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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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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一)

 摘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治国家的职责,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防止权利滥用的需要,各国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随意进行,要遵循明确、合法和合理的原则,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限制主要包括在维护公共利益、紧急状态、重大突发灾害等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的限制。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宪法;原则

    引言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等。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 ,以维护公共利益行适当的限制,或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停止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宪法秩序。 一般说来,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剥夺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或继承权;其次,在特定的条件下,中止所有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在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对所有人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中止;再次,对特定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限制。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原因

    宪法在规定限制基本权利时,通常以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作为限制的理由。无论基本权利的类型、种类和权利的主体情况,都可根据宪法原则性的规定,对基本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比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而言,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这是因为:首先,从性质上看,公共利益比个人利益更重要。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就是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与有组织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所以,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必然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只能服从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有必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社会之所以要把个人利益聚合成公共利益,其目的也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之安全,调节社会成员利益之占有,并最终促进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可供分配总量的累积,对社会成员而言只会意味着更多利益的享有;且个人利益也只有在社会秩序稳定、国家和平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得以现实化。

    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破坏。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更不能在行使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损害公共利益。

    (二)是防止权利滥用的需要

    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时,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即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果相互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那么,任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得不到保障,从而会使社会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这实际上体现了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没有一项权利绝对高于自己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也没有一项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牺牲其他非基本权利为代价。防止权利滥用的途径是:(1)公民行使基本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而言是指: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时候不得有害于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损害他人作为人的尊严;不得妨碍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正当行使。(2)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基本权利的宗旨。国家承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身体之最优发展,因此,享有人身自由的人自然不能将自己的身体作为买卖的标的物,行使工作权的人不得甘愿为他人做奴隶,这就是权利本身的宗旨。

    可见,为了自身基本权利的享有,也为了他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以适当形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适用原则

    (一)明确化原则

    明确化原则是指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款应具体而明确,不宜使用模糊性条款。因为模糊性条款含义过度宽泛,理解易生歧义,对模糊性条款的解释权又属于执行法律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就为这些国家机关扩张自身权力的恣意留下了无限空间。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益征收征用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在宪法中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实有困难,但我国相关具体法律对公共利益也未作明确具体的界定,这种背景下,就难以避免直接实施征收征用权力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作过度广泛解释,造成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对权利的限制如果不比权利本身更加明确,其后果就会是只剩下限制,而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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