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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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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四)  

    1、申请人请求赔偿的范围要明确: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人身权侵害的,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财产侵害的,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摊牌费用的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决定给予申请人赔偿的条件:一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三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的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原因,损害的事实是这个原因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3、对赔偿的标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加以区分。对于人身侵害的赔偿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标准执行,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损失应按实际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相应的价款,不包括其他间接损失的赔偿。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具备决定予以赔偿的条件。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的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针对不同当事人补偿不公平的现象。从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健全、完善应急处理制度的角度来看,国家应该尽快立法,使当事人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补偿救济。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行政补偿的原则。行政补偿应坚持合法和公平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对于补偿原则的规定都比较详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行政补偿首先必须是合法,只有在合法这个大前提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补偿程序才可以启动。其次是坚持公平公正。立足于“人权保障”和“和谐社会”的基础理论,突出公平,建立适合我国特色的行政补偿原则。

    2、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 。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新增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6)已经明确规定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原则,在立法中尚需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行政补偿要有具体规定,包括行政补偿的权益范围、事项范围、行为范围以及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补偿。

    3、明确行政补偿的方式

    除比照《国家赔偿法》用金钱补偿外,返还原物(以新抵旧)、恢复原貌、置换等补偿方式均可列入其中;同时对于那些生产、生活设施遭到破坏,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环境遭到破坏的当事人,立法上应当特别将生活设施的再建、劳动与就业机会的供给、环境污染的治理等也可以列入行政补偿的范畴。

    (五)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监督。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监督在按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监督条款执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对生效后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监督和救济途径作出规定:

    1、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如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在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时,另一方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复议调解书。

    3、调解时涉及赔偿或补偿的行政纠纷案件可以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当事人提供担保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时可以由担保人履行。

    4、强化舆论监督。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疑难案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作用,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予以刊登或播出,督促其履行协议。

    行政复议的调解工作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在调解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和实际的调解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去磨合、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赵微、方军、吉雅杰:《行政复议法起草问题及条文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页。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1140页。

    (3)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8年12月31日。

    (4) 何兵:《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284页。

    (5)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版社,2002年出版,第30页。

    (6) 日本:森田三男:《债权法总论》,学阳书房,1978年出版,第28页。

    (7)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8年12月31日。

    (8) 长春市公安局法制处复议科:2006、2007、2008年工作总结。

    (9)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7】1号),长春公安法制信息网,2007年1月12日。

    (10)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3页。

    (11) 郜风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解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87页。

    (12) 郜风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解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87页。

    (13)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8年12月31日。

    (14)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8年12月31日。

    (15)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8年12月31日。

    (16) 《宪法修订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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