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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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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一)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二)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四、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这种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
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六、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双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预售商品房因预售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预购方交付房款等情况,由预售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参照签订合同时的房价和法院裁判、调解时的房价之间的差价,确定预购方的损失数额
因此即便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或无法确定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就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仍然要格外重视,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争议解决条款涉及的范围主要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合同争议的诉讼法院等。对于签订时尙无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在签订时恪守以上要点才能尽可能的防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扩大。
[参考文献] [1] 房绍坤: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62页);宋海萍: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总则判例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崔建远: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即为合同无效。(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2版)
[2]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修订版,第261页
[3]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
[4] 参见陈忠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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