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领域的开放使得物流、商务、交通等多方面都取得了巨大发展,同时,其伴随着的安全问题也成为行业发展关注焦点。随着人们对出行要求的日益提升,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必定成为行业本源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目前法律对于民航安保人员的具体安保措施的限定相对模糊,这给整个民航安保从业人员带来了一定困惑。本文以《刑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的特殊防卫权为依据,结合实例,为民航安保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指导。
本文研究旨在了解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安保从业人员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改进其特殊防卫权在该领域的应用,使特殊防卫权在我国民用航空领域安保工作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本文论述特殊防卫权在我国民航领域应用的重要性;通过分析特殊防卫权及目前民航安保领域从业人员现状,论述其现实不足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最后例举实例,并进行案例分析,提出特殊防卫权应如何应用于从业的该领域人员。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 民航领域 安保 应用
Abstract
Open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makes logistics, commerce, transportation , and many have achieved great development , while its security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 As people travel requirements rising, th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must be the origin of one of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industry and enterprises . The current law is relatively vague specific security measures for aviation security personnel limited, which gives the entire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practitioners brought some confusion. In this paper, " Criminal Law " and the " People's Police Law " in the Special Defense as the basis, with examples, to provide some guidance to practitioners in th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Security status of employees of this study was to understand th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and problems , and to improve its special defense right in the field, so that the special defense right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work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our country . Meanwhil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Special Defense in th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applications ; Special Defense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actitioners in th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 discusses its practical shortcomings and problems , and propose relevant solutions , for example, the last instance , and case analysis, the field staff on how to apply to the special defense right practitioners .
Keywords : Special Defens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applications
目 录
第一章:引言
1.1我国民航空防安全领域的现状与原因
1.2我国特殊防卫权起源、解释、影响
1.3我国民航空防领域安全与国外同行间的比较与差异
1.3.1我国民航空防领域的“硬件”差异
1.3.2我国民航空防领域的“软件”差异
第二章:特殊防卫权在民航空防领域的应用
2.1案例呈现
2.1.1案例全程及后期跟踪
2.1.2案例中的涉嫌防卫权的地方
2.1.3案例中如何处理的防卫权及分析
2.2 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2.2.1防卫权的应用设想
2.2.2防卫权的应用注意事项及问题
第三章:结论
论 文 大 纲
一、序论
民航总局193号令(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中,对航空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出了基本要求和规范,但对于特情处置方面(主要包括: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的具体细节内容多次用到:某些情况、约束性措施、管束措施等暧昧与不确定性强的词语,让民航安保从业人员在没有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产生疑惑,甚至出现逾越法律界限的如防卫过当的情形。
本文通过比照《刑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对193号令中关于航空安全员(实际包含民航企业雇员和空中警察两个不同工种)如何在特殊防卫权的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合法的履行工作职责并处置特情进行司法解释。
二、本论
1.通过对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暴力殴打空警案的案件分析,来解释和说明航空安全员(实际包含民航企业雇员和空中警察两个不同工种)的尴尬处境和目前法律对于航空安全员自身人身安全保护内容的空白。
2.考虑到目前空中警察均为派驻企业的执勤模式,区别于地面警察的特情处置流程,其身份的定位到底是侧重企业利益还是侧重民航安全也是应该给与合理解释的。
3.民航总局对于航空安全员的处置手段用词不够具体和明确,容易引起后续的法律纠纷,而航空安全员包含有两个工种:从事安保工作的民航企业雇员和空中警察,两者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不同的,所采取的措施造成的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
三.结论
特殊防卫权在对于从事安保工作的民航企业雇员和空中警察处置特情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法律纠纷,对于两者的司法保护存在差异,必须予以明确区分。
第一章 引言
1.1我国民航空防安全领域的现状与原因
经过新中国50多年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先进的交通运输方式,我国的民航业伴随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航空运量持续快速增长,航线网络不断扩大,机队运输能力显著增强,机场、空管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迈出较大步伐。据民航资源网发布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航空货运增长率世界第一,客运增长率世界第二。到2020年中国将新增2600多架飞机。民航总局将超过5000亿资金流向机场建设。我国将成为全球第二大航空市场。航空运输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由于民用航空器具有载客、货量大,运输距离长,运输时间快捷等因素,民航的飞行安全也就自然成为了制约其快速发展的关键。飞行安全包括了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不出现由于运行失当或外来原因而造成航空器上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的事件,当然,空防安全是属于外来原因对航空器的潜在威胁。
1.2我国特殊防卫权起源、解释、影响
空防安全的概念中,“有效预防和制止人为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与行为”,他是空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的目的。人为的非法干扰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严重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破坏良好的航空活动秩序与纪律;二是扰乱正常运行计划,使航空器的活动不能满足合法机长的正常意愿——承运人(经营者)的愿望与要求正常运行,使国家和企业在政治和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承运人(经营者)的愿望与要求,它包含着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保证服务对象人身、货物安全,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条件,安全、准时、正常地实现人员和货物的位移,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等。
对民用航空的重大非法干扰行为,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空防安全首先是要维护国家的利益,确保国家安全,这是空防安全的神圣使命和根本的目的,其次是要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保证旅客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旅客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二是要保证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旅行中的心理安全。构成犯罪的非法干扰行为,如果不能被有效地预防与制止,将会造成机毁人亡的后果,这一点,比较容易引起我们的重视。而较轻微的非法干扰行为,虽没有构成犯罪,但如不予制止,则将会严重危及旅客的心理安全。
根据《维基百科》报道:1993年,我国发生了10余起民航飞机被劫持到台湾的事件,虽然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引起国际民航组织的关注,要求中国民航主管当局应尽快制止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宣布我国民航企业为不安全的航空企业,同时派出国际民航安全专家组来我国进行安全培训。新华社对2012年发生于我国新疆和田的劫机事件也进行了详细的报道:2012年6月29日,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于12:25分起飞,十分钟后机上有6名歹徒暴力劫持飞机,后被机组人员以及乘客制服,飞机随即返航和田机场并安全着陆,6名歹徒均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确保安全是空防工作的最高原则和最终目的。当然,航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也会对飞行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和影响,2013年7月13日,韩亚航空214航班在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失事,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当天在华盛顿就韩亚空难举行听证会。会上公布的调查报告说,客机飞行员李江国尽管总飞行时间接近1万小时,但驾驶波音777的累计时长只有35小时,这也是他第一次驾驶波音777在旧金山国际机场降落。当地面人员告诉他,帮助飞机降落的机场下滑坡度指示灯由于机场扩建而暂时无法使用,需目视降落时,他感到非常紧张。
多起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以及民航从业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的严重事故折射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航发展所面临的空防严峻形势和不容乐观的治安环境。国内目前主要面临: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以及达赖集团等恐怖、邪教组织的威胁,甚至还有一些国内闲杂社会人员的恶意恐怖威胁等等。
1.3我国民航空防领域安全与国外同行间的比较与差异
1.3.1我国民航空防领域的“硬件”差异
如何防范和及时处置机上非法干扰和扰乱行为成了民航总局以及公安部的一个急需处置的重要问题,经美国“9.11”事件的催化后,航空安全员的岗位得到了发展和壮大,关于航空安全员(空警)的岗位职责是根据三大国际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2010年在我国北京通过的《北京公约》的有关内容,遵照“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的基本原则,对威胁航空安全的的一切人为或非人为原因产生的隐患或结果进行有效排除和控制。航空安全员这个名称实际包含了两个不同身份的工种:隶属于民航总局公安局派驻各企业的空中警察和企业招聘的从事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雇员。由于空中警察为局方派驻企业的模式,其管理形式和企业招聘的安保雇员并无实质区别,所以在国内将二者统称为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空警)的处置决策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人机安全为最高原则,必要时,可以小的代价避免重大的损失发生。当空中发生重大劫机事件时,要力争是航空器降落在地面进行处置。
1.3.2我国民航空防领域的“软件”差异
目前,航空安全员在航班上执勤,所依照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民航总局193号令即《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其中对航空安全员处置飞行中的航班上所发生的一些违法行为多次提及:某些情况,管束措施,等含混不清的词语,例如:航班延误,旅客辱骂乘务员,并出手推搡甚至扇耳光,安全员应该如何管束这些闹事旅客,如果制止不了是否可以使用配发的武器装备进行干预制止,如果在制止过程中对旅客造成了伤害,旅客起诉,安全员是否还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这些含混不清的指导性规定使得航空安全员(空警)非常难以开展工作,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20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权”希望将两个不同工种执行航班所具备的特殊“权力”进行区分和厘清。
第二章:特殊防卫权在民航空防领域的应用
特殊防卫是我国 97 刑法修订时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自从特殊防卫被明确立法为 97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以来,该规定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度成为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大热点问题。该款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谓不—,有“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之称,有“特殊防卫”之称,还有“无限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权”之称等。
以上诸称谓,在笔者看来,并无实质的差异,称谓的不同,主要缘于学者的观察角度不同。首先,“无限防卫”之称重在“无限”上,其参照物是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防卫限度”。纵观我国刑法第20条的3款内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非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不法侵害时,由于这类不法侵害,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不构成严重威胁和损害,根据防卫必需原则和防卫手段、强度应与不法侵害相当的原则,防卫行为应受到“防卫限度”的限制,否则,不利于实现防卫目的。相反,当公民人身安全严重遭受暴力犯罪侵害时,防卫时就没有了限度的限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第3款相对于第2款而言,是无限度的,从此角度出发,将第3款概括为“无限防卫”是合理的。特殊防卫权在民航安保领域的应用其实是对那些不具有空警身份的航空安全员即企业安保雇员的一种明文规定法律保护文件,虽然众多法律学者对特殊防卫权的法律界限都有争论,但不可否认,民航安保雇员可以运用特殊防卫权的相关法律条款到实际工作环境中来,是最直接有效的自身法律武器。
2.1案例呈现
结合国际上其它国家的空防安保模式可以很直接的对比出用工模式的合理化,可以减少许多后续的法律纠纷、比如美国,其民用航空从事安保工作的联邦空警均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也就是都是国家公务员,正式工)。起飞前着便衣同旅客一同登机,在航班上的座位不固定,甚至连乘务组也不知道他们坐在哪里,只有当航班上发生紧急事件时,联邦空警才会根据情况亮明身份,责令行为人终止其违法行径,若口头制止无效或者试图袭警,联邦空警可以动用杀伤性武器将其制服甚至击毙,至于处置是否得当会有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德国空警则均由从事过地面警察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丰富的“老警察”担任,处置突发事件时,果断而迅速,以迅捷、出奇制胜闻名业界。
由于我国的民航发展起步晚,起点低,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系统性上较西方欧美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和差距,加之空中警察的派驻企业模式,一切以所属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导致了其执法力度上的明显偏移,对于部分机上扰乱行为也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为了行业“准则”。2011年开始的“机闹”和多起因天气原因延误导致的旅客霸机行为也愈发常见,各地机场公安机关对于这种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也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害怕激化矛盾,反而纵容了部分旅客变本加厉的霸机和闹赔偿。
2.1.1案例全程及后期跟踪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4年11月27日,山东航空公司由广州经山东临沂前往青岛的SC4672次航班停靠临沂机场时,乘坐这一航班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临沂华盛江泉集团董事长王廷江因对乘务员要求其出示机票的做法不满引发争执,王廷江先是骂了一名女乘务员,后与值班空警张强发生争吵、撕打。随后,空警张强用手铐将王廷江铐住。约半个小时后,王廷江之子闻讯带领20余人赶到机场,砸碎候机大厅安检现场与隔离区之间的玻璃门,不顾保安人员的阻拦,从验票门冲向停机坪,并强行登机,将张强拖下舷梯进行殴打。经法医初步鉴定,空警张强伤势为轻微伤,乘务员李雪莲右肘有皮下出血。此事件是民航界的一起典型暴力袭警案,但是由于王廷江的特殊身份,加上山东航空公司息事宁人的态度和害怕得罪“权贵”的心理,最后各方都三缄其口,不了了之。
2.1.2案例中的涉嫌防卫权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廷江拒不配合机上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规定,出言谩骂女乘务员,在空警张强的介入后,又妨碍了人民警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在张强亮明身份后,王廷江又和其发生争吵和厮打,王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并且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了前款规定的行为,理应追究王的刑事责任。再来看看王廷江之子带领20余人砸候机大厅,强闯安检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对有关机场的安全保卫做出了规定,机场内禁止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强行登、占航空器等行为。航空器内禁止的行为包括“打架、酗酒、寻衅滋事”等。违反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发生在山东临沂机场的打砸机场安检设备,强行登占航空器,暴力殴打、袭击人民警察以及航空从业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但是,因当事人的“位高权重”和“人大代表”身份,本应该严肃处理的刑事案件,也被王廷江和航空公司私下“和解”了。
2.1.3案例中如何处理的防卫权及分析
这是民航界和法学界均不愿谈及的典型案例,作为当班空警的张强非但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服从航空公司领导的安排,与当事人王廷江和解,理由就是司法诉讼会影响航空公司的业界形象和口碑。此事件明显暴露出了我国民航总局公安局的空警派驻企业模式的不合理以及弊病,由于航空企业追求的是“旅客至上”和利益最大化,空警的合理处置和将违法旅客移交地面公安的程序势必会影响航班的正点运行,导致航班的延误和经济上的损失,各航空公司都在跟派驻空警灌输“服务至上”的理念,实则是对旅客轻微违法或违反规定的纵容,也是对我国法律的不尊重。
2.2 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2.2.1防卫权的应用设想
从空警张强的案例或许可以暴露出一些国内民航企业里从事机上机上安全保卫工作的企业雇员的用工和法律保护问题。笔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绝大多数航空公司(南方航空除外)同企业招聘的安保雇员间均采取了劳务派遣模式的用工方式,换句话说,一但员工和旅客发生任何民事或刑事纠纷,航空公司都不承担主要职责,航空公司会让雇佣员工同中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自行协商解决。那么,从事机上安保工作的企业雇员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由于航空安全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应当为其供职的公共航空供职企业。如因该行为处置不当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按照刑法的相应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由于规章的法律位阶低于刑法,因此在193号令《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中没有免责的权限。因此,作为航空公司企业安保雇员,我们可以这样把握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要旨是:保护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对加害人方拥有实行特殊防卫权的权利从而得知,我们对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劫持航空器也属于抢劫罪的一种)是否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权的行为,关键是要看转化型抢劫中的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程度,而不是拘泥于是否是行凶或者拘泥于是否是属于抢劫。如果该暴力或暴力威胁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受害人是无权行使特殊防卫权的。笔者从行业内部了解到“6.29新疆和田暴力劫机案”发生时,5名歹徒均匀分布在客舱,其中两名歹徒用拐杖将坐在最前面着制服执勤的航空安全员当场打晕后,企图用藏于拐杖中的雷管恐吓乘务长打开驾驶舱门,否则其将引爆雷管,所幸有一名和田粮食局的领导就坐于头等舱,听明白了歹徒说的维语,果断同机组人员一起和歹徒殊死搏斗。庆幸的是,该航班上有数十名出差的公安干警,和机组人员一同制服了其余几名歹徒。在制服歹徒的过程中,就坐于客舱后部的便装安全员使用了装备包中配备的匕首,将两名暴徒当场捅死。(新闻媒体报道:歹徒在搏斗过程中,失血过多,不治身亡。)从这起典型的由东突暴恐份子策划的劫机案中可以看出:暴徒非法劫持航空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机安全,如不果断制服,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威胁到了国家人民和财产安全。安全员的行为明显是符合特殊防卫的要求的,也是严格按照行业准则以及193号令实施的,虽造成了2名歹徒身亡,但也不应负刑、民事责任。海南航空在事后也对整个机组给予了丰厚的嘉奖。民航总局公安局也对两名英勇的蓝天卫士提出了表扬。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特殊防卫权比一般防卫权的防卫范畴要宽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不承担责任,因此,特殊防卫权的适用应更加严格,严格把握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核心要件是适用关键。
2.2.2防卫权的应用注意事项及问题
以上案件可以看出:非空警身份的航空安全员在紧急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除了要遵守193号令的相关要求外,还要严格遵从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严格把握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核心要件处置,也希望国家早日立法,保护非空警身份的航空安全员在特情处置身份的地位合法化和具体免责条款,同时早日出台袭警罪,社会各界应当树立尊重警察、保护警察与监督警察这3种观念。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国家权威;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自己;监督警察就是监督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
第三章:结论
特殊防卫权在对于从事安保工作的民航企业雇员和空中警察处置特情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法律纠纷,对于两者的司法保护存在差异,必须予以明确区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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