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有效同时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而且对于证券欺诈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监督和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作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一个必要有益的补充,这对于我国当前欺诈成风的证券市场,无疑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本文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得出对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并着重论述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引入。
【关键词】:虚假陈述,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惩罚性赔偿,证券市场
【正文】:
想要在我国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体制并不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起惩罚性赔偿机制,并非易事。本文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以及证券法中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并分别提出了改进意见。在此基础之上,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构想,从必要性、法理依据、意义及作用、以及具体法律条款的设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正是出于对实质正义理想追求的强烈渴望而不仅仅满足于形式公平目标的达成,促成了本文的完成。
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已达1381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31095.16亿元,流通市值达10135.70亿元,投资者开户总数达7328.45万户。(注1)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短短十几年的发展,“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了重要桥梁作用”。(注2)
但是在高速发展的繁荣背后,最为严重的隐患莫过于证券欺诈的泛滥。从“琼民源”到“红光”事件,从“亿安科技”到“银广夏”、“蓝田股份”,再到“四川长虹”事件,这些相信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无怪乎有人疾呼:“中国的股市很像一个赌场,而且很不规范。赌场里面也有规矩,比如你不能看别人的牌。而我们的股市里,有些人可以看别人的牌,可以作弊,可以搞诈骗。坐庄、炒作、操纵股价可说是登峰造极。”(注3)由于欺诈盛行,市场信心普遍低下,投机气氛甚浓。
另外,在司法方面,现有司法资源也无暇顾及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许多法官对于证券领域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因此对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敬而远之。加之法规的不完善,更无司法先例可循,受到侵害的股民,并不能受到有效民事救济。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遗留着诸多体制烙印,即所谓的“中国特色”。比如在发行上市方面,我国长期采用的是行政计划手段,而上市主体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其中不乏为了帮困解贫、减少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目的而发行上市的,许多上市企业质量和效益先天不足。加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无法流通,致使市场本身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加快推进中,相信这将有助于市场化全流通机制的形成。还有就是在已开户7000多万股民中,绝大部分是散户,他们在专业知识、分析判断能力以及获取消息的渠道方面,远不及专业的证券投资机构,在面对众多违法陷阱时,极易暴露出个人的弱点而作出错误判断,他们往往是受证券欺诈侵害最严重的群体。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