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建议,笔者发现多数人习惯采用就事论事地作法,即针对某个或几个法条,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地开出一堆药方,而忽略了国家立法的系统工程概念。我们知道,国家的法律由《宪法》到类别法,由类别法到部门法,由部门法到单行法,是一个逐级相互关联的庞大体系。如果某一个法条“感冒”,往往反映出本法、部门法、类别法,甚至《宪法》整体上存在的不平衡与不和谐。如同中医理论一样,需要采用“辩证论治”的方法加以解决。所谓辩证论治,主要是指“辩证”和“论治”两部分而言。中医理论中的“证”,是指病症的实质,医者须采用望、闻、问、切的手段对病症的临床现象进行整理、观察和分辨,从中发现疾病的根本问题,这个过程叫作“辩证”。根据“辩证”所得的结果,医者才能实施“论治”。“论治”要依“辩证”的结果而处方,例如,感冒患者,虽然临床表现都是发烧,但每位患者的病源(证)并非相同,如寒热者,需要温调处方;炽热者,需要清毒处方。因此,我国中医成为随机辩证,依证论治的整体^论文化。我们立法或修改立法也应效仿中医整体论的思想,治本化标,从某种司法现象入手,整理、观察和分辨其问题的“证”在何处,辨析法条背后的整体性和规律性,这样才不会引发各法律门类之间的新矛盾、新问题。其实,法律体系间的协调性就是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之一。
因此,本文将不对单一法条作简单对治,而主张借鉴生物医学全息、相应的方法,通过以上对本法第39条适用评析,窥斑见豹,从整体上“辩证论治”,对立法者的方法论提出两点哲学建议。
(一) 建议全息化立法
我国立法工作是建立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上的,因此,立法者的思想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由于,马克思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学说,因此,作为立法者应当在把握政治主导思想的同时注意运用全息方法。
全息概念产生于生物科学界,是我国已故生物学家张颖清教授发现的科研成果。“1985年^论文中,张颖清发现生物体的部分,包含整体的信息,生物体的每一个具有生命功能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叫全息元:生物体每一相对独立的部分,是整体的缩小。”(注7)从此,全息理论成为中国生物学界的首创,并很快在各个学科领域内得到广泛应用。既然物质信息元中具有整体全部信息,就象坐标“0”点可以辐射360度空间一样。那么,庞大的法科学体系中也一定存在着同样的原理和规律。如果将法律体系看作一个巨大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内也一定可以适用全息方法。在全息理论诞生25年后,笔者如此强调这种方法,其实早已不是戏论,而是在长期实践中,确实成功运用过“全息化管理”模式。因为,管理学与法学有着许多共性或相似性,这两类学科都是关于解决复杂社会关系的规制和方法。
笔者认为,立法过程中,立法者的方法论和价值观是不容忽略的要素之一。由于中国目前尚属于粗放型的市场经济;本土企业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尚不健全;国民的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又值全球经济危机的特殊时期。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国内、外矛盾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既不同于西方,又很难自我描述的复杂国情,立法工作如何把握“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这是一个运用全息方法才能解决的问题,而不能单纯凭借政治哲学。由于我国立法者多数是从计划经济过来的人,其思想方法的惯性是过于偏重政治哲学,缺乏全息兼融的方法论。往往一部新法刚生效不久,紧跟着就是大幅度的调整与修订,甚至朝令夕改。有些立法内容实在无法修订,就将问题倾泻给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这些现象不仅造成了司法与政令界限的模糊,同时,也影响了立法工作的严肃性。例如,本法第39条第(二)款的概念确实不够严谨,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界定,既无上线,也无底线,很容易造成误解、误读和误用。《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和履行劳动义务。”(注8)那么,“依法”当依哪部法?“保障”又如何保障?这些词语象是些模棱两可的空话,又象是装饰在法律上面的政治口号。虽然,本法总则中强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代会平等协商确定”。但是,众所周知,我国企业工会和职代会并不是独立组织,其成员也是受用人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前提下,让被雇佣者监督雇佣者,就如同让一只羊去监督一匹狼似的,即使法律赋予这只羊十足的权力桂冠,它也无法与掌握自己生存权的狼“平等协商”。这种以弱势监督强势的立法规制在现实中根本没有可行性,很多还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立法者头脑中深深的烙印。
全息方法是建立在系统工程基础上的新哲学,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西方分析哲学的某些表象,但并不象分析哲学那么逻辑。全息方法具有典型的东方整体论思想,注重内在要素的关联性和相应性。作为立法者,在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过程中,除了利用数据分析进行立法诊断外,最重要的是,由一部法中发现包含其他法和被其他法所包含的全息规律,进而,运用这种规律进行结构性调整,针对各类型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共性与个性,从立法上细化其“严格”和“重大”的衡量规制,这样既可以保障法律整体的协同性,又可以使单行法具有严谨的可操作性。笔者大胆设想,在我国粗放的市场经济状况下,可否特立一部《企业章程法》或《企业规章制度保障法》,专门规范不同企业章程制度的设立、执行和监督,这样既可以限制企业滥用“规章制度”意思表示侵害劳动者权益,也可以从法律体系的高度,对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全息化立法配套和规制。
(二) 建议重视劳资关系的相应性
本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毋庸置疑,共建和谐社会是21世纪人类共同关心的主题。劳动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立法者的主要着眼点。如何在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悬殊的人群中建立“共同体”,不但是市场经济要作的课题,也是立法者应当作的课题。尤其象本法这样一部具有明显倾斜保护力的实体法,如何通过立法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真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是仅靠政治立场和人民感情就能解决的问题。既然前面提到立法全息化问题,那么同理,在劳动关系上也需要体现整体化和全息化特色,即重视资本与劳工之间的相应性,通过建立相应劳动关系达到和谐稳定的立法目标。
俄籍华人姜堪政院士(医学博士)在其生物实验中发现了“生物场导”的规律,并从中总结出“生物相应”理论。他的实验成果证明:“生物电磁场是生物发生的信息的物质载体,它能从一个有机体传递到另一个有机体。”(注9)姜堪政院士认为,世界上一切有机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皆具有相应性。这项重要发现获得了1999年国际医学金奖。如果说,异种有机物之间尚有相应规律,那么,作为法学中的劳动关系也一定存在着某种相应性,笔者认为,这种相应性就是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实验证明,有机体的相应性主要体现在生物微波段,物理学上的许多物质共振现象都发生在微波范围,微波场隐藏在物质现象深处,体现着“波”与“粒”的二项性。同理,复杂的劳动关系也具有相应性,这种相应性是人与人之间的深层表现,在深层表现中,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人与阶层之间,同样存在着“共振现象”。如果立法者看不到劳动关系中深层的相应性,仅仅强调劳动关系表面的和谐与稳定,立法就会失败,或顾此失彼,出现“治一经,伤一经”的恶性循环。本法采取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立场是对的,但是,在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上,法律倾斜应当实施“软着陆”,如细化某些限制内容,避免某些模糊词令。应充分体现劳资双方作为企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内在和谐。从究竟意义上讲,企业与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从维护国家总体利益出发,应当认清企业作为国家主要纳税人也属人民的范畴。既然企业与劳动者同属人民的法律范畴,两者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当能够彼此相应,并且和谐发展。立法的作用是弥合或减少劳动关系的对立性,发现和运用双方内在的统一性、相应性,这是立法者应当十分重视的问题。例如,某些掌握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成为企业不可小觑的力量,并且构成了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若立法中过于刺激劳资关系的对立性,势必节外生枝,画蛇添足,甚至会再度制造新矛盾,使劳动关系各方永无宁日。如前所说,本法主要鼓励长期或连续的继续性合同,这类合同的主体单位是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劳动关系更宜采取相应论的方法来确立。
笔者提倡劳动关系的相应性,主要是希望立法者摆脱从前“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思想影响,避免一味强调劳工利益而使企业无所是从。不想看到劳、资矛盾日益深化,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歧途。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不想看到社会矛盾被激化,希望中国尽早地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并能引领21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国富民强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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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宝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5.李国光:《劳动合同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6.李国光:《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
7.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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