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
当代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特征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分析
我国家庭暴力治理的不足
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结 论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数量越来越多,施暴方式越来越残忍。它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探其根源,笔者认为,认识偏差、立法缺陷、救助缺失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都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我国要防治家庭暴力,应该从扩大法律宣传、建立专项立法、完善社会救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及稳定。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社会求助
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与防治
前 言
就“家庭暴力” 的概念问题,学者间尚有分歧。有学者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以伤害另一个人的身体为目的(actual or perceived intention of physically hurting another person ) 而从事的暴力行为和身体上的伤害。加利福尼亚大学瓦雷斯(Walace)教授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 对家庭其他成员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行为或懈怠。”严重伤害包括身体的、情感的, 也包括侵犯其他家庭成员权力和选择自由的行为。大多数受害人是妇女和儿童, 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婚姻暴力、子女暴力、老人暴力、兄弟姊妹间的暴力。就如何区分“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问题, 威斯(Weis) 先生认为, “家庭”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并不明显,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可能是区分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关键。
一、当代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特征
家庭暴力古来有之,并非中国独有。现今,越来越多的群体关注家庭暴力,他们不再把它看成是一个私人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对待。因为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也确实越来越严重。全国每年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总之,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了解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状况和其具体表现形式,悉心收集了若干组相关数据资料,以解释当代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具体特征。
(一)世界银行调查数据
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多达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在中国,每年约40万个解体家庭中,1/4源于家庭暴力,调查资料还显示,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的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n.5%的家庭存在。当然,上述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并非全面、准确、客观,但可以说明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的存在。
(二)全国性的社会调查
能称得上“全国性”调查的,恐怕要数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此调查比较具有代表性。该调查采取分域、分层、多阶段、概率比例、随机等距等抽样方法,在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抽取了4万余个样本,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该调查的数据显示:当夫妻矛盾尖锐时,女性被访者回答说丈夫“从不”打自己(妻子)的达70.1%,“偶尔”打自己(妻子)的占20.1%,“有时”打的占8.2%,“经常”打的占0.9%;男性被访者说妻子“无”(从不)打自己(妻子)的达80.1%,“偶尔”打自己(丈夫)的占15.0%,“有时”打的占4.3%,“经常”打的占0.1%。”
还有一个跨省市的调查是上海社科院徐安琪教授主持的“中国婚姻质量调查”。它选择上海、广东、甘肃、哈尔滨作为中国东、西、南、北地区的代表。因此,可以算作“准全国调查”。该调查的数据显示,当夫妻发生冲突时,丈夫“从不”打人的达89.0%,“有过”打人的占10.0%,“多次”打人的占1.0%。
(三)地方性的社会调查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于1993年在上海进行了抽样调查(798对夫妻样本)。调查结果显示:丈夫自述双方都不动手的占90.9%,双方经常动手的为O,丈夫(本人)经常动手的占0.6%,妻子“经常”动手的为0.2%,妻子自述双方都不动手的占90.5%,丈夫经常动手的占1.0%,本人(妻子)“经常”动手的为O。
上述同一课题在西北地区(甘肃)调查。调查数据显示,丈夫“无”(从不)打人的达73.9%,“有过”打人的占23.4%,“多次”打人的占2.8%;妻子“无”(从不)打人的达93.6%,“有过”打人的占6.0%,“多次”打人的占0.4%。
综上认为:我国现阶段家庭暴力数量上并不严重,但恶性家庭暴力在最近几年里有上升的迹象。暴力致残、致死的事件屡见不鲜,施暴者手段之残忍、受害者受害之惨烈,骇人听闻,令人发指。恶性暴力事件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今社会道德滑坡的严重现状。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分析
(一)西方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
1、 暴力推进暴力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这一现象在国内的研究中也有发现,并普遍存在。
2、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家庭中,一种新的暴力形式在不断增加,即夫妻之间的漠视和冷落,俗称为冷暴力。
3、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等。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加加速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施暴者通过暴力发泄内心的不满以期得到心理上的暂时平衡。
4、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之中。这些往往发生在从小在问题家庭中长大的男子身上,因为成长环境导致了一些男性性格上的弱点,造成社会交往上的障碍。他们通过施暴,来获取别人,特别是家人对其的尊重和友善。
(二)国内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国内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传统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基本上处于只有义务而毫无权利的悲惨境地。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她们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也只是尊卑、主从关系,妇女几乎成了男子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也认为夫为妻纲,夫权高于一切,女人就应该接受丈夫的支配,因此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2、人格心理因素
从心理学角度看,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性一般有如下心理特征:
(1)感情冲动型。俗称“火爆脾气”,这种人头脑简单,感情用事,不管在家里,还是在外面,只要遇上不顺心的事,或者和他人产生某些分歧,通常没有耐心和别人讲理,动则拳头。这种人遇上温柔顺从型的妻子会过得很好,遇上性格倔强的妻子,家庭暴力就在所难免了。这种性格人本质不坏,通常打过妻子以后又会后悔,以后再遇事情还会犯。这种性格的男性北方居多。
(2)性格阴鸷型。这种人通常是多面人格,表面上温文尔雅,一副正人君子的样子,遇事善于动心机,骨子里面“男子汉大丈夫”思想严重,这种人一旦对妻子产生不满,更多的是采取“冷暴力”,在人前表现得温柔体贴,在人后冷若冰霜,即便妻子生病也不闻不问,甚至不露声色在外面找情人填补自己的空虚,让妻子蒙在鼓里;若是妻子有外遇,他会用很阴毒的办法对付她们。
(3)自卑怀疑型。自卑和自尊是一对孪生兄弟,非常自卑的人通常会表现出过于的自尊,批评两句认为是打击他,表扬两句认为是讽刺他,这种人敏感多疑,患得患失,自卑心理和对妻子狭隘自私的“爱”使得他们总是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这种人自卑胆小,不敢对自己假设的“情敌”动武,却会对自己的妻子施以暴力,而且他把自己的“妄想”当作“事实”,不容许辩驳,不容许解释,越解释,越辩驳,他的疑心会越重,他打了人自己还有理,还感到委屈和绝望。
(4)性趣变态型。有的男性因自身生理问题,或者性功能不全,靠打骂妻子发泄内心的郁闷;有的男性性心理变态,有着极端另类的性趋向,靠折磨妻子发泄自己的欲望。
3、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法律保障因素
尽管 2001 年 4 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 2005 年 8 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们认为“两口子吵架不记仇”,家庭内部事物不便于干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这样执法不力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最重要的还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5、经济地位因素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在配偶暴力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妇女如何在身体上、性生活乃至精神上的受控制处境。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
6、道德伦理因素
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而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变迁又使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当这种压力无法排解时,也极易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三、我国家庭暴力治理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空疏
中国现有法律虽然对禁止对妇女的虐待规定得很多,但这些规定非常分散,而且法律制裁程序启动的灵敏度不高,使得法律规范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作用。 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虐待行为,刑事制裁力度不够,不足以对侵害者的心理和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虐待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而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处罚,法规又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使得一方面,执法人员在选择处罚方式时有较大的任意性,因为存在法律知识水平和良知的差异,影响公平执法。另一方面,由于法规规定不够明确而使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一是公安机关的保护措施较为柔和。公安机关不愿主动或较深地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中,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采取劝戒方式,即使对构成犯罪的施暴者也大多采取取保侯审的非强制性措施。二是检察机关没有积极行使代为告诉权利。实践上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由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而立案和家庭暴力案件属凤毛麟角,代为告诉权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既有检察机关不知情的问题,也有不重视的问题。与其让检察机关代表告诉,不如直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是对家庭暴力犯罪力量刑偏低,缺乏专门的审判机构和经验的审判人员。
(三)尚未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预防家暴机制
目前各地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而又健全的制度和组织机构。而且,已经存在的救助机构的救助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救助机构较少而多集中在大城市,对于广大农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无从保护。其次,救助机构的保护对象单一,绝大多数是妇女,而忽略了家庭暴力受害主体的广泛性。最后,纯民间形式的救助往往缺乏权威,难以对施暴者产生震慑力。从总体上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虽有起色,但并未在全社会普遍开展起来,现在的状况是比较零散,而且非制度化,这与全国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是不一致的。
(四)个人对家暴的防范意识与技能较为缺乏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尚未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使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时显得束手无措。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的治理需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只有采取各种措施予以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转变观念,培树全社会的关爱意识
家庭暴力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流传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不会在短时间内尽数消亡。虽然宪法、婚姻法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家庭暴力的产生与夫权密不可分,要消除家庭暴力,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男女不平等观念。对此,在一般教育中应强化妇女尊严和自主权观念,特别要关注青少年教育。我们应当重视和发挥邻里和社区的监督作用。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而邻里社区之间人们相互较为熟悉了解,既能及时对家庭暴力予以和劝阻,又有使施暴者置于邻里熟人“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从而对施暴者产生一种无形的抑制作用。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传媒,一方面深入宣传家庭美德,推介表彰夫妻恩爱、和谐共处的家庭,另一方面在媒体上公布施暴者姓名,使其成为社会舆论的靶子和道德法庭的被告,予以精神谴责。要关注媒体对妇女描述为男性的工具,物品和暴力及虐待对象。
(二)加强对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除了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男子在体能上的优势、传统的文化、意识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及妇女在经济上对男子的依附等因素外,也归因于公力救济手段的软弱。虽然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势在必行。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
(三)司法干预以及社会救助方面的完善。
从社会角度来说,我国学习英国建立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前景应该是可观的。我们不应该简单把防治工作都看成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我国可以在政府许可下建立一个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机构或者说政府职能机关。这样既可分散司法机构的办案压力,又缓解了社会人员的就业压力。同时我国还要加强妇女援助机构、社会服务部门、医疗单位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预防和缓解职能。只有多机构合作,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而不是单单依靠某一个部门独立解决。
(四)强化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
前面我们已经知道家庭暴力与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有关系。受害者为了谋求一时的安宁,采取忍让、屈从的态度,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在爱的名义下,受害者默许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使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我们要强化受害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只有使受害者拥有真正独立的人格与尊严,才能使他们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让他们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结 论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权被置于突显的地位,妇女的人权也随着妇女运动的蓬勃发展而被置于社会公众的关注点上。近年来西方妇女运动的发展也给东方世界的女性带来了福音,妇女的权利主体意识被唤起。随着家庭暴力这一新名词的传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重视家庭暴力,有关案例一再被暴露在各大媒体的重要位置。家庭暴力已不再是私人领域的事情了。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单元,其稳定性足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这种社会现象理应得到法律的注视,受法律调整,以便给家庭暴力增加法律制约机制。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希望通过防控家庭暴力制度的建立,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而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 考 文 献
[1] 刘余香.论家庭暴力的防治[D].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2] 王丽君.试论家庭暴力及其对策[D]. 苏州大学 2005
[3] 张莉.家庭暴力问题研究[D]. 厦门大学 2002
[4] 崔京花.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D]. 吉林大学 2007
[5] 计鲁昆.论家庭暴力与防治对策[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石春姬.论家庭暴力与防治对策[D]. 延边大学 2007
[7] 洪新德.家庭暴力防治法律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曾蓉.当前我国的家庭暴力及其对策之思考[D]. 四川大学 2006
[9] 王晓红.反家庭暴力法律问题研究[D]. 四川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