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析贪官产生的根源及其社会危害性
二、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配套制度
(一)中国古代有关惩贪的律条
(二)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措施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三、中国古代惩贪律条的实施成效及其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启示
(一) 中国古代惩贪律条的实施成效
(二)中国古代反腐斗争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启示
四、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贪污腐败问题也随之产生,中华文明数千年,每一朝代的帝王为了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都采取了很多措施来防范贪污腐败的现象,主要措施有:制定惩贪的法律制度,宣扬封建伦理道德,建立控制官员行为的监察制度等。这些法规及措施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完善,只是各朝政权在法规的运用和落实上存在着差异,因而取得的效果也各不相同,有成也有败,成则繁荣昌盛,败则国破家亡。如今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周年,国家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生活日渐丰富,而贪污腐败现象却也随之日益严重,待贪官现形也只能亡羊补牢。本文意从古代关于惩贪倡廉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措施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以寻求遏制贪污腐败的治本之法。
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贪污腐败问题也随之产生,中华文明数千年,翻开二十四史可以说就是一部贪污史,历朝历代开国之初,初登皇帝宝座的统治者会有感于前朝的覆灭,总能力主反贪,从而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美好景象,而到朝代中期则逐渐松懈,在歌舞升平中重蹈覆辙,上至皇帝万岁、下至文武百官,无不贪腐,过于的残酷和横征暴敛最终使一个朝代落下帷幕。如今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周年,国家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生活日渐丰富,而贪污腐败现象却也随之日益严重,待贪官现形也只能亡羊补牢。从远古时期的商夏直到百年前的清朝,在倡导清廉、惩贪治腐方面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虽未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但对我们当前的反腐工作还是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在借鉴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创新来寻求遏制贪污腐败的治本之法。
一、简析贪官产生的根源及其社会危害性
从三皇五帝起到现代,金钱一直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人性的脆弱更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贪官,这些贪官凭借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地谋取钱财,最早可能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到现在物质丰富的年代更多的精神上的欲壑难填,现在贪官其实什么都不缺,缺的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缺的是官居其位为百姓谋福的精神。
古往今来贪官就从未断绝过,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贪官人数逐渐成上升趋势,贪官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其手法阴险毒辣、贪污受贿的方法各式各样、贪污受贿的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社会、人民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用数字来统计。贪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而贪官所造成的后果轻则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则危及到统治阶级政权的稳定、国家的安全。
二、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配套制度
在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为求长治久安,无不重视治吏。一些有远见的思想家和政治家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的势力,首先必须争取民心,而要争取民心,行使有效的统治,就要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官吏的行为,防止官吏的贪污腐败。正如《韩非子》所言:“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 [1]。为了防治腐败,历代统治者都立下法律条文,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防范于未然,一经查实即予以重惩,以儆效尤。
(一)中国古代有关惩贪的律条
早在夏朝的皋陶造律中就有了惩贪的条文,《左传》有云:“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不为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2]就是说,贪墨之官是要杀头的。
商朝有“三风十愆罪”。这是商初针对官吏专门制定的刑罚,从作风上、道德上、政治上来管束警戒公卿百官。“三风”为“巫风”、“淫风”和“乱风”,收受贿赂的贪官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要处以墨刑,就是用刀子在贪官的额上或脸上刺字。“十愆”是三风的具体表现,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各朝代选拔官吏时一般都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则不能入仕。[3]
西周的《吕刑》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4],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中接受贿赂为“惟货”,接受左右亲信的委托,说情行私者为“惟亲”,凡官犯“五过”者,与罪犯同罪。
秦朝也立有严峻的惩贪律条,诸如:“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就是说,官吏私自借用县库金钱的,与盗窃同样论罪;行贿一钱即“黥城旦罪”[5],即贪污一个铜钱就被处以“墨刑”并罚做守城的更夫;“居官善取”,就是利用职权巧取豪夺,要受到“身及于死”的处罚。秦律还对于乡佐隐田、收敛田赋不上报的,主管粮仓人员监管粮食不足数、隐而不报的,官吏利用公家的马和小卒、用以买卖牟利的,冒领军粮的,隐瞒老小户口而弄虚作假的,以及主管人员擅自销帐等行为,都有严加处罚的条文。
唐朝的《唐律》规定:“诸监临官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6]在当时,仗刑算是最严酷的了,100板子下去可以毙命。正七品官受财枉法、违法之赃达月俸禄收入总数一半以上者处极刑。
宋代的立法主要沿袭唐代,但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匡义“亲见五代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所以十分重视严惩赃吏,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一官犯贪,上司和举荐过他的官员要连带受罚,甚至影响子孙的仕途。 《宋史》讲:“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 “时郡县之吏,承五季之风,黑卖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还规定,犯贪贿罪官吏,虽遇赦不得减免。[7]
及至明朝,重典治贪最为典型。朱元璋从小生活在社会底层,受尽了贪官污吏、奸商地主的压迫和歧视,父母、长兄就死于残酷剥削和瘟疫,自己被逼迫从小出家做和尚。所以,他加入起义队伍时就发誓:一旦当上皇帝,杀尽天下贪官。他当政后在开国时告诫群臣:“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8]他令人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当时在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衙门左侧,皆设立一庙,用来祭祀土地神,同时也是剥皮的场所,百姓称其剥皮庙。与此同时他还发动百姓反贪,允许百姓将“害民恶吏绑缚京师治罪”,各级官府“敢有拦阻者,全家当诛”,使贪官污吏处于大众的监督之下,不敢越雷池半步。当时震动朝野的两个大案“空印案”和“郭桓案”,连坐杀了七八万人。后来发展到贪官污吏随犯随杀,不管轻重全杀的地步,杀得无人敢做官。开国之君的朱元璋借助自己的崇高威望,以极其残酷的法律严惩贪官污吏,从登基到驾崩,他“杀尽贪官”运动始终没有减弱,决心大,力度强,措施精确,收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清朝初年也是严惩贪官。康熙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9]
纵观中国古代的历朝历代, 有乱世,也有治世。开国之君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景象。这些历史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在今天的反腐斗争中予以借鉴。
(二)中国古代反腐倡谦的措施
从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大多高扬惩贪倡廉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措施,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制度。
《周礼·天官冢宰》认为,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10]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
“法能刑人,不能使人廉;能杀人,不能使人仁”,[11]儒家主张用礼约束人,用教化的方法感化不守礼的人,他们认为这种心理上的改造才是最根本的改造,以德服人,以刑辅之是最好的办法。孟轲说:“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2]后世的政治家们把德刑看作是治国理民必不可少的两手,或刑德兼施,或外儒内法。
唐太宗曾告诫群臣:“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13]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
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
历代明君都重视对廉政的倡导,有意识地表彰并重用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古代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代有人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14]唐朝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廉洁俭朴,当地患病玄宗去看望时,只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赐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纵观历史,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御使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御使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御使对下监督百官,谏官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从体制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约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职权上看,古代的监察官员地位高、职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15],且可以“风闻奏事”。
从西汉起就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16]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唐代规定监察官“二周年一替”,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明朝的监察制度愈加完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将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古代还有一些具体的廉政制度,如官员回避制度、轮调制度以及禁止官吏经商谋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官员回避制度。初创于汉代,实行“三互法”,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此后历代相沿并不断完善,到明清时期实行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诉讼回避等众多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
三、中国古代惩贪律条的实施成效及其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启示
(一) 中国古代惩贪律条的实施成效
中国古代惩贪律条的实施成效其实是与当时朝代的兴衰紧密相连的,中国历史上几个著名的朝代能延续数百年之久,都曾有过较长时间的稳定和繁荣,如西汉的“文景之治”、唐朝的“开元之治”“贞观之治”、明朝的“永乐盛世”……这都和当时王朝统治者的励精图治和对律法制度的落实力度是分不开的。其中贞观王朝贪污渎职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更是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唐太宗李世民十分注意法治,并没有用酷刑来惩贪,而是在制订法律后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对自己的亲属和部属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如有触犯刑法者,严格依法处理,从不徇私枉法。在这样一个精明自律的统治者面前,贪官污吏也找不到藏身之地,贪污的动机也相对减小,这就使得法律能得以顺利贯彻,贞观年间的社会风气也由此十分安定。
而从各个朝代的没落和交替变更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样的历史规律:历朝历代的法律制度的确是不断在完善,但其执行力度却是随着君主的变更却是宽严不一,因此其成效也大不相同,到一个朝代没落之时其惩贪之法早已名存实亡,昏君无道、贪官横行,以至民不聊生,阶级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亡国。
(二)中国古代反腐斗争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各种矛盾突显出来,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颗“毒瘤”,范围之广、危害之深、民愤之大,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值此特别时期,我们更应以史为鉴,从中国古代反腐在监察、惩戒、教育和预防等方面的经验入手,寻求适合当前形势的可行之法。
⑴健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的震慑力
现行法律对贪污腐败者的惩罚没有古代那般严厉,甚至比较宽缓。《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刑法》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程度看上去要比一些暴力犯罪要轻,但这种行为却象是一种慢性腐蚀剂一样,不断地伤害着党和人民的感情,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污染了社会风气,严重的还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量刑过轻则导致一部分人产生侥幸心理,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凡贪者皆位居可贪之职,本应以身作则却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以至于豆腐楼、凤凰桥之类的腐败工程不断出现,只有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处以重刑,制定一条情节再轻也不敢轻易触犯的底线,才有可能抑制当前的腐败之风。
⑵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不断完善健全司法制度,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而司法部门本身也要成为一支过得硬的队伍,不但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法制观念,打铁先要自身硬,只有司法人员不被糖衣炮弹所击倒,做到严格自律,才有足够的能力对付浩浩荡荡的腐败大军。
在对司法人员的挑选上要做到严格把关,让优秀廉洁的共产党员来掌握国家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建立一套完善的考察机制,坚决清除思想素质不过关的易腐败分子,不让执法、司法大权落入心术不正之人手中,使其有为非作歹的机会。
加强执法行为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出现个别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对某种权力的垄断;职能间要实行交叉管理,形成双向制约的效果;借鉴古代的“亲属回避制度”,切断行为主体的各种裙带帮派一类的利害关系,避免相互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的情况发生。
⑶有效利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监管
社会舆论对日常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总是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弥补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不足。舆论导向一定要声势浩大,对发现的问题不要因为面子问题遮遮掩掩,轻描淡写地带过,这样只会让百姓在司空见惯之后变得麻木不仁。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威慑力是强大的,通过群众的支持和参加,对贪污腐败分子做到人人喊打,让其无处遁形,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社会风气。
⑷加强全社会的德育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让廉洁文化走进校园,加强对青少年的廉洁教育,传播廉洁事迹,让青少年触摸古今中外的美好心灵,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从小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意识,自觉增强抵抗腐败的免疫力,把廉洁的种子播洒在青少年的心中,伴随他们茁壮、健康成长。
四、结束语
古代历史的发展过程告诉我们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我们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控制制约作用,又要重视道德修养的自省自律作用,措施其实不必太多,关键在于落实和坚持,不断弘扬社会正气、培育良好政风世风,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清除腐败现象,这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