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意到在已经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角色并没有规定。实际上也不宜在实体法中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与传统意义第三人不同的新型的第三人,其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是一种中立的第三人。对于作为股东代表诉讼这种全新的诉讼,如果经公司的申请或者法院的追加而使公司介入诉讼,公司是一种全新的诉讼参与人,其接受法庭的调查,可以提供证据,但是其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得提出与原被告观点相冲突的观点或者抗辩。
引文注释:
(注1)曹顺宏:《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载万鄂湘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82页。
(注2)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4页。
(注3)俞宏雷:从一起侵权纠纷案谈公司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79页。
(注4)杨青:《论股东派生诉讼》,载万鄂湘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75页。
(注5)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47页。
(注6)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47页。
(注7)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35页。
(注8)杨青:《论股东派生诉讼》,载万鄂湘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页。
(注9)杨青:《论股东派生诉讼》,载万鄂湘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77页。
(注10)杨青:《论股东派生诉讼》,载万鄂湘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77页。
参考文献:
1、曹顺宏:《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载万鄂湘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俞宏雷:从一起侵权纠纷案谈公司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4、杨青:《论股东派生诉讼》,载万鄂湘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6、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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