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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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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利保护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的工资标准。从这项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是或的关系,既可以选择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选择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假如用人单位为了压榨劳动者的工资选择适用不低于本单位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单位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是由单位制定的。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项规定和事实不符,因为实践中经常存在原单位重新录用离职的劳动者。若单位聘用离职后的劳动者但是不能约定适用期的有关内容,就显得不合理。在这种情形下,单位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而不会录用离职的劳动者,这对劳动者来说非常不公平。
(二)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分别是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和外部监督管理方面。从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看,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接触最多的组织就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应该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很多用人单位不仅没有设立工会,而且有些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但是负责人大部分不是经过民主选举得出的。我们可以看出,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在利益的关系下,劳动者想要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艰难的。从外部监督管理的方面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劳动行政部门肩负者查处劳动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监察不到位、难度大的问题,这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政府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能进行协调,不能进行综合治理。现有的监管部门不能清晰的划分管辖范围,职能和权限,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交叉管理时,会出现相互争抢或者推诿的现象,导致违法者不能及时有效的惩罚,很难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很难维护,其中有外在的因素,也有内在的因素。第一,很多劳动者法律观念不强,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倡导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法律意识成为了片面的义务意识,致使劳动者的权利很难实现。我国实现公有制之后,用人单位的主人是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一直过于行政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是我国大部分劳动者是善良,淳朴的,在试用期发生争议之后,大部分劳动者会忍气吞声,不想把事情闹大,在和用人单位沟通和协商中会一直让步。长此以往,劳动者的权利意识非常淡薄,没有自我权利救济意识。第二,劳动者不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和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劳动者没有系统的学习或者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明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在用人单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则就会影响维权的实现。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现象仍然存在,现有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劳动力市场的持续变化以及劳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不断完善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以便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试用期内我们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让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真正体会到主人翁的地位。这有利于家少劳资纠纷、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平衡劳动者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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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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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1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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