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论者所说,在现代法制国家“由于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重性,导致了立法、执法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很难设想由一个部门或机构担负起监督整个国家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的全部责任。”
我国法律监督权只是检察权的一项基本权力,主要是一种司法监督权,它既不同于前苏联的检察权,也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权,对其含义的界定,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的,在诉讼过程中对国家法律适用的监察督促的一种权力。在监察内容上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行为,最为突出地反映在刑事诉讼中。由此观之,检察权又只不过是一种狭义的法律监督权。
总之,从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和现今我国社会所存在的权益维护结构需要角度,我国检察权应该是一种独立、中介的国家权力,是一种具体、狭义的法律监督权,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属于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合物。它就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的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处于同一层次、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权力,它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
0309级法学本科专业:叶哲峰
2005年7月22日
引文注释:
(注1) 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载1999年《法学》第7期。
(注2)倪培兴:《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载2000年《人民检察》第3期。
(注3)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1999年《法学》第10期。
(注4)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载2000年《人民检察》第5期。
(注5)张雪妲:《司法概念的适用》,载《法制日报》1998年7月11日第5版。
(注6)宋军:《贪污贿赂等案件仍由检察机关侦查为宜》,载《法学》1997年第1期。
(注7)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页。
(注8)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1999年《法学》第7期。
2、倪培兴:《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2000年《人民检察》第3期。
3、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1999年《法学》第10期。
4、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2000年《人民检察》第5期。
5、张雪妲:《司法概念的适用》,《法制日报》1998年7月11日第5版。
6、宋军:《贪污贿赂等案件仍由检察机关侦查为宜》,《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
7、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
9、曹呈宏、李永红:《司法理念在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检察》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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