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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宪 法 解 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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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宪 法 解 释(四)

    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指通过何种程序和方法来解释宪法,或者说如何科学地解释宪法,使宪法的含义变得清晰明了。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指依据何种精神来理解、补充宪法条文规定的含义。(注10)由于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与宪法原则没有本质区别,故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平等原则、议行合一原则、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应成为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的基本内涵。关于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系统解释原则。 解释宪法的某一规定要从该规定与宪法其他规定的关系中进行解释,而不应孤立地进行解释;2、目的论原则。解释宪法不仅要顾及表面文字,更应注重制宪的目的;3、历史解释与现实解释相结合的原则。解释宪法既要研究制宪者的意图,又要把宪法的基本精神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机结合起来;4、利益分析原则。解释宪法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进行分析和平衡,确定优先利益,并综合和协调其他利益。(注11)

    (三)遵循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这与宪法解释的类型密切相关。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的,其宪法解释的提案无论是立法机关自己提出的,还是经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一律依立法程序进行。采用司法解释制的,其解释程序大多是仿效美国的做法,即法院不得自动解释宪法,其他机关或公民也不得任意申请法院解释,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才可以请求联邦法院解释:1、 联邦以各州的宪法或法律侵犯联邦的权力;2、各州以联邦的法律侵犯各州的权力;3、人民以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遭受联邦或各州侵害涉诉时。联邦法院在接受申请宪法解释的诉状以后,定期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可聘请律师代为辩护,辩论结束后方可判决。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诉讼程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制的,其解释程序也各有特点。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宪法,不允许个人请求解释。(注12)二战后才允许人民提起宪法诉讼。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在解释宪法时,大体都包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几道程序。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我国的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宪法解释的申请。当出现了需要对宪法作出解释的情况时,以下主体可以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武装力量;三是中国共产党;四是公民个人;五是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解释的申请以书面为宜。2、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以后, 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予以审查,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后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3、宪法解释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4、宪法解释的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通过特定的刊物或渠道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四)明确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的效力是指宪法条文释义后的内容在时间、空间上及对人的拘束力。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立宪解释和行宪解释在效力上是基本相同的,但违宪解释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西班牙,如果宣布法律违宪,该项法律就完全失效,这种违宪解释与宪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而在美国,违宪法律只是对发生违宪的具体案件无效,不能产生与宪法条文同等的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宪法解释的效力,但从法理上对宪法解释的效力进行考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宪法解释应被视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具有最终的确定力。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应该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但其作出的补充宪法的立宪解释,全国人大应有权否决。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法律规范因为是经过一般法律程序产生的,故不宜视为有宪法效力,而只应视为有法律效力。4、违宪审查解释的法律效力应以载有违宪审查解释内容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来确定,其效力形式表现为改变或撤销抽象的法律、法规,罢免违宪的行为者等方面。

    引文注释:

    (注1)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注2)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

    (注3)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注4)周伟:《论我国宪法解释的特征和作用》,载《政治与法律》2004第3期。

    (注5)王广辉:《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载《中国法学》2001第4期。

    (注6)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第98页。

    (注7)韩大元: 《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注8)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3月第一版,第152~156 页。

    (注9)莫沈 宗灵:《论法律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注10)纪宏:《宪政新论》(第一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第80页。

    (注11)张庆福:《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第59页。

    (注12)[美]保罗•布莱斯特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参考文献:

    (1)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韩大元 林来梵 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广辉:《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5)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6)韩大元: 《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7)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8)甘藏春《论宪法解释》,载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

    (9)周伟:《论我国宪法解释的特征和作用》,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10)王丛虎:《我国宪法解释价值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1)袁吉亮:《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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