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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当代刑事和解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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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当代刑事和解制度(五) 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13]我国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公开庭审、召开案情发布会和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来实现。经多年的审判公开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在庭审公开方面做得较好。司法裁决书的说理性也有所加强。各级人民法院的案情发布会制度也日趋完善、成熟。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主要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与案件处理无利害关系的广大社会民众无适宜渠道直接了解刑事司法信息。首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广大民众依法无权查阅相关的司法文书;其次,基于成本支出、无利害关系和“有麻烦找律师”心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广大社会民众通常不会去参加庭审和案情发布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社会民众主要通过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民众的传述和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来了解相关司法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叙述者可能会因利益、自身价值标准和对案件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的片面了解等因素致使叙述失真。另外由于现行规范、监督媒体行为的制度、法规不健全,也难以避免部分媒体新闻发布者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进行片面报道甚至虚假报道。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的上述缺陷在现实生活中极可能导致被误导的社会民众在司法腐败潜意识作用下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作出不正确的消极评价。为避免广大群众误解,各级刑事司法机构应从情、理、法角度详细阐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支持理由,尤其要详细说明本案采用“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进行处理的法理、情理并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向社会民众公示刑事司法信息:1.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基层行政机关协作,在当事人所在社区、街道或村庄张贴相关司法文书方式向当事人周围社会民众详细告知本案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网络技术力量,建立起本院的电子网站,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本院所处理案件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
  (二)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
   新闻犹如一柄双刃剑,其在向社会民众展示信息的同时极可能误导民众。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新闻法》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新闻法》以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目前各级刑事司法机构在采用“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处理案件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以免媒体误导社会民众:1.对于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或可公示的相关司法文书,允许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就“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如实报道。如媒体报道不实,刑事司法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方式建议媒体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责令媒体在其最近出版的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公开发表更正声明,必要时可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方式建议当地的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根据《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新闻媒体的通报批评、检讨、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在刑事终审或一审刑事裁决作出后应允许媒体对“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评论。对于评论内容中出现的人身侮辱或人身攻击性言论,遭受人身损害的刑事司法人员可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或刑事自诉方式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刑事和解制度以其"宽严相济"的内涵顺应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前进的步伐,制度尚不成熟,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只要在继续推进制度的同时总结并改进其不足,制度展现出的勃勃生机必然能结出成熟之果。

参考文献:       [1]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原则以及使用范围、处理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立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3]刘立军,《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中国法院网,       [4]宋英辉等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调研成果《我国刑事和解现状实证分析》中表明"问卷调查显示,多数人更倾向于由办案人员来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者。在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中,有36.1%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主持调解更好,有36.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办案机关的帮助下由双方和解更好,只有9.5%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以外的组织主持调解更好。这一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相当比例的民众在刑事和解方面对办案机关的依赖和对其他社会组织的不信任。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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