挥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作用时,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范围。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判定标准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仅能为圈定个人信息范围提供一个比较大的原则参考。因此首先应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其次必须从法律上明确采集数据的权利依据。目前,由于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种类繁多,既有财产信息、身份信息,又有通讯信息、行踪信息,包括了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互联网运营服务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依据。政府采集数据的行为应该符合宪法的要求,而互联网运营服务商采集数据必须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由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在法律判案中只能根据社会评价和自身经验,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判断,导致个人信息认定较为混乱。因此,要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范围,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予以整体规划,努力突出这一主要客体的特征。
4.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失范行为,领导者都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来解决。然而社会环境瞬息万变,法律一经制定即具有滞后性,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不宜经常修改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应运而生,司法解释的出现很好的平衡了法律稳定性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法律权威性的前提下,根据现实情况适时的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以增强法律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契合度。对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应从两个方面解释:⑴对技术性关键词进行解释。我国刑法从1997年制定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几年的时间,社会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信息保护犯罪体系中的一些词语及其含义若不进行扩大解释将难以适应当前对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例如:“数据”、“信息”、“系统”等词语在信息时代的含义相对于大数据时代的含义过于狭隘,应扩大解释,进而扩大刑法保护的范围。⑵对规范性关键词的解释。立足于法益保护,对信息犯罪构成做实质性解释,而非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上。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不能只局限于“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而是从刑法保护的个人隐私和安宁生活的法益出发,将实质具有公民隐私或安宁生活的行为均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从而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保护个人数据,不仅根据数据的性质,还要按照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对数据从“量”的角度进行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时期要针对现实中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好的平台。
5.加大罚金刑应用
从刑罚处罚形式来看,轻微犯罪处罚中,处以罚金成为主要手段,在个人数据犯罪中,多数国家采取自由刑与罚金刑并行的方式。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使用罚金刑相对更广泛。近几年,我国个人数据犯罪案件中,处罚手段主要倾向于短期自由刑,这种处罚手段难以强烈打击个人数据犯罪。当前,随着个人数据犯罪日渐呈现趋利性的特征,对这些具有贪利性的犯罪适用罚金刑可以增加违法犯罪惩罚,以达到较好的预防效果。
五. 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给我们到来了新的机遇,让我们的工作、生活发生改变,而且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于大数据时代与个人数据、商业活动紧密相连,为个人信息的盗用倒卖和非法使用提供了许多便利优势,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行为越来越多,违法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刑法作为一部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目的法律,要及时更新,在对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修正过程中,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条款,要作最详尽的表述,明确犯罪主体和客体的确定方式和条件,力求做到保护有方,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外泄,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引文注释】:
注[1](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著.袁杰译.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注[2] 童园园.大数据时代下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4.
注[3] 谭争平,薛兴华.信息社会网络安全与法律规范[J].邮电商情,2000年第22期.
参 考 文 献
[1](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著.袁杰译.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2] 李欲晓.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刻不容缓[J].理论导报,2013(7).
[3] 童园园.大数据时代下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4.
[4] 谭争平,薛兴华.信息社会网络安全与法律规范[J].邮电商情,2000年第22期.
[5] 赵今,周阳.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技术与市场,2016.05
[6] 于志刚,李源粒.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4.10
[7] 李源粒.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4
[8] 陶雪娇,胡晓峰,刘洋.大数据研究综述[J].系统仿真学报,2013(S1):142-146
[9] 高玉峰.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7.[10] 张茂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新威胁及其保护[J].中国科技论坛,2015,(07):1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