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检察权的定位为论题展开,通过分析检察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和发展历史、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检察权的内容并结合国内学者对于检察权性质定位的四种观点,给出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狭义的法律监督权的结论。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
[正文]:
检察权的定位问题,也就是检察权性质的定位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司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问题。笔者从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历史、在国家权力中的定位、检察权的内容等角度,结合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的理论,认为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检察权是一种狭义的法律监督权。
一、国内学者对于检察权性质定位的四种观点:
1、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检察官与检察机关都是上命下从,检察权不具有司法权应有的被动性、专属性、独立性、中立性和终结性。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是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简单相加;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行政监察部门行使,或者设立类似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行使;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审查程序,由预审法官决定羁押逮捕;将公诉权交由行政机关中的公诉机构行使;将法律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行使,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构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注1)
2、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司法权,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在办案中采取措施,做出决定,是对个案具体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符合司法权的特征。此说为当前通说,并得到官方认可。在党的一些政治报告中亦将检察权与审判权归类于司法权。(注2)
3、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这一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上下领导关系,突出体现了检察权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动性的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公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同时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这种意义上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特性。(注3)
4、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一种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不同的独立的权力形态,这实际上是由第三种观点引申出的另一种结论。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权力统称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而使检察权呈现司法权或行政权的某些特征。(注4)
二、检察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和发展历史。
1、检察机关的性质。
笔者认为,讨论中国的检察权的定位,首先应当以中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安排为政治基础来讨论实然意义上的检察权性质,在此基础上才可能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来讨论应然意义上的检察权性质,否则必将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给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带来不良影响。
所谓检察权,是人们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的一种概括性称谓。因此,讨论检察权的性质必须讨论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权的性质,当然不排除检察权还可能含有别的一些权力属性。而讨论检察机关的性质,必须讨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所处的位置,这必须研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由此可见,我国的检察机关即法律监督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它们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而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设置与对国家机关的设置相对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直接使用“司法机关”、“司法权”这样的术语。我国国家权力的安排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国家的安排: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平行分立。所以在讨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时,不能简单的比照“三权分立”制度下的权力类型构造,而把检察权归入行政权或者司法权。
当然,从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对国家权力的一般分类来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种“三分法”是比较科学的,即使在不采用“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国家,也采用这种分类法,但并非只有这一种分类法。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这从执政党文件中也得以体现。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试论检察权的定位(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