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政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了法官资格、选任、培训、保障等一系列制度上的设计。本文将从介绍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官管理制度模式的有关情况入手,通过对比分析当前我国法官制度的形成历史、内涵特色、具体现状、存在问题等,针对改革完善我国法官管理的选任制度、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对策看法。
【关键词】:法官、管理制度 、对策建议
建立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但由于历史、政治及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早已跟随不上时代的脚步,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新规划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思路,重构我国现代法官管理制度。
一、当今世界两大法系法官管理制度的简要介绍
司法赋予法官实现法律制度和公正的重大使命。当法官出现了阶层,就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国家司法的公正,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并通过实践过程不断完善起来,很多国家完善的管理经验我们都可以借鉴。在此,先从法官的选任、培训、保障三个方面,以法国和英国为例简要介绍一下大陆、英美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情况。
(一)以法国为例看大陆法系的法官管理制度
在法国,法官首先要求大学毕业后经过统一的考试,考试通过后进入国家法官学院接受专门的培训。其培训期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共31个月,第二个阶段共6个月,其中第一个阶段的前3个月是社会实践,学员要到国家机关中了解社会现实,其后是8个月的专业训练,主要是关于审判工作的,在接下来的14个月中,学员被安排到法院中进行实习。此时,第一阶段的学习结束,主要要求学员熟悉审判的整体过程,然后学员要参加第二次考试,政府根据学员的考试成绩,将他们分配到不同的法院和岗位,开始进行6个月的第二个阶段的专业实习。在法国的体制中,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而且还要经过严格的理论和实践培训。
法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采取任命制的方式产生。在法国,设立国家高等司法委员会,负责下级法院法官的任选。国家高等司法委员会由委员20名,有10名法官,10名检察官组成,分别选拔全国的法官和检察官。高等司法委员会从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中提出人们能够法官的名单,经司法部长、总理、总统签字后,由政府正式发布公报。法官一旦任命,则为终身法官(注1)。法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法官实行终身制和退休制,达到一定年龄可以退休,退休后享受全薪待遇。
(二)以英国为例看英美法系的法官管理制度
英国其法官分为治安法院的法官、郡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等,治安法院的法官要求不那么严格,即使没接受过法律培训也可担任。但郡法院以上的法官选任就非常严格,都是从执业经验丰富的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高等法院的法官更要求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确保了那些非常有能力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在高级别的法院任职,从而赢得整个法律职业界的尊重。高等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注2)
二、我国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十七大后,最高院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做了大量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有效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这方面建设起步较晚,又在文革中遭到严重的破坏,现又正处于不断改革转型时期,所以还存在着明显的管理行政化和制度不成熟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相互交错造成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历史的原因
我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轻视法律、蔑视法治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长达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其中最重要标志就是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理讼狱。任命行政长官的主要条件不是其司法要素和品德操守,而是对统治者的忠诚程度及治国理财的能力,明显不符合司法要求。这种思想意识的传统做法对现今仍有很大惯性影响,导致不重视法官素质的现象长期得不到彻底纠正。
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中国,极其仓促的照搬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则,但还没有来得及完全消化,就在不断的战乱之中消亡。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管理制度虽然有过长足的发展,但仍然不能弥补这一缺陷。
(二)社会的原因
法官与社区联系的过分密切化妨碍了法官中立观念的确立。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注3)群众路线这种思想路线延伸到司法领域,导致了法官在社会中极易接触。法官走进人民生活化固然可以增加民众对司法人员及司法制度的了解,有利于对司法运行及法官道德实施监督,然而法院和法官生活与现实社会之间没有设立一定的界限,且现在的法官无论学识还是道德水平都没有突出表现,而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赤裸的展示在大众面前时,使大众对法官崇敬之情也荡然无存。这对于树立法官与法院的声望与权威是极其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法官管理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其主体无疑应该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既然如此,对法官的管理就应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然而,在我国目前却没有一套这样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实行的是以行政级别为中心的干部管理体制(注4)。在录用上,法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在级别上,法官的级别一直是套用行政级别,虽然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早已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国家为贯彻这一规定也作了一定努力,但法官的行政级别仍在现实地影响着其权力、薪俸、福利等;在服装上,法院内部除司法警察外,均身着法官制服;在称谓上,将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统称为“法院干警”,且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统称为机关干部。此外,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还存在上下从属式的行政管理方式,对所谓疑难、重大、新类型的案件,在具体操作中实际上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裁判层层报批。由此可见,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除了具体从事工作不同之外,几乎无其他差别。
不可否认,这种法官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独特的司法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司法制度相互借鉴并逐步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越来越呈现出其自身所固有的弊端,越来越与法官的职业和使命不相适应(注5)。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法官管理质素,并与现在世界的潮流相一致,就要学习借鉴国外法官管理制度。经过以上介绍,可以发现当今两大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官管理制度,不论是采取哪个法系,其制度本身及操作理念无不透视出历史文化传统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根本无法比较两大法系的优劣之处。所以我们基于我国法官管理制度现状,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完善法官选任制度
作为一名法官就必须依靠自己对法律的成熟理解与运用,依据自己丰富的法律经验,对纷争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继而营造法官的职业尊崇,所以就必须建立起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
1、明确初任法官任职资格,严把入口关 试论中国特色法官管理制度(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