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政府的努力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在中国的逐步扩展,中央和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也提高了对问题的重视程度。从2003年开始的SA8000集中在中国推行其认证标准,包括一系列舆论宣传活动,可以认为是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做出反应的分界点。在这之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对相关情况的了解主要是在行业和企业组织的范围内,基本上没有上达中央政府主管部门。SA8000的集中宣传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迅速升温。政府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调查和政策研究活动等实际上也正是从2003年底到2004年初陆续开始的。商务部、劳动保障部、国家认监委,以及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等多次到东南沿海各省以及其他地区进行企业调研,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初步掌握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进入和发展过程,对企业的影响和压力,对问题的症结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地万政府部门活动则受SA8000宣传的影响,不少集中在推动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了解和帮助企业通过认证方面。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等省市外经贸和商检部门都多次与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组织共同举办各种推介和培训班、研讨会等,参加企业一般都在几百家以上,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高潮。
加快食品工业企业可追溯系统建设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正逐步成为法规要求。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着力抓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互联互通信息平台等9项重点建设任务;同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也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利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自2011年1月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全国食品工业企业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我国将重点指导4000家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组织400家企业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在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主要进展有:一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标准审查工作;二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科学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和现行食品标准清理任务,指导“十二五”期间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三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至目前,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五是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在委网站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通过印发文件、制订标准问答、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在线问答等方式,向公众科学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情况。结合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
(二)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1、效率与正义的统一
正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一个由机会平等、按照贡献、努力、社会调剂等原则组成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系。显然,只有立足于公正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才有可能既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秩序,又逐渐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 企业是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中专门从事生产与服务的经济主体,承担着生产的基本职能,必须按照社会需要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企业效率。
食品企业在考察效率时应该把公平作为其最重要的一个考察点。效率获得的最底限度是不损害其它人的的利益与获得。在一部分人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尽可能的保证另一部分人也有所获得。并且这种获得应当是互成比例的。
2、经济与社会的整合
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企业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经济格局一旦形成,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技术分工格局和产业链,形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每个企业都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分,须各负其责,否则就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食品企业作为企业的一部分,享有社会赋予的相应权利,支配和消耗着社会的资源,并对社会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大都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所能补偿的。因此,食品企业不仅应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还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食品行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
1、各国政府关于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规要求
国外政府以美国为例,美国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措施,在其中充分显示了食品行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美国宪法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系统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3个部门负责。 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公布的《美国法典》共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植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美国农业部依据有关法规,在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基础上,负责制定《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如餐馆、超市)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源性疾病。地方、州和联邦的食品法规以《食品法典》为基础。约100万家零售食品厂商在其运作中应用《食品法典》。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从1906年和1907年的《食品和药品法》和《肉类检验法》开始,到现在为止制定和修订了7部法律,分别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质量保障法》。 美国目前有关食品安全法令均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按照此法律,食品工业的责任是生产安全和卫生的食品,政府是通过市场监督而不是强制性的售前检验来管理食品行业,并赋予了各个食品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权限。[3]
2、我国有关食品企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粮食收购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ISO26000背景下的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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