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突发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时,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比如根据《防震减灾法》第32条规定,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交通管制、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防洪法》第45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46条规定:“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四)违反法律义务的情况
1、妨碍他人的自由
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自由为限。基本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地行使和主张基本权利,超越此范围即构成权利的滥用,不仅不受国家的保护,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妨碍他人自由可分为故意的或非故意的两种形式。前者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碍他人的自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基本权利予以限制。例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依法对行为人给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后者指非故意地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能控制或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可能对他人的自由造成的妨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基本权利实行必要的限制。比如《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来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严重违法行为
若自然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以对其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比如《强制戒毒办法》第5条规定,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也是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合法形式。
(五)对特定人基本权利的限制
在我国,对特定人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是指对与国家形成某种公法关系的公务员、教师、学生、军人的某些基本权利给子合理的限制。这些特别权力关系的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愿接受公法上或私法上关系的义务限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分政治权利的限制
《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对现役军人部分基本权利的限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的义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军人的义务,也表明现役军人的某些基本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例如,集会、游行、示成等权利。
3、对正在服刑的人员部分基本权利的限制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因此,罪犯在服刑期间,其很多基本权利的行使事实上受到限制。
4、对国家公职人员不服行政处分救济途径的限制
比如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对其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受教育者、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未规定其可以提起诉讼。
结语
总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肯定及维护,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责无旁贷的任务,现代国家皆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但与此同时,现代国家或多或少地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因此,如何防范国家公权力不恰当地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受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正常行使。
参考文献:
[1] 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 唐忠民、王继春:《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 陈秋玲:《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5] 胡肖华、徐靖:《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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