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责任原则,即应根据各行为人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来决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这是因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越轻,责任越小,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越轻;罪行越重,责任越大,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越重。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那么理应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但是,现实的犯罪状况往往错综复杂,各行为人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往往不一致,这时,就需要根据各行为人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决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
区别对待原则意味着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可能承担不同的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过失地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在具体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及其各自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决定其各自的刑事责任。
过失程度就是指过失犯罪人疏忽大意的程度或过于自信的程度,它反映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个人缺陷程度,决定着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犯罪人的改造难易程度。
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罪责大小,首先决定于过失程度,过失程度大的,罪责就大;过失程度小的,罪责就小。
如何考察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一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看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这需要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内容及所实施的行为加以判断。如果注意义务要求程度高,而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则过失程度就高;如果注意义务要求程度低,而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则过失程度相对就低。例如,医生和护士在为病人实施手术时,二者都有义务防止手术器械遗留在病人的身体内,医生和护士虽然负有共同注意义务,但是,医生作为手术的主导者,而且一般较护士具有更多的职业培训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因此其应当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和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程度较护士要高一些,因此,若发生此种案件,医生应承担较多的刑事责任。 (2)看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行为人被赋予的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决定了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注意义务越容易履行,而行为人却未履行,则其过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义务越难履行,而行为人未予履行,则其过失程度就越轻。一般来说,考察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可从行为当时存在的主客观条件来综合判断。客观条件与环境并不复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足够的预见或避免能力,只需稍加注意与努力就可预见或避免结果发生的,则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就高,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履行义务,过失程度就大;反之,客观条件与环境较复杂,行为人主观能力一般,需要高度注意与特别努力才能预见或避免结果发生的,则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就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履行义务,过失程度就小。(3)看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履行了部分注意义务、采取了一定措施的行为人与根本未履行义务、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行为人相比较,前者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较轻,过失程度也就较轻;而后者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较强,过失程度也就较重。
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还决定于各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大小。原因力大小的认定,一般应建立在过失程度相同或相当的基础上。在过失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的,其罪责也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责也小。 例如,在危害结果已明确是由某个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共同过失犯罪中,该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对较多的刑事责任,而其他行为人则承担较少的责任。
当然,原因力的大小与是否具有原因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的行为在共同过失支配下已经成为一个行为整体,所以未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也认为与结果具有原因力。但其与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在因果关系的“力度”上则存在着差异。另外,受害者以及第三方是否有过错也会影响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受害者或第三方存在过错,应相应地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引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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