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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审分离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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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审分离原则(一)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牵动全局的重要原则。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本文对控审分离原则的涵义、理论基础、意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对我国法治的危害。进而提出构建合理的控审分离制度构架的建议。

    【关键词】控审分离原则、刑事诉讼、司法审查、起诉书一本主义、不告不理、诉判同一

    【正文】

     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控审分离原则,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定还不够彻底,还有很多程序的规定与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相悖离。这种状况不仅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下降,阻碍我国法治的进程。为此,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的控审不分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控审不分问题的对策,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建议。

    一、控审分离原则概述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涵义

    控审分离原则早在奴隶社会审判活动中就已经确立,一度为封建纠问式诉讼所抛弃,在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中重新得到确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不能分享审判权、审判机关也不能分割控诉权。控诉权和审判权的独立性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即不告不理。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不告不理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内容。程序上,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相对于控诉权来说,依赖于审判程序发挥其功能的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在实体上,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两方面。对人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对事的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中载明的内容才能审理和判决,因为“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通过行使司法权保障刑罚权行使”,“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将不仅是一种放任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注1)对于虽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但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未追加,审判机关不得自动将其归于审判权适用范围内。(注2)

    (二)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

    1、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揭示了划分权力和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它是国家权力配置和司法权独立的重要理论依据。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对于三权分立学说中的权力制衡原理,是持肯定态度的。实际上,无论是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还是司法体制建构,都体现了对权力制衡理论的自觉运用,所以分权制衡理论也是我国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

    近、现代国家一般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这三个国家机关又保持一种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关系。分权理论的核心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而为达到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分权制衡理论强调国家权力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机关行使,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彼此约束。否则,公民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甚至容易被侵犯。

    在这种权力分立理论的影响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的保障下,法院所拥有的司法权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和自治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法院不再是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宁的守护者,而成为法治和正义的维护者。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负有公正、独立实施法律的使命。它通过进行司法审判,解决各种利益争端,具体地实施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检察机关从总体上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职责在于通过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诉,促使有罪者受到定罪或判刑,从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可以说,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权力分立的具体表现之一,控审分离的实现也受到了权力分立理论的影响和推动。(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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