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税务行政执法的现状
三、税务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
四、完善税务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内 容 摘 要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落实,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治税的核心是税务行政执法。税务机关通过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措施,在规范执法权运行、加强执法权监督、优化税收服务等方面成效明显。通过研究税务行政执法的现状,指出税务行政执法仍然面临观念滞后、制度缺失、环境制约、主体不强、机制缺陷等问题,并提出了从转变观念到树立理念、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健全税收司法、加强执法监督、加强独立执法保障等应对措施。
关键词:税务行政执法 现状与问题 对策与建议
税务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落实,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治税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要求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立法、执法、处罚以及税收司法等都纳入法律法规来进行调节和规范,是由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决定的。依法治税的核心是税务行政执法。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务行政执法,是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促进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措施,在规范执法权运行、加强执法权监督、优化税收服务等方面成效明显。但在实践中发现,税务行政执法依然面临观念滞后、制度缺失、环境制约、主体不强、机制缺陷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一、税务行政执法机制的现状
(一)税收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多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十几部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相应制定了包括规章和规范性规定在内的数以百计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以税收法律、行政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规章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税收法制基本贯穿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始终。
(二)部门执法责任制得到积极推行。税务系统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在做好抽象行政行为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具体行政行为。在工作中推行“阳光执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税收执法水平和依法治税意识明显提高。另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事,做到依法设置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等职权,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三)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推进,新的征管模式的实施,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税款入库、税收检查、票证管理到违章处理,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税法配套的比较严密的制度体系,严格依法征税的机制基本确立。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越权执法、违反程序、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明显减少,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扎实有效。近几年来,一是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立和健全了税收执法日常检查工作检查、考核规章和制度。二是加大税收执法日常检查、纠正的力度。通过日常检查,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对好的做法予以肯定和推广,促进了税收执法工作。三是有效开展评议考核,并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评议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税务干部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与奖金、干部任免直接挂钩,确保了税收执法日常检查工作质量。
(五)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日趋完善。近年来,税务机关内部逐步建立了各种执法责任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使整个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在科学的运行机制上,如税收法执责任制的建立,对促进税收执法水平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通过执法过错追究的实施,既维护了执法纪律的严肃性,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二、税务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
(一)观念滞后。税收法治的观念及实践仍然受制于计划经济管理观念及模式。依法治税,是上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口号提出来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年代,因税法还不完备,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试图用“以法治税”对税收进行规范、征收和管理。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 到1994年新税制改革,依法治税得以不断强调。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税收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改变税率,不得由各级政府和部门越权减免税收。但在当时主要认为“依法治税”就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管理税收,重点是要求纳税人要执行税务机关的各项管理规定,要遵守税法,依法纳税,以及制止各级政府和部门越权减免税,重在治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得以确立,税收经济观、法治观、科技观、服务观也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税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
但直至今日,无论是从宏观还是从微观上看,这些努力就其层次和深度来讲,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税务行政执法与管理实践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管理理念和模式上。一是对税务机关性质的模糊认识。不少人员对税务机关究竟是“管理型”机关还是“执法型”机关认识模糊。许多人员没有意识到,税务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的主要应该是国家法律、法规,其管理的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税务行政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税务行政执法应该是税务行政的核心和基本要素。二是对税收职能的模糊认识。税收具有财政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这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无可否认,税务行政管理与税收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的职能决定着税务行政管理的职能和方向,税务行政管理促进了税收职能的实现。但二者绝对不是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税务行政管理的核心是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与理论上的税收职能在形式上有区别。应该说,只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税收职能作用就会有效发挥出来。如果一味片面强调税收职能作用,特别是人为放大其财政职能作用,必将会误导或扭曲税务行政管理。三是对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内涵实质认识模糊。税收“法治”观念未被所有税务工作者或准确掌握,或全面运用到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片面认为依法治税主要就是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管理,加大查处力度,研究治“外”的多,治“内”的少;治“别人”的多,治“自己”的少。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宏观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在具体税收执法中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根据什么指示,什么行业情况临时出台规范性文件、规章等降低税法的法定性问题,因任务计划考核人为缓征税款与预收税款的问题等,都还是尚未真正树立起依法治税的观念。特别是有人认为依法行政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与税务部门关系不大,我们就是依法治税,对税务部门落实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关系不清,重点不明。
观念滞后的原因,与政治、经济制度和法制教化机制有关。一是“人治”思想的惯性因素。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是一部“人治”的历史,在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下,治理国家、管理经济、处理社会事务无不体现“人治”精神。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得到了逐步加强,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人治”思想的惯性作用时刻在向“法治”精神挑战,“人治”与“法治”在税收实务中的冲突随处可见。二是法制教化机制落后。在法制乃至税收法制宣传教育中,存在先天不足、后天补课的现象。特别是对中小学生的税收法制教育不够,没有真正“从娃娃抓起”,导致先天不足;对成人的后天补课力度不够。税收法制教育存在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效果上清清淡淡。
(二)制度缺失。主要是税收立法滞后,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在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上均存在不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 , 表明税收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但税收“法”性不足的问题仍没有彻底改变。一是缺乏驾驭税务行政管理全局的税收基本法。税务行政管理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有的还未形成,有的仍停留在规章范畴,效力不足。二是缺乏税务行政组织法。税务行政主体的设立、变更、撤销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随意性大。税务行政主体的规格体系、权责体系、制约体系很不规范, 国税地税不一, 各省市不一。国税、地税关系协调不畅, 税务管理跨地区协调难, 全国没有基本统一的规范的税务权责体系、制约体系及其标准, 造成内部行政管理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引起行使税收执法权力上丧失规范, 纵向越权、横向侵权的现象在所难免。三是诸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管理规范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层级偏低。四是大量部门规范性文件仍在税务行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环境制约。一是行政干预税务执法。有的地方及部门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一味追求政绩,功利主义、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纯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擅自下达与国家税法相违背的文件,如擅自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有的地方为招商引资,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招商企业“挂牌”保护,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设置了障碍。二是税收法治的社会化程度低。《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特定纳税人可以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划转其银行存款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明确了对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措施。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使税务机关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打击涉税犯罪的执行存在困难,而法律却没有对协税不力的部门追究责任的规定,执法得不到保障。在征收管理、税收宣传、惩治涉税犯罪等工作中,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仍然不明显。纳税人没有较高的纳税意识、社会没有良好的税收环境、税务行政没有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依法治税进程受到影响。
(四)主体不强。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随意执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存在;靠“潜规则”执法的问题突出。一是普遍缺乏较系统的法律知识。一方面, 整个税务队伍知识单一, 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法律基础知识难以普及应用于税收工作实践。另一方面, 税务人员普遍缺少较为系统的法律基本知识,多数人员较为熟练地掌握了税收经济基本知识, 但对于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曲解、肢解法律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处理税收事务的能力差。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税收法律思维模式还没有形成,辨法析理的能力低。相当一部分税务人员仍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把税收的职能作用直接图解为税务机关的职责,没有认识到税务管理的执法特性;没有认识到税务机关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是税务行政执法结果这一道理。处理税收事务时,不能把合法性当作工作的出发点。有的只认文件,不执行法律;尊重领导,漠视法律。没有认识到税务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一个确认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定性处理的过程,不能辨析每一环节都贯穿的法律逻辑思想、观点和方法。三是对法律程序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轻视、忽视依法行政程序。有的税务人员认为程序影响执法效率, 认为程序是人为制造的,认为“义气”、“权威”、“沟兑”等“潜规则”最有效,重实体,轻程序,进而出现不规范、不合法执法的情况。
(五)机制缺陷。一是完成税收任务与严格执法兼顾难。由于税收任务连年在高基数上高增长, 上级考核与地方财政盘子对税务机关的双重制约, 使税收任务在高位上继续攀升,有些地方超出了税源的承载能力, 从而出现了一昧强调发展经济, 忽视以严格执法来完成税收收入的现象。沿袭多年来的税收计划分配方式和财政分配体制以及税收工作考核重点,已不适应新时期的税收收入组织原则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从根本上制约了“组织收入原则”以及“依法治税”的全面落实,依法治税在“计划任务”面前有时成为了计划治税。二是独立司法权缺位。税务机关没有独立侦查、检察和审判等权力, 税务司法只能依靠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 难以对税务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惩治。《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 有调取账簿、实地检查等权限, 但是具体操作时与公安机关的权限相比, 比较单一。独立司法权缺位是制约执法行为的“瓶颈”。三是监督机制缺乏。税收立法缺乏实质性监督,税收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三者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 核心是税收的立法监督,而我国整个税法监督系统中,税法的国家监督是最薄弱的,尤其是对授权立法的监督;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缺乏监督,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税法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基本上缺乏相应的程序监督机制,虽然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 但若这种自由裁量权缺乏程序上的约束和监督,就会导致裁量权的滥用, 虽然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权威, 但也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损及纳税人的利益;税法解释不规范,我国目前税法解释还存在税法解释权限不够明确、税法解释随意性大、税法解释传递渠道和传播面窄、税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明确等情况,影响法律效力;税务行政监督和税务司法监督难以启动,对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行政司法的监督程序,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但由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以及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势地位纳税义务人很难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从而使税务行政监督和税务司法监督只是一种法律上规定的监督程序。
三、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观念树理念,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税收工作完全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全社会要依法支持和监督税收工作。过去十多年依法治税的发展历程,成绩有目共睹,不必赘述。说到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方向,首要的是解决观念问题。强化税收法律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第一,要树立科学的税收法治观。一是树立税法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同其他法律一样,税收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税法、服从税法的权威。二是树立税收法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的观念。法律在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有规范、引导、评价、教育、惩戒等功能,警示人们要遵章守法。实行依法治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 必须努力消除“人治”对“法治”的影响与制约。三是树立执法者和纳税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税务机关要依法执法,不可超越税法行事,也不可凌驾于税法之上;纳税人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享受公平、文明服务的权利。在税法面前,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是平等的。
第二,要树立科学的经济税收观。经济决定税收。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不断优化税收信息采集,整合税收信息资源,强化税源监控措施,突出数字税收管理,将税源的动态发展变化置于税务系统的有效监控之内,将税收计划的分配与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合理预测税收收入的增长,改变普遍实行“基数加增长率”逐级下达收入指标的办法,实现以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率替代“基数加增长率”作为计划制定与下达的主要依据。在税收工作考核方面,弱化或取消计划任务考核,重点考核税收执法和收入质量。通过强化税源监控,改革计划考核,消除制约依法治税的体制障碍。
第三,要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既是依法治税的对象,又是依法治税的主体,不能将依法治税仅仅理解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理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建立新型的科学的税收管理观,治外必先治内,治税重在治权, 治权重在治“吏”。
第四,要树立科学的税收环境观。科学的税收环境观应该从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税务机关优质服务公正执法、政府依法管税、社会依法协税护税等方面综合考量。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自觉性、强制性和惯性的大小决定的。自觉性主要来自纳税人正确的价值观。纳税的自觉性可以转化为出于纳税人心甘情愿的积极纳税的实际行动。唤醒人们的纳税意识, 达到人人都把纳税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 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惯性是人们长期以来养成的纳税习惯产生的一种力量。在惯性的作用下, 纳税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当纳税期限到来时, 人们就会自动据实申报纳税,习以为常。不过纳税习惯的形成,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强制性是一种外界的力量,它包括来自各种社会规范的强制力和其他社会压力,其中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占主导地位。
对纳税人而言,从利益机制上说, 税收就是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这不会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而获得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却让人感觉“朦胧”。这就要求从培育纳税人“等价交换”的市场观念入手, 向纳税人讲清纳税并非是纯尽义务之举, 而是一种可以获得实质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统一。同时要增强国家行政的透明度, 明确税款的用途, 让公民切实感受到纳税人的光荣与尊严。对用税人而言, 要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 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基本来源, 税收是政府部门运转的基础和生命线, 离开了税收的缴纳, 或者税收的征收工作受阻, 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活动便会成为空谈。同时政府要依法管税,依法行政,维护好税法。作为税务机关,要联动有关部门创新税收宣传方式方法, 拓展税收宣传渠道, 在社会上大力倡导税收法制文化,促进社会公民的纳税意识和认同度的提高, 进而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和遵从度。
(二)完善税收立法
一是改革和完善税收立法的制约机制。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制实质上是行政主导型立法体制,这种体制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授权立法的性质也容易影响税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此要建立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法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发挥税收立法的主体作用。在税收立法程序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程序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法提案的形成过程是不公开的。这种缺乏社会公众基础的税法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阻力。因此在税收立法启动阶段, 应当确立纳税人对税收立法的参与权和提案权; 在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完成阶段, 确立税收立法机关负有公布制定该法律、法规的目的、背景和根据以及相关资料之义务, 便于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 行使意见表述权, 对于涉及面广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立法, 还应当制定昕证或专家审议论证程序, 在税收立法程序完成阶段税收立法机关应当就纳税人所提出的意见作出解释, 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该意见的根据和理由。
二是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确立税收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的地位关系,明确税收职能作用、税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司法保障等。提高暂行条例、规定等法律级次,提高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加透明度。尽快制定单项管理办法,明确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配合的方式方法,区分故意偷骗税与非故意偷骗税、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中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收法律的可操作性,缩小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偏差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适应税收国际化发展变化的需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消除恶性税收竞争,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实现良性循环。
(三)规范税收执法
一是建立素质优良的队伍保障体系。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才兴税,人才强税的理念,把对税收执法队伍教育和培训工作作为落实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要把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新要求与人事教育、能力培训工作有机结合,有重点地安排和开展有利于提高基层一线税收执法能力、税收执法水平的教育和培训,防止执法工作与教育、培训工作出现“两张皮”。构建起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行政需要的教育培训体系,树立起终身学习、终身教育、优胜劣汰的学习观。同时,要完善培训、考核、奖惩措施, 逐步建立素质优良的税收执法队伍。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作体系。以税政和法规机构为主体,组织协调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税收执法的监督,以征收、管理机构为主体负责对《税收征管法》的贯彻落实和实施,规范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审核评税等的工作程序; 以稽查管理机构为主体, 负责对纳税人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处理。三个体系间形成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三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 采用合适的法律评价体系, 确定税务工作的法律评价标准, 建立规范务实的执法评价体系。
四是建立严格到位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体系。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 明确执法责任, 规范执法程序, 考核执法质量,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五是建立高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要结合实际, 拓展金税三期工程,逐步扩大电子信息在税务行政管理中的涵盖面, 完善税银库体系建设, 简化多元化申报手续, 强化以票控税, 拓展税控设备的使用面。
( 四 ) 健全税收司法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现状,设立税务法庭,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诉讼和审判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顺应今后税务工作的实际发展需要,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队伍来处理税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应当建立一种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机制,以改变目前明显倾向于税务机关的现象。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若不能证明纳税人必须缴纳税收,则税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不需要缴纳税收;要明确纳税人具有沉默权, 即纳税人可以不就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提出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理由与依据, 而由税务部门来提出应当纳税的理由与充分的法律依据,只要存在逻辑上与法律上的漏洞, 纳税人就不用缴税;要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责任制度,纳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税务行政机关,相对人不需要举证,且可以提出推翻承担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在税务诉讼或税务法庭的设计中,要集中体现税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限制税务机关利用其具有行政权的强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要想方设法消除税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恐惧心理。税务法庭的出发点是保护纳税人,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而非是税务机关征税的帮助者, 或纳税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税务法庭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的另一个部门。
(五) 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加强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包括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督, 即通过上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内设的法制、监察、稽查等部门及税务系统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同时, 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要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把税务机关由权利部门转变成责任部门,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转变成执法责任。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依靠信息化网络平台,把执法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融入到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实现权力运行公开、规范,权力责任统一,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同时,要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虚心接受地方党组织、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的监督,按照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把在税务部门开展的行风评议重点放在行政执法评议。
(六)加强独立执法保障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与以前相比,加上了“保障有力”4个字。并提出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因此,要摸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经费收入支出结构,完善和调整税务经费预算分配制度,增加中央预算经费的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税务机关的经费保障,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对地方经费的依赖,让基层税务机关在经费上的真正“垂直”。在税收执法工作中,不受地方干预,做到依法征税,公正执法。特别是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不搞罚没返还,行政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其他“依法创收”工作,集中精力搞好税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
参 考 文 献
1.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邢泸生《行政许可法知识读本》,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
3.金人庆《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4.韩灵丽《论税收法治》《税务研究》2006年第5期。
5.胡立升《税收法治化的若干制约因素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2006年第3期。
6.熊英《影响纳税人守法因素之分析》《税务研究》2006年第6期。
7. 郑文敏《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的关系》《税务研究》2005年第5期。
8. 吴伟达《试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税务研究》2005年第7期。
9.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