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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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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一)

 【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我国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但对于严重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的刑事侵权行为,却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直是法学界探讨和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现实案例入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陷,提出在我国现阶段,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浅建。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 精神损害 赔偿

    【正文】: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逐渐增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进一步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解决了精神损害赔偿中许多长期争议的问题。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把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范围仅仅限定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将物质损失以外的精神损失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这是很不恰当的。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两个方面,物质损失仅是一部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是不可低估的。尤其是侵犯名誉权、人格权等方面的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能很小,而精神损失则是相当严重的。现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说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是由于被害人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精神损害是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权益。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规定对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对人格价值尊重和保护的表现,是人类重视自己的精神财富的表现。注[1]遭受精神损害所引发的民事赔偿为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具体有效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功能

     1.赔偿损害、慰藉精神功能。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权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但是它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的享乐。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是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物质利益及情绪“复仇”双重满足的方法。这种需要的满足,可以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受损害的感情,通过受害人外环境的改变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伤害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2.惩罚与引导功能。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就意味着剥夺了加害人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的实施可以促使加害人尊重他人权利,引导加害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小心谨慎,教育其更好地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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